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76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766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張美雲 上列聲請人與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本件經核,所附之債權證明文件,即三年期CB受益契約書(契約編號:B010382)之內容,契約期限為自104年11月12日起至107年11月11日止,契約期間尚未屆滿,故請釋明本件得中途解約請求退費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二、另契約之當事人應為「張美雲、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台灣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應係聲請人委任銷售之代理人,故請釋明得將台灣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列為債務人之請求權依據,或是否更正本件聲請之當事人欄處,債務人僅列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3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