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42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42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425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務人 俞郁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玖佰捌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肆仟零肆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柒萬零伍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4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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