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5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58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本源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賴忠杰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294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本源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三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林本源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伴有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且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5年12月30日裁定並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被告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之嫌疑猶屬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涉重罪,亦伴有逃亡之虞,茲本院以被告前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案基於對社會侵害之危害性及國家刑罰權遂行之公益考量,權衡公、私益之比例,認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尚不足以確保審判、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是被告上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6年3月30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楊萬益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
書記官孫超凡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