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侵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侵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侵附民字第1號原告甲○(真實姓名年籍及住址均詳卷)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04年度侵訴字第10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楊筑婷
法官胡修辰法官胡佩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萌莉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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