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28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28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287號聲請人 徐素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本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07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2年4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書記官黃雅慧┌───────────────────────────────────────┐│本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287號│├──┬─────┬──────┬──────┬──────┬──────┬──┤│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本票號碼│備考││││││(新台幣)│││├──┼─────┼──────┼──────┼──────┼──────┼──┤│1│ 林劍虹 │88年3月14日│88年3月14日│160,000元│0000000││├──┼─────┼──────┼──────┼──────┼──────┼──┤│2│林劍虹│88年3月14日│88年3月14日│20,000元│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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