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2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訴字第2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勞保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1號上訴人甲○○兼法定代理人丁○○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勞工保險局間勞保事件,對於民國99年
6月10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00021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6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樹埔
法官蕭忠仁法官劉穎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6日
書記官林苑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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