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94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9467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王柚婕 債務人 朱宜興
一、債務人王柚婕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壹萬伍仟伍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王柚婕之財產強制執行無結果時,由債務人朱宜興負清償債務之責。。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7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7月15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