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周囷帟代理人 林再輝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程序,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7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欣怡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7月18日
書記官林美鳳附表:
㈠聲明聲請人每月實際支出之生活費(含租金、飲食、交通費用等,應列明計算方式及檢附收據)。
㈡ 陳明 聲請人每月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應列明計算方式及檢附收據)。
㈢提出債權人清冊(請向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聲請)。
㈣請釋明聲請人於聲請前兩年內有否就不動產或動產為有償行為
(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行為(贈與、繼承等),而生財產變動;倘於聲請前2年內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請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相關資料(買賣契約)。
㈤陳明聲請人負擔之債務各係於何時成立?並釋明聲請人各債權發生之原因(請勿以「消費借貸」等籠統字樣回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