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原附民字第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原附民字第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竊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原附民字第9號原告 李碧蓮 被告 林萬福
楊孫阿圈 林寶珠 上列被告因104年度原易字第104號竊佔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及理由均詳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刑事部分,已於民國105年2月25日辯論終結,原告於同年3月16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照上開說明,顯有未合,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一併駁回。
結論: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胡堅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105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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