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58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589號聲請人 陳美智 訴訟代理人 蔡英久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之聲請,業經其提出本院上開裁定及登載之報紙為證,依所登載報紙,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1年6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俊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7月20日
書記官林宛儀附表:
┌─┬──────────┬─────────┬────┬────┐│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號│││││├─┼──────────┼─────────┼────┼────┤│1│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084NX0000000-0│1│151│││公司││││├─┼──────────┼─────────┼────┼────┤│2│同上│084NX0000000-0│1│712│││││││├─┼──────────┼─────────┼────┼────┤│3│同上│085NX0000000-0│1│288│││││││├─┼──────────┼─────────┼────┼────┤│4│同上│085NX0000000-0│1│583│││││││├─┼──────────┼─────────┼────┼────┤│5│同上│086NX0000000-0│1│417│││││││├─┼──────────┼─────────┼────┼────┤│6│同上│086NX0000000-0│1│4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