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司聲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聲字第282號聲請人 趙文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趙晟宇趙晟彬趙純良趙鵬霄趙俊凱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須於裁判確定,具有執行力後,始得為之。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趙晟宇等人間就本院106年訴字625號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支出之訴訟費用未經裁定確定,為此聲請本院裁定確定訴訟費用云云,並提出訴訟費用單據為憑。惟上開分割共有物事件,其判決尚未確定,此有本院公務電話記錄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書記官王佳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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