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撤銷會議決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274號原告 陳銘生
陳勇伸 張 錡中 彭璋陵 蕭宗文 被告 蘇俊秀
鄭銘輝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會議決議等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撤銷MIT國際科學園區102年度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於102年2月26日所為之全部決議應予撤銷,係有關於財產權之訴訟,惟其實際上價(金)額如何,無從依原告所提之證據資料為核定。是本件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
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按司法院91年1月29日(91)院臺廳民一字第03075號函,上訴第三審之利益額數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扣除前繳裁判費3,000元外,尚應補繳14,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書記官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