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親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親字第31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陳政麟 律師被告乙○○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三十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7年6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美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6月11日
書記官田慧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