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簡字第314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簡字第3148號
原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3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被告乙○○部
分之訴訟,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告乙○○之最新戶籍謄本1件。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慶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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