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9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上訴字第9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977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黃政陽選任辯護人王維毅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政陽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壹年拾壹月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黃政陽前經本院認為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101年8月6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1年11月5日第1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1年11月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
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曾永宗
法官李淑惠法官任森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
書記官呂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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