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交易字第20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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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交易字第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易字第207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6月11日
交通法庭法官郭麗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12日
書記官張子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