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簡附民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附民字第63號原告 黃威森 被告 洪連榮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7年度簡字第113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洪榮家
法官陳鈺雯法官郭千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明達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