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9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9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933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1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 周淡怡
法官尚安雅法官楊舒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11日
書記官張木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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