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87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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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8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87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怡榮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4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怡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陳怡榮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於民國103年3月21日入監執行,嗣於104年9月4日獲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
102年度訴字第153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現經移付執行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4年11月20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36日(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上載24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04年10月15日(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上載104年10月27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4年9月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詹蕙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麗秋中華民國104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