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小字第2941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彰化縣○○鄉○○村○○路○○號,有戶
籍謄本1份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
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