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2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曾錦源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欣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
書記官林美鳳附表:
㈠陳明自民國97年6月再次與台新銀行成立協商後,是否已毀諾
?自何時起未繳納?是否再再次向台新銀行聲請延後清償或再降低還款金額或其他之協商方案?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
㈡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
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自95年1月1日起)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㈢陳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會救助或補助及期間、數額。
㈣陳明聲請人負擔之債務各係於何時成立?並釋明聲請人各債權發生之原因(請詳細說明,勿以籠統字樣回覆之)。
㈤聲請前2年(即至98年2月26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
償行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㈥聲請人之所有保險單及現在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請列表說明其
名稱、種類?每月(年)繳納保險費金額?㈦聲請人之在職證明(應註明到職日)、最近半年內薪資證明單、97年度所得稅扣繳憑單影本。
㈧聲請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明細表。
㈨提出更生方案草案。
㈩聲請人名下全部股票之明細。
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以下同)2,720元,即34元/份*(7+1人)×10份,共2,720元。
提出聲請人養父母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提出其他土地、
房屋、股票、存款等資料,如有土地房屋請提出登記謄本;如有股票、存款則請提出該股票或存款之證明文件資料,暨94至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