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中簡字第6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中簡字第60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翔凱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51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莊翔凱犯竊盜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前有多次竊盜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其屢犯竊盜案件,甚有不該,惟念其因輕度身心障礙(參卷附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致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其犯罪手段尚屬平和,所竊財物價值亦微,復已歸還被害人 邱俊崴 領回,而達成和解,有和解書1份附卷可參,且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低收入戶之家庭經濟狀況(參卷附臺中市大里區低收入戶證明書)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記官孫超凡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