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金訴字第2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金訴字第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證券交易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金訴字第2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羅豐胤律師
李秀貞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一四二八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共同連續違反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意圖抬高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與他人通謀,以約定價格於自己出售、購買有價證券時,使約定人同時為購買、出售之相對行為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叁年貳月。
事實
一、甲○○與股票上市公司「 如興 製衣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如興製衣公司,址設:苗栗縣○○鎮○○路○○○號)之董事長 陳信宏 、副總經理兼董事長特助丁○○及「復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頭份分公司之經理戊○○等人,係屬相互熟識之友人關係。而 何政鋒 原係股票上櫃 太萊 晶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太萊公司,址設:臺北縣中和市○○路○○○號十樓,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九日上櫃、資本額新台幣〈下同〉一億八千三百八十六萬元)董事長兼總經理【業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訴字第四一四號判決徒刑在案】;乙○○(原名 林寶鳳 ,對外化名乙○○,於九十五年四月二十日正式更名乙○○,為免紊亂,後述相關卷證資料均統一以乙○○之名敘之)原係太萊公司發言人兼董事長特助,依何政鋒指示負責處理公司派股票買賣等事宜【業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訴字第四一四號判決徒刑在案】;陳信宏係股票上市公司如興製衣公司董事長【業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訴字第四一四號判決徒刑在案】,丁○○係如興公司副總經理兼董事長特助【業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訴字第四一四號判決徒刑在案】。何政鋒為拉抬太萊公司股價,於九十三年六月九日太萊公司股票上櫃後,即由顧問 張大方 引介 謝佳亮 負責操作何政鋒使用之 許政輝許麗玲陳家瑩吳伊芸周昭惠 等人頭帳戶買賣太萊公司股票,惟謝佳亮於九十三年十月初,不願再替何政鋒操盤,何政鋒因亟欲拉抬太萊公司股價,以利誘公司法人及一般投資散戶進場鎖單買進太萊公司股票,即透過張大方引介戊○○代為操盤。戊○○於十月中旬透過甲○○引介如興公司董事長陳信宏、副總經理兼特助丁○○協助 何政峰 不法拉抬太萊公司之股票價格,渠等五人共同基於概括犯意之聯絡,為如下謀議及犯行:
㈠其等協議由陳信宏、丁○○以如興公司資金與何政鋒之人頭
戶鎖單對敲買進太萊公司股票(即相對委託),及由陳信宏指派丁○○在戊○○陪同下前往太萊公司與何政鋒當面洽談鎖單對敲炒股協議,經陳信宏同意後,雙方約定:「⒈退購股價差之結算底價為十九點五元。⒉配合鎖單一千張、期間為六個月以上。⒊如興公司為配合財報季報需要,得在九十三年十二月底暫賣出該一千張太萊股票,但於九十四年一月初需買回該一千張。⒋以買進之太萊公司股票成交價一成作為退佣。」㈡前開謀議及分工完成後,如興公司陳信宏即指示有犯意聯絡
而代為處理股務之甲○○以電話與戊○○確認交易日預定買入之價、量,戊○○再電洽何政鋒,請何政鋒準備掛出相對張數及備妥核退股價價差之款項(即對敲交易、相對委託買賣)。陳信宏即依約以如興公司資金於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二十一日、二十二日各買進三百張、三百張、四百張(交易明細如附表所示,其中於成交時間欄內標示★者,係何政鋒所提供之人頭戶之交易情形),且因如興公司之連續三日拉抬買進太萊公司股票一千張(十月二十日每股成交價二十一點九元,十月二十一日每股成交價由二十二元拉抬至二十二點一元,十月二十二日每股成交價由二十二點三元、二十二點四元、二十二點五元、二十三元逐漸拉抬至二十三點四元),造成太萊公司股票由九十三年十月十九日收盤價尚僅二十一點六元、成交量僅五十三筆,順勢持續上漲至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之最高價二十四點六元(當日收盤價二十四點三元),而其間之成交量最多激增至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之二百六十八筆,直至九十三年十一月三日始減少至百筆以下(當日成交量為九十二筆)。何政鋒遂依約將賣出太萊公司股票給如興公司之交割款一成退佣給陳信宏,分別於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以周昭惠之名義匯款七十二萬元、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以 許麗惠 之名義匯款七十六萬元,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二日以許政輝名義匯款一百二十二萬二千元至戊○○指定人頭帳戶即 楊文慶 之建華銀行新竹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戊○○收得前開匯款後,再命不知情之 蔡明書 分別於當日以現金提領交付不知情之如興公司會計人員方 雅萍 或電匯至如興公司廠長 許文杰 之竹南信用合作社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因嗣後如興公司發現上開退佣不足一百元,戊○○再於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補存款一百元至上開許文杰帳戶內,故合計為二百七十萬二千一百元),如興公司財務人員再分別於九十三年十一月八日至同年月十一日分四筆以現金提領方式自上開許文杰帳戶提領上開退佣,由 方雅萍 將之置於如興公司內之金庫內,而完成退佣給如興公司之約定。
㈢戊○○既引介如興公司鎖單買進太萊公司股票,何政鋒即提
杜美連林沅錡吳玉芬柯宜娟 、吳伊芸、 蔡萓鎂黎倍宏 、許政輝、 賴瑞 麟等人證件資料,由戊○○指示營業員 蔡惠琴 、蔡明書將該人頭帳戶開設於復華證券公司頭份分公司及太平洋證券公司,供戊○○操盤使用,何政鋒每月支付十萬元給戊○○作為操盤費,並將如興公司鎖單買進一千張張太萊股票取得之交割款一千九百五十萬元,作為操盤炒作太萊公司股票之資金,下單時須由戊○○以電話指示營業員蔡明書、蔡惠琴接單買賣太萊公司股票。
㈣如興公司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二十九日與何政鋒以相
同之對敲交易,分批賣出太萊股票各五佰張,合計一千張,由何政鋒指示其後加入而有同一概括犯意聯絡之乙○○、丙○○為何政鋒操盤,與代表如興公司之甲○○及中間人戊○○進行買賣前之價、量確認,而以何政鋒之人頭戶承接。其後如興公司依約再於九十四年一月三日、四日二日,以相同之對敲交易,再買回一千張太萊公司股票(交易明細如附表所示,其中於成交時間欄內標示★者,係何政鋒所提供之人頭戶之交易情形)。惟因嗣後太萊公司股價下跌,如興公司陳信宏擔心會有虧損,即指示執行副總丁○○與何政鋒洽商擔保鎖單交易虧損之補償條件並協議如下:「⒈退購股價差之結算底價為二十點六元(即如興公司於九十四年一月四日買進之最高成交價),續配合鎖單至九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⒉為避免股價繼續下跌,何政鋒必須以私人名義開具保證支票,支票金額為如興公司買進太萊公司股票一千張,每股以二十點六元計算之股款二千零六十萬元之五成,即一千零三十萬元。⒊該保證支票保管在銀行保險箱內,雙方各持有一把保險箱鑰匙以茲擔保。⒋何政鋒必須於九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買回如興公司所購之一千張太萊公司股票。
㈤前開協議後,何政鋒即簽發其本人在聯邦銀行中和分行00
000000000-0帳號,發票日為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七日,面額一千零三十萬元支票一張作為保證支票,並存放在何政鋒與丁○○聯名開立之國泰世華銀行中正分行保險箱內,由何政鋒及丁○○各持一把鑰匙確保。
㈥何政鋒於九十三年十二月底,因對戊○○操盤方式不滿,遂
改任丙○○與乙○○共同操盤所有之太萊公司股票,惟太萊公司股價下跌至近如興公司鎖單期限九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前,何政鋒依約請當時操盤之丙○○以 賴瑞麟 、黎倍宏之人頭戶,分別於九十四年三月十七日、十八日、二十四日,以每股十五元左右買進如興公司賣出之一千張太萊公司股票(交易明細如附表所示,其中於成交時間欄內標示★者,係何政鋒所提供之人頭戶之交易情形)。但如興公司陳信宏要求何政鋒需依約支付如興公司鎖單買進太萊公司股票,所造成五佰五十萬元(每股淨損約五點五元)之跌價損失。經何政鋒與陳信宏協議賠償如興公司鎖單交易損失後,何政鋒以其本人現金不足為由,協議由何政鋒以事前約定之時間、數量及價格賣出三百三十張太萊股票給陳信宏之人頭帳戶對敲承接,再由何政鋒將賣股取得交割款匯給陳信宏指定帳戶。何政鋒即於九十四年六月三日、六月七日指示丙○○使用賴瑞麟、黎倍宏帳戶,以每股約十點四至十二點零五元不等之價格賣出三百三十張太萊公司股票,丁○○亦指示甲○○以 林鴻 潭帳戶買進三百三十張股票,雙方以一定價格對敲完成後(交易明細如附表所示,其中於成交時間欄內標示★者,係何政鋒所提供之人頭戶之交易情形),迄於九十四年六月七日,何政鋒在約四百萬元售股交割款入帳後,即再指示乙○○以賴瑞麟名義匯款至 林鴻潭 華南銀行頭份分行帳戶,陳信宏收款後,亦指示丁○○持保險箱鑰匙陪同何政鋒至國泰世華銀行中正分行保險箱共同取出何政鋒簽發之一千零三十萬元保證支票。因陳信宏係以如興公司資金鎖單炒股,復自何政鋒處取得之二百七十萬二千一百元退佣及三百三十張股票價差四百餘萬元(該三百三十張太萊公司股票,而經林鴻潭帳戶自九十四年六月十五日起迄至同年七月二十八日止全數出售完畢,九十四年七月三十日交割完畢,共得款四百十一萬九千零二十六元),在如興公司遭搜索後,惟恐犯行遭揭發,丁○○乃指示不知情之方雅萍於九十四年八月一日將上開款項轉存入如興公司帳戶,並於九十四年八月一日所製作之轉帳傳票上,將太萊晶體之買賣股票,列為短期投資股票,其中短期投資出售損失列記五百四十五萬七百八十元,短期投資出售利益列記二百八十二萬二千一百四十六元,嗣於九十四年第三季之財務報表內列載因購買太萊公司股票產生投資損害,於九十四年第三季取得非關係人賠償款項八百二十七萬三千元。
二、太萊公司遭前開特定人士非法炒作部分,經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下稱OTC)針對何政鋒等前揭關係人投資集團買賣太萊公司股票之查核分析,其等於九十三年十月一日至九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期間,相對成交計一萬五千零九十八張,其相對成交量佔期間買進及賣出數量之百分之六十五點五及百分之六十一點四九,且OTC製作之股票交易意見分析書(第十三頁至三十頁),亦認何政鋒等前述投資人集團於九十三年十月七日等四十個交易日,確以何政鋒之人頭帳戶林沅錡、吳伊芸、柯宜娟、黎倍宏、許政輝、吳玉芬、蔡萓鎂、杜美連、賴瑞麟及如興公司、 陳浚堂 之金主 黃文雄林龍泉蔡明哲蔡紫薇黃簡香 等帳戶於買賣太萊公司股票時,有委託買進(賣出)價格高(低)於成交價或漲(跌)停板價格委託,或以高於前盤成交價或漲停價委託買進太萊公司股票,以影響成交價上漲,或以收盤前以漲停價格委託買進使收盤價上漲,且對成交價有明顯影響之情形,並有與人通謀以約定價格於自己出售,或購買有價證券時,使約定人同時為購買或出售之相對行為,誘引投資散戶進場購買太萊公司股票等情。
三、案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發交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並非全然無證據能力,如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至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三等規定者,即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或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或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或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所在不明而無法傳喚或傳喚不到者,其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均仍得為證據。再共犯所為之不利於被告之陳述,僅須於本案審判中踐行被告對該等共犯之詰問權、對質權等法定調查證據程序,而予以被告之攻防機會,以保障其訴訟上之權益,即與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五八二號解釋意旨無悖,倘經調查而與事實相符,該共犯不利於被告之供述,仍得援為本案審判上之證據。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至之五所稱「被告以外之人」依立法理由所載,包括共同被告、共犯、證人、鑑定人、被害人等,並不限於證人,惟同法第一百六十六條及第一百五十八條之三復規定證人應命具結,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不得作為證據,則前揭所稱「被告以外之人」,自應區分證人、鑑定人及共同被告、共犯、被害人等二種態樣分別情況以觀,從而,證人之陳述,如其於證述之時係依法應具結者,即應具結,否則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之三之規定,認不具證據能力,而不得作為證據,而證人、鑑定人以外之其餘共同被告、共犯、被害人,於其陳述之時,若無應命具結之規定,依文義解釋,共同被告、共犯及被害人,於合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至之五之規定者,即應有證據能力。
㈠本件共犯即另案被告何政鋒、乙○○、戊○○、丁○○已於
本院審理九十五年度訴字第四一四號一案時,分別使其立於證人之地位具結陳述,並給予其解釋或否認之機會,且亦經法院分別給予被告戊○○、陳信宏、丁○○,及其選任辯護人對其進行詰問、詢問之機會;而於本案審理時被告甲○○則捨棄聲請傳訊乙○○、丁○○及未聲請傳訊何政峰、陳信宏證人進行對質詰問,僅聲請傳喚戊○○到庭進行對質詰問;本院已踐行保障被告甲○○對該等共犯之詰問權、對質權等法定調查證據程序,而予以被告之攻防機會,以保障其訴訟上之權益,倘經調查共犯之供述而與事實相符,該共犯不利於被告甲○○之供述,仍得援為本案審判上之證據。從而,被告何政鋒、乙○○、戊○○、丁○○、陳信宏等人先前以犯罪嫌疑人之身分,在司法警察詢問時、檢察官偵查中或在本件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因其先前之陳述距離案發時間較近,記憶較深刻清晰(按,證人何政鋒於本院審理中行交互詰問時,就本案關於與如興公司鎖單交易,證人乙○○於本院另案九十五年度訴字第四一四號審理中,就本案之相關事實,均供稱以其在調查站調查時所述比較清楚、正確等語〈參本院前開審理卷二第一三O頁、卷三第一九八頁、第二三五頁〉,而何政鋒、乙○○、戊○○對於如興公司與大萊公司鎖單交易部分係共犯關係之被告,原於調查站調查及檢察官偵查中均係以被告之地位自白,尚無心詳予考量供詞對自己或他人所生之利害關係,應與事實較為相合而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戊○○、何政鋒與乙○○所供大致吻合,並與卷附書證、物證所顯示之內容相符),復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詳后述論證),揆諸上開說明,自得採為證據,並未侵害被告甲○○之對質權、詰問權。
㈡就先前未曾於調查站調查或檢察官偵查時到案,而於本院另
案九十五年度訴字第四一四號審理中始到案之被告丙○○言,其先於本院到案後自白在先,其他共犯何政鋒、林寶鳳、戊○○、陳信宏、丁○○及其辯護人於被告丙○○到案後,知悉其自白,而均不對之以證人身分就其自白行使對質權、詰問權,以資彈劾;而本案被告甲○○則於本院審理中表明捨棄傳喚丙○○進行對質詰問,是本院已踐行保障被告甲○○對該等共犯丙○○之詰問權、對質權等法定調查證據程序,而予以被告之攻防機會,以保障其訴訟上之權益,倘經調查共犯之供述而與事實相符,該共犯不利於被告甲○○之供述,仍得援為本案審判上之證據。從而,丙○○於本院前開審理中所為不利於其他被告之自白,因已予被告之攻防機會,並未剝奪其等訴訟上之權益,與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五八二號意旨未相違背,復經調查與同案被告何政鋒、林寶鳳之供述大致吻合,且與卷附書證、物證所顯示之內容相符(詳后述論證),而足證明犯罪事實存在,自當得採為其他被告犯罪之證據。
㈢被告張大方於本院審理中經合法傳喚、拘提未到庭,其於調
查站調查或檢察官偵查中所為不利於其他被告部分之陳述,因經調查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與何政鋒與乙○○所供及范長安於調查站調查、偵查中偵查所供大致吻合,並與卷附書證、物證所顯示之內容相符),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詳后述論證),亦得為證據。
二、再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至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三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亦有明文。而其立法意旨在於當事人已放棄對原供述人之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此時法院自可承認該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調查證據時,知有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卻表示對於調查證據之結果無異議或沒有意見,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應視為有前項之同意。本案件其他證人即陳浚堂、 鍾明純王銑羅惠如伍思吟施焜松 、盧瑛琪等人曾分別於調查站調查及檢察官偵查而陳述,雖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惟被告何政鋒等人就上開證人於調查站、偵查中之陳述及證述之證據能力,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不爭執,亦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視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且本院審酌上開供證作成時之情況尚無不當,亦為證明犯罪所必要(詳后述論證),揆諸前開規定,自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甲○○否認有與戊○○及如興公司之丁○○、陳信宏及太萊公司之何政峰、乙○○等人鎖單對敲交易太萊公司股票部分,辯稱:「我承認我有幫丁○○買賣太萊公司股票每次一千張,共四次,其他與實情不太一樣。起訴書記載我有參與何政鋒、丁○○炒作股票協商退佣的事情錯了,我沒有參與協商。戊○○要我轉達買股票投資的訊息給丁○○,丁○○叫我回答給戊○○,他們可以評估看看,看可不可以買,叫戊○○去找他,戊○○就自己去找丁○○,他們之間如何談,我並不清楚。他們決定要買時,丁○○打電話給我,叫我幫他買一千張的太萊股票,分三天買,叫我以市場價格下去買,我照丁○○的意思去買股票,買是買在如興製衣公司的帳戶內,我是以如興公司的帳戶去購買,如興製衣公司的帳戶也是丁○○提供給我,丁○○是如興公司的總經理,我打電話給第一銀行證券公司營業員買股票,我電話中是告知是如興公司要買太萊公司的股票。」等語。
二、本案有關如興公司如何對敲買進太萊公司股票而炒作太萊公司股票之事實,已據被告何政鋒、乙○○分別於調查站調查、檢察官偵查及本院另案(即九十五訴字第四一四號,下同)審理中、被告丙○○於本院另案審理中、被告戊○○於調查站調查、檢察官偵查中,被告陳信宏、丁○○於調查站調查、檢察官偵查中,分別供承不諱,並有相關佐證如下:
㈠本案係因另案被告陳浚堂被查獲涉嫌炒作股票而查得上情,據陳浚堂於調查站之供述:
⒈陳浚堂於九十四年三月三十日調查站調查時供稱:「(〈提
示九十四年三月十九日陳浚堂公司扣押物編號伍『交易資料』〉,問:內容係何人製作?所指為何?作何用途?)太萊公司股票交易明細1-12、7-11頁及13頁都為乙○○傳真給我解釋前述如興公司一千張持股之買進價格及庫存張數相關報表。」等語(參A1卷第五頁)。
陳俊 堂於九十四年四月六日調查站調查時供稱:「(〈提示
陳浚堂九十四年三月十九日扣押物編號15-2錄音帶譯文即九十四年三月陳浚堂與其金主蔡明哲通聯譯文〉,問:該通聯電話對話人是誰?對話內容為何?)對話內容主要為我向我的金主蔡明哲解釋有關公司派與如興公司配合鎖單作價太萊公司股票的詳情,因如興公司鎖單一千張太萊公司股票,且如興公司擁有太萊公司每股二十點五元的保證買價,如此造成我們買太萊公司股票時,如興公司方面易打壓太萊股價,從中獲利。」「(問:前述你與蔡明哲通話中,你表示『有關原來他們,有與一家上櫃公司叫如興製衣,他轉單一千張太萊股票給如興,是作一個帳面的,也就是兩家上櫃公司,如興買進太萊股票,如果漲,如興的帳面就很好看,結果買完之後,股票跌下來,如興因是上櫃公司,就叫他賠,而他們就該一千張股票,以一張三月二十九日的保證支票給人家,給人家之後....』內容所指為何?)內容是指太萊公司何政鋒為拉抬太萊公司股價,與如興公司董事長陳信宏約定對作鎖單太萊股票一千張,約定結算價格為二十點五元,太萊公司並開立一張三月二十九日到期之二千零五十萬元〈按應是二千零六十萬元股款之五成即一千零三十萬元,發票日為三月二十七日之誤)保證支票給如興公司,至於如興 陳董 事長為何會介入太萊公司股票炒作,主要是透過復華證券公司營業員戊○○拉線。」等語(參A1卷第五十五至五十六頁)㈡何政鋒於調查站、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供述及佐證:
⒈何政鋒於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七日調查站調查及檢察官複訊時之供述及佐證:
①就戊○○如何引介如興公司陳信宏、丁○○購買太萊公司股
票,並為擔保如興公司之損失而簽立保證支票之經過,於調查站供稱:「經由戊○○介紹如興公司購買太萊公司一千張股票,因此與陳信宏、丁○○認識,當時雙方協議由我開立到期日為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七日、面額一千零三十萬元、付款人聯邦銀行中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我本人支票一張作為保證,由如興公司,以每股均價二十點六元買入一千張,總金額約為二千零六十萬元,保證金額以五成計算為一千零三十萬元。前開支票存放在國泰世華銀行中正分行(在台北市○○○路上)我與丁○○聯名開立之保險箱內,由我及陳信宏各持有一把鑰匙。如果太萊公司股價下跌,由我承擔損失,賠償股價下跌之價差,當時分兩個營業日分成三筆,約定雙方同時買進賣出相同價位及數量之股票以對敲掛單方式完成交易,我係由控管使用之集保帳戶出售股票,當初約定之交易價格為每股二十二元,後來由於太萊公司股價下跌至十四點五元,造成如興公司損失約五百四十五萬元,為了彌補如興公司之損失,最後於九十四年四月初,我與陳信宏結算賠償如興公司之損失,由我控管使用之股票集保帳戶轉讓三百三十張股票給陳信宏作為賠償,雙方仍以約定相同時間、數量及價格對敲之方式完成交易,但是交割後我將所得之股款約四百餘萬,我指示乙○○由我使用之人頭帳戶賴瑞麟帳戶匯回至陳信宏指定之帳戶。陳信宏才指示該公司副總經理即丁○○持保險箱鑰匙與我會同前往國泰世華銀行中正分行開啟保險箱,取回一千零三十萬支票作廢。」「(〈提示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六日太萊公司扣押物編號甲捌之『支票存根及空白支票(票號0000000)』〉,問:該支票是何人使用?是否為給如興公司陳信宏作為炒股鎖單保證獲利支票?)前開支票帳戶是我所使用,其中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七日到期之一千零三十萬元支票(票號:UA0000000)受票人「如興」之支票存根,係我與陳信宏協議由如興公司購入一千張太萊公司股票,若虧損由我賠償損失之保證履行支票,並存入我與丁○○聯合開立之保險箱保管。該張支票在我賠償陳信宏四百餘萬元之損失後,已經會同丁○○取回作廢。」、「前述賣出三百三十張股票應該是我使用之黎倍宏帳戶」、「(問:前述轉單給陳信宏關係帳戶後,售股價金如何匯給陳信宏?)我指示乙○○於九十四年六月七日將前述售股資金以賴瑞麟名義,將約定鎖單價差匯給陳信宏指定之林鴻潭華南銀行等二個帳戶。」、「(問:經查六月三日由林鴻潭敲定買入三百三十張太萊公司股票所使用之帳戶,與你前述之帳戶相同,該帳戶是否為陳信宏指定接單之帳戶?)應該是的。」等語(參A1卷第一二六至一二七頁、一三0至一三三頁)。
②就何政鋒指示丙○○操盤完成相對交易乙節,其於調查站供
稱:「我曾將我控管之集保帳戶交給丙○○操盤,以維持股價平穩,前述我與如興公司陳信宏及陳浚堂分別協議對敲以相對成交各一千張股票時,均由我指示乙○○再由乙○○通知丙○○負責掛單,完成相對交易。」等語(參A1卷第一三八頁)。
③檢察官複訊時除供稱當日於調查站所言屬實外,並供稱:「
(問:有無透過戊○○介紹金主購買太萊公司股票?)有的。在九十三年十月間,如興公司董事長陳信宏透過戊○○引介到太萊公司會議室與我見面洽談,見面後達成協議,協議內容是由如興公司出資購買太萊公司股票,當時每股價格在二十元左右,依照當時太萊股價,要提供佣金三百萬元給戊○○,而且陳信宏要求給他保證的股價,即如興公司買入股價的差價10﹪要給陳信宏,該次協議後,陳信宏又指派丁○○向我表示須提供支票作為保證價差。」、「(問:你何時、何地與戊○○見面?)我在九十三年九月底與戊○○在台北市六福皇宮見過面,當天有張大方在場,張大方是透過黃豐凱認識戊○○,表示戊○○在資本市場相當活絡,要介紹戊○○來幫我介紹金主購買太萊公司股票。」、「(問:你退還三百三十張太萊公司股票給陳信宏是由誰與你聯繫,陳信宏是否清楚?)是由丁○○與我聯繫,陳信宏明確知道有給三百三十張股票,九十四年五月份我有與陳信宏電話聯絡,本來要給陳信宏五百多萬元,但我沒有現金,想要以股票來抵,陳信宏本來要求三百六十張,我算一算我的張數不夠,經與陳信宏協調後,陳信宏勉強同意我給三百三十張。」、「(問:你退還給戊○○三百萬元佣金如何支付?)我確定由我匯款到戊○○指定之帳戶,戊○○也知道我有匯款。
」等語(參A卷第五一至五三頁)。
④卷附OTC函覆本院關於林鴻潭於九十四年六月間買賣太萊
公司股票交易明細資料(參本院審理卷四第二四四至二四九頁);另卷附林鴻潭之華南銀行頭份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資料顯示,九十四年六月七日由賴瑞麟轉帳存入一百零五萬五千五百元,當日隨即轉帳支出等情(參A4卷第五六0頁、本院審理卷四第一九八頁)。
⑤卷附證交所太萊股票監視報告九十四年六月三日成交買賣前
二百名投資人明細表顯示,何政鋒之人頭戶黎倍宏賣出太萊股票四百五十五張,賴瑞麟買進一百零九張,而陳信宏指定之人頭戶林鴻潭同時買入三百三十張(參A2卷第一九五頁)⒉何政鋒於九十四年八月十二日調查站調查及檢察官複訊時之供述及佐證:
①就九十三年十月間起戊○○如何引介如興公司鎖單買賣太萊
公司股票,如興公司陳信宏、丁○○如何與何政鋒協議,並由戊○○居間操盤交易股票乙節,其供稱:「(問:你如何認識戊○○,如何透過戊○○於何時地引介如興公司董事長陳信宏買進太萊公司股票,經過詳情為何?)在九十三年十月初謝佳亮離職後,我透過張大方朋友 黃凱 (已不復記憶真實姓名,僅知係「黃凱」,至於真實姓名似是黃豐凱)的介紹,在台北市六福皇宮認識戊○○,當天尚有張大方在場,黃凱特別介紹戊○○在資本市場中相當活絡,戊○○亦自稱能引進國安基金等四大基金及法人購買太萊公司股票。見面後約兩、三天,戊○○即主動到太萊公司會議室與我見面洽談,見面後達成協議,協議內容是戊○○可以引進如興公司出資買進太萊公司股票,太萊公司則提供一定比例的退佣,於是我即聘請戊○○開始幫我操盤買賣股票。我另提供杜美連、林沅錡、吳玉芬、柯宜娟、吳伊芸、蔡萓鎂、黎倍宏、許政輝、賴瑞麟等人頭帳戶供戊○○炒股使用。約同年十月中旬,戊○○帶領如興公司董事長陳信宏至太萊公司介紹與我認識,當場並達成協議,陳信宏以當時太萊公司股價每股約二十元左右出資購買太萊公司股票一千張,我則相對提供陳信宏購買金額百分之十作為佣金退還陳信宏,另支付三百萬元作為戊○○的佣金。」(參A2卷第一七八至一七九頁)、「(問:如興公司陳信宏配合鎖單一千張太萊股票,如興陳信宏與何政鋒議定配合鎖單的條件為何?)九十三年十月間,我與陳信宏、丁○○等議定配合鎖單之條件為:⑴退購股價差之結算底價為十九點五元。⑵配合鎖單一千張、六個月以上。⑶如興公司為配合財報季報需要,得在九十三年十二月底暫賣出該一千張太萊股票,而我必須負責買回該一千張。同樣如興公司必需要在九十四年一月初買回該一千張。其後如興公司,依前開協議買入一千張太萊股票,並配合鎖單六個月以上。」(A2卷第一七九頁)、「(問:前述你分別退佣二百餘萬元(詳細數目不清楚)給如興公司陳信宏及支付三百萬元給戊○○作為引介如興公司購買太萊股票之佣金,你係於何時?以何種方式?何種資金來源付款給戊○○、陳信宏?)我分別退佣二百餘萬元給陳信宏及支付三百萬元給戊○○作為引介如興公司購買太萊公司股票之佣金。我於九十三年十月底或十一月初,以個人資金透過前述杜美連、林沅錡、吳玉芬、賴瑞麟、柯宜娟、吳伊芸、蔡萓鎂、黎倍宏、許政輝等人頭帳戶分別匯予陳信宏及戊○○指定的帳戶內,至於陳信宏及戊○○係指定何帳戶,我則不清楚。」(參A2卷第一八0頁)、「(問:你於九十三年十月透過戊○○引進如興公司資金鎖單買進由你人頭帳戶相對出脫之一千張太萊股票後,戊○○幫你操盤的情形如何?)我委託戊○○利用由陳信宏等自如興公司取出資金,鎖單買進一千張太萊股票之入帳款項一千九百五十萬元,幫我操作前述人頭帳戶內之太萊公司股票。嗣因戊○○有利用我的人頭戶反向買進他(戊○○)持有之太萊股票八百張,將他的太萊公司股票反向倒貨給我的人頭帳戶,我懷疑戊○○是利用我的人頭帳戶及資金來替他自己的股票操盤,就於九十三年十二月間終止戊○○操控其人頭帳戶權利。」(參A2卷第一八0頁)②就如興公司於九十四年一月間第二次買進太萊公司股票,至
九十四年三月賣出及九十四年六月何政鋒補償如興公司本次鎖單交易太萊公司股票損失之經過,其供稱:「(問:前述九十四年一月間,如興公司有無依約定再買一千張太萊公司股票?條件為何?)如興公司確實有依照約定於九十四年一月間買回一千張太萊公司股票,但當時太萊公司股價跌到二十元左右,陳信宏透過執行副總丁○○與我洽商,要求更改買回條件,最後雙方議定的條件如下:⑴退購股價差之結算底價為二十點五元(本院按應係二十點六元之誤,續配合鎖單至九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⑵為避免股價繼續下跌,我何政鋒必須以私人名義開具保證支票,金額為一千零三十萬元。⑶該保證支票保管在國泰世華銀行中正分行之保險箱內,雙方各持有一把保險箱鑰匙以資擔保。⑷我何政鋒必須於九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買回如興公司所購之一千張太萊公司股票。」(參A2卷第一八一頁)、「(問:你何政鋒有無依約定於九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買回如興公司所購之一千張太萊股票?該保證支票如何處理?)我有依約開立聯邦銀行中和分行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七日到期之個人支票乙張,面額為一千零三十萬元放置前述保險箱作保,至九十四年三月下旬,我依約請控盤之丙○○以賴瑞麟、黎倍宏之人頭戶以每股十五元左右買進該約定之一千張太萊公司股票而完成履約,當時因太萊公司股價已跌至十五元左右,須回補予如興公司的差價太高,故我未立即如約回補給如興公司,陳信宏要求我何政鋒需補回股票跌價每股五點五元左右總計約五百餘萬元的損失,幾經陳信宏與我洽商,最後於九十四年五月底達成協議,我須支付三百三十張太萊公司股票予陳信宏,支付的方式是由我的人頭帳戶約定時間及價量,市場上一買一賣方式進行,再將股款匯予陳信宏指定帳戶。」、「(〈提示證交所太萊股票監視報告之九十四年六月三日成交買賣前二百名投資人明細表〉,問:該明細表中顯示黎倍宏賣出四百五十五張,賴瑞麟買進一百零九張,林鴻潭同時買入三百三十張,該資料是否即係你交付三百三十張股票予如興公司陳信宏之交易紀錄?)是。(參A2卷第一八一至一八二頁)、「(〈提示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六日扣押物編號甲拾貳錄音帶〉,問:該通播放之錄音帶係由何人通聯?通話內容?)該通電話,是九十四年五月下旬,由我辦公室打電話給如興公司董事長陳信宏,通話內容即是協商退還如興公司前述買進一千張太萊公司股票之保證價差,因當時我現金不足,陳信宏同意由我支付三百三十張太萊公司股票作為保證價差之用,所以才會由我的人頭帳戶賣出太萊公司股票,由陳信宏的相關帳戶對敲承接,我再將售股股款匯給陳信宏指定之帳戶,於成交後,我再與丁○○一同到國泰世華銀行中正分行保管箱取出前述保證支票,並予作廢。」等語(參A2卷第一八二至一八三頁)。
③於檢察官複訊時供稱上開供述屬實等語(參A卷第一七三頁)。
④扣案何政鋒之人頭帳戶即杜美連、林沅錡、吳玉芬、柯宜娟
、吳伊芸、蔡萓鎂、黎倍宏、許政輝、賴瑞麟等人頭帳戶存摺及交易明細在卷可憑。及扣案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六日搜索太萊公司何政鋒辦公室之扣押物編號甲拾貳電話錄音帶【其主要內容係何政鋒於九十四年五月下旬打電話給如興陳信宏,通話內容即是協商以三百三十張太萊股票退還如興公司前述買進一千張太萊股票的保證差價】可稽(參A2卷第一八二頁、何政鋒於九十四年八月十二日調查站筆錄之供述)。⒊何政鋒於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三日本院另案審理中行交互詰問時證稱:
①其供稱:伊確有開立一千零三十萬之支票用以擔保如興公司
買賣太萊股票之虧損,當時是以二十點六元一千張股票的五成計算,開這張支票的時候,當時股價在二十點六元附近;一開始時,伊和陳信宏、丁○○想好對敲的價錢是十九點五元,一千張,當初講好大約半年不能賣,約定要退價差一成給如興公司,戊○○跟伊說是市場上的規矩;因年底如興公司要作帳務整理,所以約定如興公司可以在九十三年十二月底賣出;陳信宏完全知道如興公司與伊協議買股票的事情;雙方協議好之後,確認交易日之前,戊○○會打電話告訴伊要賣多少張,要用多少價錢掛出去,伊就同意,至於價錢如何決定,多少張都是戊○○決定的,伊不清楚;退佣的錢當時約定,交易完成後,錢進去伊的人頭戶,再用匯款的方式匯給戊○○提供的對方帳戶,戊○○有告訴伊,如興公司錢有收到;如興公司買進一千張股票的錢,進入伊的人頭戶裡,伊都交給戊○○處理;九十四年一月初如興買回一千張股票,是一開始就協議好的,詳細伊記不清楚,如調查站所說;伊在調查站所言實在;後來如興公司把股票賣掉之後,有虧錢,當時有約定要補這些錢給他們,因伊當時沒有現金,伊用股票抵給他們,就是三百三十張股票的部分,伊等事先有講好出售的時間,由如興公司買進,當時買價大約十一元多,伊再把他們買股票的交割金額退給他們,伊是請乙○○將交割額退還給如興公司丁○○提供的資料帳戶,金額伊不記得,大約四百萬元,他們確定有收到,伊才跟丁○○去把那支票拿出來作廢;因為戊○○幫伊處理,結果虧了很多錢,伊不想再讓他處理,才會找乙○○、丙○○來處理;伊記得最後的議定是因為如興公司第二次於九十四年一月買進一千張太萊股票後,因為太萊的股價下跌,如興公司丁○○有來電,他們擔心股價會繼續下跌,股票會有損失,所以要求伊再作一個保證,所以談出一個最後的議定條件,有提到要我開出保證支票;後來如興公司把持股一千張股票賣掉,詳細時間伊不記得,應該是九十四年三月底,就是最後議定要買回鎖單的期限;如興公司有要求伊要補這些錢給他們,一開始是丁○○親自找伊談,但是雙方沒有達成協議共識,最後是陳信宏打電話給伊,伊等才敲定,這通電話伊有錄音,就如同調查站所提示的錄音帶;後來伊決定用三百三十張太萊股票給如興公司,是伊跟陳信宏決定的;伊今日所言跟調查站及偵查中所述不一致部分,以之前在調查站及偵查中所述較正確;第一次如興公司所買進股票的價款一千九百五十萬元,確實有進入伊的人頭帳戶,後來這筆錢伊交給戊○○炒作股票;伊後來和戊○○發生糾紛的原因,是因為伊發現錢及股票交給他之後,後來錢及股票愈來愈少,所以年底時,伊就希望他不再繼續處理,伊給戊○○這些錢、股票是要讓他維持太萊公司的股價,不希望股價下跌等語(參本院審理卷二第一一六至一四0頁)。
②雖證人何政鋒於當次交互詰問時亦證稱:伊是經過張大方的
介紹認識戊○○,戊○○跟伊說,他可以幫伊介紹法人股東,因為當時太萊公司只有自然人股東入股,沒有法人股東入股,而且他要介紹的法人股東是上市公司;伊對公司的前景有自信,認為有必要加強股東陣容,所以希望戊○○加入,能夠介紹法人股東入股,因為伊個人對買賣股票不在行,所以才找戊○○幫忙,法人股東入股必須要買伊公司的股票才能入股,伊就釋出伊個人的部分持股,讓戊○○去出售股票,沒有要炒作股價的意思云云,惟此與其上揭於調查、偵查中所供及後述各相關人員之供證、事不符,本院審酌因距案發迄今,已經一年餘,證人之記憶容較不深刻,且於本院另案審理時行交互詰問時,被告陳信宏、丁○○、戊○○等人均同在法庭內,在情境上本就存有抑制證人盡情為不利於被告供述之可能,而證人何政鋒既然供承以調查站之調查所供比較清楚及正確,且其於調查站調查、檢察官偵查中係立於被告地位而為自白,其所供大致互為一致,又與後述被告乙○○、戊○○、陳信宏、丁○○於調查站所言及卷附書證、物證內容較為相符,應是與事實接近,具較可信之特別情況;是本院認就證人何政鋒於本院做證所言與調查、偵查中所言不符部分,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第二項、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二規定,採用其先前於調查站調查及偵查中所供為證。
㈢乙○○於調查站、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供述及佐證:
⒈乙○○於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七日調查站調查及檢察官複訊時之供述:
①就乙○○受何政鋒指示參與負責維持太萊公司股票之緣由,
其於調查站時供稱:「…九十三年十一月底,董事長何政鋒突然很緊張、很慎重的向我表示,他於九十三年十月起開始委請戊○○負責控盤太萊公司股價,戊○○佯稱可將太萊股價拉高至三十元以上,同時以支付購股價差方式,有引介上市公司如興公司董事長陳信宏配合鎖單一千張太萊股票,而約有一千九百五十萬元左右之賣股款進入何政鋒之人頭戶內,惟負責炒盤喊盤之戊○○,竟於數日後利用何政鋒之人頭戶,再以該一千九百五十萬元左右之款項反向買進約八百張太萊股票,僅剩約三百萬元左右,致何政鋒與戊○○間衍生糾紛,當時何政鋒要我負責未來太萊股價維持工作。因此自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除前述公司身兼發言人工作外,我依何政鋒之指示開始介入太萊股價維持工作到現在。」等語(參A2卷第二五三頁)。
②就何政鋒分別委請張大方、戊○○、丙○○、乙○○操盤交
易太萊公司股票之情形,其於調查站供稱:「(問:前述何政鋒委請張大方負責操盤(九十三年六月至十月)炒股,獲得炒股利益為何?)何政鋒實際並未從中獲利,因何政鋒原計畫於股價二十三、二十四元出售部份股價,但當時認為股價還會再高,結果沒有賣,因而未從中獲利」、「(問:前述何政鋒委請戊○○操盤〈九十三年十月至十二月〉,炒股方式為何?獲利為何?如何分配?)自九十三年十二月間董事長何政鋒緊急要求我介入處理太萊股票事宜時,為停止戊○○之下單權時,才知道戊○○控盤之使用人頭戶多達十至十二個,分布在各券商。而該等人頭戶均是公司提供,由戊○○選擇券商、到公司完成開戶,並授權戊○○下單,何政鋒同時亦匯相當數量之太萊股票進入人頭戶供戊○○操盤。」、「(問:前述你自九十三年十一月底受何政鋒之命開始操盤太萊股價,操盤方式為何?詳情為何?)九十三年十二月中旬,我前去日本旅遊,其間數日太萊股價連跌四、五天,董事長何政鋒不得已透過戊○○介紹找到豐銀證券副總丙○○,並談定控盤條件後,待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我才在何政鋒之指示下,開始負責與丙○○配合,共同一起控盤太萊股價到現在,控盤方式為由公司提供二個人頭戶給丙○○在豐銀證券總行開戶,並由公司匯入太萊股票三百張,由丙○○負責下單買賣,維持股價。」、「(問:何政鋒九十三年十月委請戊○○操盤,並衍生糾紛之相關詳情為何及原因為何?)戊○○利用如興公司鎖單一千張太萊股票之入帳款項一千九百五十萬元,再利用人頭戶反向買進太萊股票八百張左右,主要原因是戊○○想利用該款買賣太萊股票,以提高成交量拉高股價,直到戊○○認為買賣款項不夠操作,轉向何政鋒要求加錢時,何政鋒才怪罪戊○○操作不當,而衍生糾紛,進而暫停戊○○之控盤。」等語(參A2卷第二五五至二五七頁)。
③其於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七日在檢察官複訊時,除供稱調查站
所供屬實外,並就何政鋒為何要炒作太萊公司股票及如興公司為何不想在財報上留有買賣股票紀錄之緣由供稱:「(問:何政鋒為何要炒作太萊公司股票?)一開始太萊公司上櫃有蜜月期,這時候張大方有經人介紹進來,有提出企劃方案,把公司股價墊高,這是很多公司的常態。遊戲規則就必須太萊公司要以張大方的指示為鎖單及賣單。後來因為股價高了,張大方就有建議何政鋒賣一點,何政鋒認為公司前景不錯,就繼續放著,但股價後來下跌了,本身身價就跌了,就陸續有人來告訴他說可以讓股價墊高,因此好像後來張大方有間接引薦戊○○進來。其中他們如何墊高股價我不清楚,我只知道如興公司後段的部分,我的處理是先找一筆錢把如興公司的一千張股票買回,過了九十四年一月份時,再將股票賣給如興,以免如興公司的財報現出有股票紀錄,因為如興公司不想在財報上有買賣股票的紀錄。」等語(參B卷第六四至六五頁)。
㈣陳信宏於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六日調查站調查及檢察官複訊時之供述及佐證:
⒈於調查站詢問時供稱:「(〈提示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六日如
興公司竹南總公司扣押之物品甲壹之2「雜記」第四十三頁〉,問:該筆記是否為你所記載?從你筆記內記載『太萊一事如何?甲○○解說』之文字,與你前述『不認識甲○○』顯不相符,對此你有何解釋?該文字記載作何用途?)…該筆記確實是我的筆記,是我親自記載的,該『太萊一事如何?甲○○解說』之文字係丁○○向我報告事情時之內容,我便將其記載下來…」等語(參A4卷第五五四頁),而參照卷附上開筆記顯示,陳信宏係於十月十一日為上開記載,此與如興公司之實際鎖單交易首日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二日仍有一段時日,對照上開何政鋒於九十四年八月十二日調查站調查時所供:「約九十三年十月中旬,戊○○帶領如興公司董事長陳信宏至太萊公司介紹與我認識,當場並達成協議,陳信宏以當時太萊公司股價每股約二十元左右出資購買太萊公司股票一千張,我則相對提供陳信宏購買金額百分之十作為佣金退還陳信宏」等語(參A2卷第一七九頁)及戊○○於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六日調查站調調查時供稱:「大約在九十三年十月間,張大方連絡我一同前往太萊公司與何政鋒會面,張大方及何政鋒告訴我,他們決定以銷售股票成交價的一成作為退佣,條件是買方必須持有半年,要我協助引介大客戶購買太萊公司股票,我允應後即先行離去。之後我找如興公司董事長陳信宏,告知何政鋒及張大方開出的條件,請陳信宏考量是否與太萊公司合作進行股票買賣事宜,而陳信宏事後指派丁○○由我陪同前往太萊公司與何政鋒當面洽談合作事宜,當時丁○○代表如興公司表示有意願先購買一千張太萊公司股票,在丁○○向陳信宏報告協商結果後,陳信宏同意依雙方約定進行。」等語(參A4卷第六二一頁)以觀,上開字據押註之十月十一日之日期,在時間點上與何政鋒、戊○○所供雙方鎖單交易協議過程之時間發展相吻合,顯見就如興公司鎖單購買太萊公司股票,並由甲○○代表如興公司操盤之事,丁○○自始即均有向陳信宏報告,陳信宏亦事前與何政鋒有過協議。
⒉檢察官複訊時供承:「我對調查人員不太信任,願意對檢察
官誠實陳述。我現在願意據實陳述當時如何買賣太萊股票的情形。約在九十三年年中時,苗栗頭份復華證券公司的營業員戊○○向我表示,太萊公司的體質不錯,值得投資,並介紹太萊的董事長何政鋒給我認識,我也到過他的公司參觀過。後來我請我公司的幹部丁○○對他公司做了評估,發現還不錯。現在因為傳統製衣業內收入大不如以前,為了挹注公司的利潤,我就請他們評估後打簽呈上來,認為還可以,就開始執行。一開始是由戊○○做二公司間的傳話,並談論如何投資事宜,談論完畢後,協商的內容大概是我們買進一千張太萊股票,基準價好像是每股十九元,買的時候是用如興公司的帳戶買入,至於他們用何名義帳戶賣出我就不知道。另外太萊公司必須擔保我們將來每股EPS有二元的利潤,若有虧損低於十九元,董事長何政鋒必須擔保我們的虧損,所以何政鋒要開立一定金額的支票作為擔保,而且還必須要保證將來要如數買回,因為他們公司一天的交易量不是很高。後來我們就依此方案執行,由我執行副總丁○○全權與太萊公司的負責人何政鋒、特助乙○○進行接觸。其後我們公司就依約買進一千張,付了約二千多萬元,因為當時太萊原來的基本約定金額,所以何政鋒有依約將超過的金額匯入我們公司掌握的帳戶,這些錢後來都有匯入公司。從那時開始公司就擁有這些股票,但後來發現太萊公司營收有衰退,股價下跌,電告他們與當初落差太大,我們就要求要出脫股票,也確實出脫了,因為跟當時何政鋒的保證不符,所以就要求何政鋒要補回他當時擔保的獲利,因為何政鋒以無現金為由,說要給我們太萊股票三百六十張,我們為了避免損失只好答應,承接這三百六十張股票的方式由我們在公開市場買進股票,何政鋒自然會將金額匯回我們指定的帳戶,因為何政鋒自己股票有限,因此我記得實際只有買回三百三十張的額度而已,而且買這三百三十張股票的錢是我個人資金出的,買回來的股票是我請我朋友以他的名義承接,匯回的錢是匯回公司可掌握的帳戶,因為我不想再跟他們有任何的沾惹,因此我自己還抱了太萊三百三十張股票,我自己也是受害者。」、「相關匯回的細節大概由丁○○與太萊的乙○○處理。」、「何政鋒開出的支票在何處都還給他了。」、「(問:買太萊股票是否有經董事會同意?)依我們公司董事會的決議動用公司三千萬元以下的投資案,授權董事長決定,並由執行副董執行就可以了。」、「所有自何政鋒處取回的擔保款確實都有回公司。」、「(問:公司的財報是否有將購買太萊股票一事確實登載?)有。」、「(問:台中市調查人員在初訊筆錄有播放你與乙○○間的對談,是否為你的聲音?)是的。」、「(問:你跟乙○○的接觸不止一次?)親自見面過一次,認識一下,後來由丁○○與他聯繫,電話中跟他聯繫過一次。」等語(參E卷第八九至九十頁)。顯見陳信宏對於如興公司以鎖單方式買賣太萊公司股票之事,於一開始即完全知情,並確實事先即曾到過太萊公司與何政鋒洽談,事後再指示丁○○實際交涉,且陳信宏有要求何政鋒要擔保虧損,由何政鋒開立擔保支票,事後何政鋒並賣出其持股三百三十張太萊股票至陳信宏指定之林鴻潭名義帳下以彌補如興公司之虧損。而該買賣太萊股票之投資案依如興公司規定授權董事長決定,是陳信宏為最後決定者,尤不可能就此不知情。
⒊至陳信宏所稱三百三十張太萊股票係由自己個人出資買回乙
節,則與何政鋒、乙○○、丙○○等人分別於調查站、本院審理中所供不符,據上揭卷附林鴻潭之華南銀行頭份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資料顯示,九十四年六月七日由賴瑞麟轉帳存入一百零五萬五千五百元,當日隨即轉帳支出等情(參A4卷第五六0頁),足見陳信宏就此部分所言不實。而三百三十張太萊股票係形式上由陳信宏以其配偶外甥林鴻潭名下買進,林鴻潭並非係陳信宏之友人,益見陳信宏刻意避重就輕。又陳信宏嗣於九十四年九月九日之調查站調查及檢察官複訊時,即翻異前供,就如興公司買賣太萊公司股票之事全然推給丁○○【本院按,後述丁○○於九十四年八月十七日檢察官複訊時供承:如興公司與何政鋒洽談買太萊公司股票是由伊負責,買入一千張,在九十三年十月下旬。伊跟何政鋒談以一定的價格即十九點五元買入太萊公司股票,這投資案一開始伊有寫報告給陳信宏,他都清楚」等語】,包括太萊公司要退差價,及三百三十張股票退至何人名下等節,均改辯不知情,明顯與上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六日之供詞不符,其為事後卸飾之詞,彰明較著。
㈤陳信宏於九十四年九月九日調查站調查及檢察官複訊時之供述及佐證:
⒈就九十三年第一次鎖單交易以何價位購買及購買後如何處置
等節,其於調查站供稱:「(問:你前述所購買之一千張太萊公司股票,後來如何處置?)如興公司於九十三年十月間共購買太萊公司股票一千張,以何價位購買及購買後如何處置,都是由丁○○決定,但是丁○○於整個案子結束後才向我報告。該一千張股票於九十三年底時,因顧及財務報表不要有短期投資項目,因此在九十三年底時已委任甲○○掛出處分賣掉,認列虧損一千餘萬元。」、「丁○○有向我報告,如興公司於九十三年十二月底前賣出一千張太萊公司股票,主要考量係年底財務報表之表達因素,避免在帳面上有短期投資,當初在賣掉時,評估太萊公司仍值得投資,故在隔年又買回來。」等語(參A4卷第五九一至五九二頁)。
⒉就九十三年十月第一次鎖單交易退佣二百七十萬二千元之流
向,其於調查站供稱:「(問:戊○○九十四年八月十七在本站針對何政鋒退還給如興公司陳信宏之退佣問題供述:『該三筆匯入款即是我前述太萊公司給如興公司買進價差的差額款項,第一次是於十月二十日以人頭戶周昭惠名義匯入七十二萬元,第二次是於十月二十一日以人頭戶許麗惠名義匯入七十六萬元,第三次則是以許政輝名義匯入一百二十二萬二千元,如前述我每次收到匯款後即於當日提領現金交給蔡明書,由蔡明書送到如興給該公司會計方雅萍簽收,我並將簽收單據交給太萊公司何政鋒』,前述三筆退佣合計為現金二百七十萬二千元,如興公司由何人收執?如何運用該二百七十萬二千元退佣?)何政鋒託戊○○轉交前述二百七十萬二千元給如興公司,由如興公司會計方雅萍簽收,該二百七十萬二千元之現金一直放在如興公司。」等語(參A4卷第五九一頁)⒊就陳信宏確曾與何政鋒以電話商談應由何政鋒退還如興公司
買進太萊股票的保證差價,即以三百三十張太萊股票賠償,而乙○○並曾與之聯繫執行情形等節,其於調查站供稱:「(〈播放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六日搜索太萊公司何政鋒辦公室之扣押物電話錄音帶〉,問:根據何政鋒九十四年八月十二日本站供述『該通電話是九十四年五月下旬我由辦公室打電話給如興陳信宏,通話內容即是協商退還如興公司前述買進一千張太萊股票的保證差價...』該通電話是否係你與何政鋒之對話?)該電話內容確實是何政鋒與我的對話內容,因太萊公司沒有達到當初保證的業績,使如興公司投資的一千張太萊公司股票損失約五百四十萬元,因此我在電話中向太萊公司何政鋒要求有關賠償投資損失,和何政鋒在電話協商後,何政鋒同意用三百三十張太萊公司股票來賠償如興公司損失。」、「(〈提示九十四年六月七日十五時乙○○與0000000000 陳董間 之通訊監察譯文並播放錄音帶〉,問:該通訊譯文稱『陳董』的人是誰?你與乙○○的談話內容為何?)該通電話確實是太萊公司特助乙○○與我之對話,該手機0000000000所有人是如興公司協理 賴桂炎 所有,乙○○談及要甲○○趕快回電話的事情,我就交給丁○○處理。」、「(問:你一再供述與太萊何政鋒並無協議約定買進一千張太萊股票之保證價差,為何要向何政鋒索償投資損失?)因太萊財務狀況未如預期,所以我向何政鋒索取投資損失,並非事前約定的保證獲利價差。」等語(A4卷第五九四至五九五頁)⒋扣案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六日搜索太萊公司何政鋒辦公室之扣
押物編號甲拾貳電話錄音帶,其主要內容係何政鋒於九十四年五月下旬打電話給如興陳信宏,通話內容即是協商以三百三十張太萊股票退還如興公司前述買進一千張太萊股票的保證差價(參A2卷第一八二頁,何政鋒於九十四年八月十二日調查站筆錄之供述)。
⒌扣案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六日如興公司竹南總公司扣押物編號
甲參之3,係如興公司投資太萊公司使用之寶來證券(台企頭份)、復華證券(復華商銀)、一銀證券(一銀)等帳戶資料。
㈥丁○○於九十四年八月十七調查站調查及檢察官複訊時之供述及佐證:
⒈就如興公司為何購買太萊公司股票,及其協議洽談過程,於
調查站供稱:「(問:如興公司為何會買太萊股票?協議洽談過程為何?)如興公司資金鎖單炒作太萊公司股票之交易過程九十三年十月間戊○○推薦購買太萊公司股票,經我指示財務部門分析評估後,認為可以投資,並將投資建議書呈董事長批示核准,但我認為太萊公司股價當時價位太高,經與何政峰討論後,何政峰表示該公司營運前景很好,且該公司願意以每股十九點五元為基準,本公司購買超過之價位即作為折扣,經我向董事長報告太萊公司願意支付折扣,董事長同意後,即授權我執行購買太萊公司股票,我委任我的友人甲○○幫我掛單買進,本公司以每股平均價二十二餘元,分三至五天購入一千張(千股)太萊公司股票,折扣有二百七十餘萬元,我提供如興公司廠長許文杰於竹南信用合作社之帳戶給何政峰,同年十一月間何政峰就依約將上述折扣二百七十餘萬元匯入該帳戶,數日後我指示許文杰( 許某 當時人在薩爾瓦多)請他太太陪同本公司財務人員到竹南信合社提領出該二百七十餘萬元現金,存放在公司之金庫內,迄至九十四年七月賣出太萊公司所有股票後,我才將該筆款項存入公司的帳戶內」、「(問:你前述購買之一千張太萊股票,後來如何處理?)如興公司資金第一次鎖單炒作太萊公司股票結果該一千張股票於九十三年底時,因顧及財務報表不要有短期投資項目,因此在去年底時已委任甲○○掛出處分賣掉,認列虧損一百餘萬元。」、「(問:如興公司購入一千張太萊股票之底價及差價協議情形為何?)如興公司資金第一次鎖單炒作太萊公司股票條件本案係由我與太萊公司董事長何政峰協議,如興公司買進太萊公司股票一千張,底價為十九點五元,超過底價之部分,作為折扣」、「如興公司資金鎖單炒作太萊公司股票退佣利益該筆交易產生之二百七十餘萬元折扣並未在九十三年之財務報表內認列,而是於九十四年八月初才存入公司的帳戶,並以沖抵短期投資損失的科目登載到公司之財務報表。」、「(問:前述如興投資購買太萊股票所得之折扣,於九十四年八月初沖轉二百七十餘萬元短期投資損失,不符會計準則,如何登帳?)前述如興公司投資購買太萊公司股票所得之折扣於九十四年八月初沖轉二百七十餘萬元短期投資損失,不符會計準則,如何登帳,係先把該筆二百七十餘萬元折扣存回公司登帳,如會計師查帳時有意見,屆時再來處理。」等語(參A4卷第五七一至五七四頁)。
⒉就為何要求何政鋒開立保證支票,及何政鋒後續以三百三十
張太萊股票賠償如興公司之損失情形,其供稱:「(問:根據何政鋒九十四年八月十二日供述『如興公司確依約於九十四年一月買回一千張太萊股票,但當時股價跌至二十元左右,如興公司陳信宏透過執行副總丁○○與我洽商更改買回條件,最後議定條件⑴、退購股價差之結算底價為二十點五元,繼續配合鎖單至九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⑵、為免股價續跌,我必須以私人名義開具保證支票,金額一千零三十萬元。⑶、該支票保管在世華銀行中正分行保管箱內,雙方各持一把鎖匙擔保。⑷、我須於九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買回如興之一千張股票。』,則與你所說沒有協議,顯然不符,你作何解釋?)是因本公司購買太萊公司股票一千張後,太萊公司股價卻一直下跌,我擔心將會導致如興公司嚴重虧損,因此我要求何政峰要保證賠償如興公司之損失,由於本公司購入太萊公司一千張股票,共花費二千零六十萬元,我乃要求何政峰要開立該投資額之一半即一千零三十萬元作為擔保,所以何政峰才開立該一千零三十萬元之支票,由我與何政峰共同前往台北市○○○路上之國泰世華銀行中正分行開立聯名保險箱內,由雙方各保管一支鑰匙,需要兩人共同簽名才可以開啟。」、「(問:前述何政鋒開立一千零三十萬保證支票於何時何人取出?)如興公司將所購入之一千張太萊公司股票全數賣出,約虧損五百四十餘萬元,因此我就要求何政峰賠償該損失,經多次協調後,於九十四年六月間何政峰因缺乏現金就答應賠償如興公司三百三十張太萊公司股票,由我提供我友人林鴻潭之集保帳戶買入該三百三十張太萊公司股票,並由甲○○通知太萊公司將交割股款匯入林鴻潭之帳戶內完成交割,之後我才和何政峰共同前往銀行將一千零三十萬元之保證支票取出,交還給何政峰。」、「(問:乙○○九十四年八月三日供述『九十四年六月甲○○即以電話與我聯絡,與我約時間,在當日以定時、定量、定價下一買一賣,在上午十時至十二時之間由甲○○先行掛買單,一次約五、六十,我立即掛出等數、等價的賣單,分批成交,總計有三百三十張太萊股票係以上開方法一買一賣對敲相對成交』,為何退股是由甲○○與乙○○聯繫,經過情形為何?)因為太萊公司股票買賣之事宜,我都是委託甲○○幫我下單處理,因此我提供林鴻潭之帳戶給甲○○處理三百三十張之太萊公司股票,甲○○即與太萊公司乙○○去協調處理」、「(問:上述如興公司以林鴻潭帳戶承接太萊公司賠償之三百三十張太萊股票後,後續處理為何?)以林鴻潭之帳戶承接太萊公司所賠償之三百三十張太萊公司股票後,陸續處分賣出,約在今年七月間就處分完畢,均價約十一、十二元,合計得款約四百餘萬元,於九十四年八月一日提款轉存入如興公司帳戶內登帳。」、「(問:上述由林鴻潭之帳戶轉存入如興公司帳戶之四百餘萬元,如興公司如何登帳?)林鴻潭之帳戶轉存入如興公司帳戶之四百餘萬元,是以沖抵短期投資之損失科目來認列,如會計師查帳時有意見,屆時再來處理。」等語(參A4卷第五七六至五七八頁)。
⒊就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六日如興公司竹南總公司扣押之物品甲
壹之2「雜記」第四十三頁,為何有陳信宏記載「10/11,
3.「太萊一事如何?甲○○解說』」之文字乙節,其供稱:這是九十三年十月十一日伊向董事長陳信宏報告投資太萊公司股票的事宜,伊向陳信宏報告要委由甲○○下單買進太萊公司股票等語(參A4卷第五七八頁)⒋其於九十四年八月十七日檢察官複訊時,除供承上開於調查
站所供屬實外,並供稱:如興公司與何政鋒洽談買太萊公司股票是由伊負責,買入一千張,在九十三年十月下旬。伊跟何政鋒談以一定的價格即十九點五元買入太萊公司股票,這投資案一開始伊有寫報告給陳信宏,他都清楚,但後來都是伊再處理。第一次購買為二百七十多萬元的折扣,之所以會有折扣,因為要投資,依市價伊認為太高,伊依每股十九點五元買,從公開市場買高的差價要退回來。第一次購買一千張何時完成,係在二、三天內完成。二百七十萬元折扣係九十三年十月下旬時匯入公司,伊先放在公司的金庫,後來於九十四年八月一日以現金存入公司帳戶,而陳信宏是九十四年七月間被檢調傳喚,這二百七十萬元在公司金庫放了七、八個月,我想整個案子結案再存進去。折扣的二百七十萬元未載入九十三年度的財報集相關帳冊資料,亦未報稅。何政鋒所匯的三百三十張股票都賣了,賣了四百萬元出頭,約九十四年六月賣出。在賣完後全部結束,在八月一日一起匯進公司帳戶。與太萊公司的投資在財報上有顯示,九十三、九十四年都有,財報上是寫一千張。至於財報上為何未顯示三百三十張之太萊股票交易,是因三百三十張股票是六月份才給的,當時沒有入帳是賣了才入帳。而為何三百三十張股票不用公司的名義買進,要以人頭名義,是想說最後會回到公司。而三百三十張股票是伊託朋友林鴻潭承接並賣出,是伊在公開市場拋,由他接當天的市價。賣出是匯入林鴻潭的帳戶。林鴻潭是於七月底領了四百多萬元現金給伊,成交單也是四百多萬。伊不確定這些錢是否可以用沖抵短期投資之損失科目,等會計師查帳時,再看看他的意見等語(參E1卷第八九至九一頁)。
⒌扣案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六日如興公司竹南總公司扣押之物品
甲叁之5即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如興公司短期投資建議表及簽呈,其內容係如興公司財務部之 姚淑芬 製作投資分析報告,並上呈丁○○、陳信宏批核等情(參E1卷第五八至六二、六四至六七頁)。
㈦共犯陳信宏、丁○○於本院另案審理中辯稱買賣太萊公司股
票,事前經由財務部分析評估,提出投資建議報告後,經由陳信宏批核後,而由丁○○執行係正常投資云云,本院認為係屬係卸責之詞,當非實情,委無足採,理由如下:
⒈何政鋒、陳信宏、丁○○分別於上揭調查站、偵查中及本院
審理中已供承在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如興第一次購進太萊公司股票之首日前,早在十月初雙方即已見面接觸協議鎖單交易之條件,雙方並認股價應以十九點五元為結算底價等情。⒉證人即任職於如興公司財務部之姚淑芬於九十五年六月二十
三日於本院另案審理時行交互詰問時證稱:本件投資太萊股票的二次評估報告都是伊所做,如興公司做投資之前,都會做評估報告,副總丁○○有叫伊作本件的評估報告;如興公司投資的程序是,投資之前會先作評估報告,先了解欲投資公司的財務狀況、未來發展,伊是透過網路上面的公開資訊,了解投資公司的財務報表等狀況;評估報告作成的日期,就如報告上面所載的日期;後來本件投資案董事長陳信宏有核准;伊不知道本件投資有無與太萊公司或任何人作任何約定;(問:你做評估報告當時,丁○○或陳信宏有無指示你如何作?)伊做完之後,會給副總丁○○看,伊都是根據查到的資料作成的;(問:何人何時叫你作評估報告?)丁○○副總在投資之前叫伊做的,確定的日期我不記得;報表記載的時間就是實際製作的時間,一天內就可以做好,做好馬上交給丁○○批示;第一份是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作成,作成當天就給丁○○批示,第二份是十二月三十一日作成,也是當天做好給丁○○批示;因為當時太萊公司有一個公開的獲利消息,第一份評估報告製作當時以太萊公司財務預測所記載EPS值有一點二九,顯示有獲利,認為值得投資,我建議的投資價額是二十二元上下10%、投資數量是一千張;第二份評估報告製作當時,每股有五元的獲利,建議投資價額是二十一元上下10%,投資數量也是一千張;(問:你交這二份評估報告給副總看時,副總有無請你進一步說明?)副總看了就直接批示,沒有問我意見;公司買股票是用公司現有的資金,公司要調用這筆資金,要經過資金調撥,要給會計做帳,當天就可以調用;(問:公司的負責人董事長,有無帶你跟太萊公司的人見過面,當面詢問公司狀況?)沒有,伊除了依據網路公開的財報資料之外,當天還有詢問副總如興公司的停損點;是丁○○交付伊這個工作,伊當天即做好作交給丁○○,大概一、二個小時就可以做好,做完幾點交給他的,伊忘記了,伊只記得不到中午即交給他;(問:為何先前十月已經有做過一份,而十二月還要作一份?)因為十二月還要投資;(問:是否因為作新投資,或是原來的持股賣掉,要再買回,才作評估?)伊不知道;(問:你有無向要你做評估報告的人說之前已經作過了,為何還要再作?)沒有;(問:評估投資一千張,是副總要求,還是你建議?)是副總要求一千張;(問:建議投資價格有無參考當時太萊公司的市場價格?)有;(問:價格部分是你決定,還是副總決定叫你寫這個價格?)是伊依照網路上的市場價格,副總也有跟伊講,二次都是相同的情形;伊做該二份評估報告,是副總丁○○交辦;(問:副總交辦時,有無指示如何評估每股的單價?)副總有跟伊說大概在某個金額上下,伊去網路上查,也差不多就是那個金額;副總跟伊指示的錢,就是評估上面的金額;(問:既然副總已經有指示買入的單價,為何你還需費事上網去查證?)伊要確認是否是這個價額;(問:當時二份評估報告你所建議的持股期間,是否你決定?還是副總指示?)副總說的;(問:評估報告是你專業評估還是受指示辦理?)副總決定持股期間,伊只是按照他的意思寫下來;(問:你有無實際評估持股期間六個月或是三個月,因為股市漲盪可能造成的盈虧?)伊只有評估當時的狀況;(問: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當天是如興公司買進第一筆三百張太萊公司股票,你為何做好評估報告與如興公司購入股票是同一天?)伊不知道當天公司有買太萊公司的股票;(問:副總是隱瞞告訴妳當天要購買太萊公司的股票,卻又叫你作評估?)他沒有告訴伊當天就要買;(問:根據上午的詰問及丁○○的詢問發現如興公司在十月二十日買入太萊公司股票之前,就有一段期間的協議,才決定要投資,這件事情丁○○有無告訴妳?)沒有」等語(參本院另案審理卷二第一五一至一五八頁)以觀,由其製作投資建議評估報告之過程,包括購買張數、股價及持股期間均係配合丁○○之指示而製作,明顯反於常情。
⒊再參諸卷附上開二份投資建議評估報告,其製作及提出均為
同一日,且在時間點上第一次的投資建議報告之提出與第一次購進太萊股票之首日即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為同日。而據卷附復華證券公司苗栗分公司所函覆本院另案審理之關於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如興公司第一筆下單買進三百張太萊股票之下單時間點係當日上午十一時二十七分許(參本院另案審理卷四第四二三至四二五頁),惟據姚淑芬上開證言供陳:約於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中午將評估報告交給丁○○等語,兩相對照結果:一則:在時間上恐不及下單交易;再則:衡情一般正常營運公司之投資案,必須考慮公司資金運用及調撥,不可能係當日評估投資可行性、當日提報告並當日即著手投資;加以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之投資建議表所評估買進之股價係以二十二元為基準加減百分之十,與陳信宏、丁○○、何政鋒等人之前開所供及後述戊○○於調查站所供關於渠等之事前協議內容不符。至於第二次提出短期投資建議報告係在如興公司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二十九日賣出太萊公司股票一千張後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提出,投資建議報告中建議以約二十一元價位再買進太萊公司一千張,而如興公司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二十九日係以每股二十一點一元、二十一點二元、二十一點三元不等之股價賣出,該二日太萊公司之股價收盤價分別為二十一點二元、二十一點一元,其後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收盤價下跌至二十點四元,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一開盤之股價則更下跌至二十點二元,此後太萊公司股票之收盤價除九十四年一月三日、四日尚在二十元以上(二十點五元、二十點一元)外,其後即一路連續下跌,一度跌至十五點三元(以上太萊公司股價,參本院另案審理卷三第十一頁)。就此而言,不難發現,其一:倘如興公司若不是為了先前與何政鋒之之協議,即如興公司不願在財務報表上顯現有買賣太萊公司之股票之資訊,而要在九十三年十二月底前出脫太萊公司股票之持股,但須在九十四年一月初再買回一千張太萊公司股票持股之約定,則實無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賣出太萊股票,又急於前筆交易尚未滿三日之交割期限前即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當日馬上又提出再買進同數額太萊公司股票之必要,蓋既然先前出脫之股價及事後欲投資買進股價不相上下,實不必要增加交易次數而徒增加交易稅費之支出,照理應繼續持股不斷。其二,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太萊股票已下跌至二十一元以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一開盤再下跌至二十點二元,但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投資建議報告對此市場反應卻隻字未提,並未站在公司獲利之立場建議先行觀望後市情況再進場,反而仍建議以二十一元左右買進,顯亦有違正常之情理,其唯一可解之理由,係為遵守如興公司與何政鋒先前之協議,即如興公司取得太萊股票股票成交價一成佣金之代價是必須持股半年之約定所致。職是,顯見該等短期投資建議表不過係形式上虛應故事而已,不足為有利於被告陳信宏、丁○○之有利證據。再者,設以陳信宏、丁○○所辯,如興公司之買進太萊公司股票,於投資前有依程序提出投資評估報告,則其等於事前尚刻意依形式上之正常程序提出投資分析之正式建議報告文件,但事後於九十三年十月所得退佣二百七十萬餘元,及九十四年六月取得之保證差價三百三十張太萊股票,卻反而不僅未即時反映於公司帳務上,所得二百七十萬餘元現金亦未存入公司帳戶內,而遲至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六日被搜索後之九十四年八月一日始存入如興公司帳下,其擱置經年任由利息虧蝕,甚且彌補投資差價之三百三十張股票更係以私人名義帳戶取得等等反於正常公司營運之舉措,兩相對照,上開之短期投資建議表反適足以為被告陳信宏、丁○○,就本案如興公司購買太萊股票之事,檯面上與檯面下之作法不一,該短期投資建議表不過係用以掩飾檯面下不法交易之佐證。被告陳信宏、丁○○於本院另案審理中辯稱買賣太萊公司股票係正常投資云云,顯係卸責之詞,自無可採。
㈧共犯戊○○於調查站、偵查及本院另案審理中之供述及佐證:
⒈戊○○於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六日調查站調查及檢察官複訊時之供述及佐證:
①就戊○○引介如興公司鎖單購買太萊公司股票之協議洽談過
程,其於調查站供稱:「大約在九十三年十月間,張大方連絡我一同前往太萊公司與何政鋒會面,張大方及何政鋒告訴我,他們決定以銷售股票成交價的一成作為退佣,條件是買方必須持有半年,要我協助引介大客戶購買太萊公司股票,我允應後即先行離去。之後我找如興公司董事長陳信宏,告知何政鋒及張大方開出的條件,請陳信宏考量是否與太萊公司合作進行股票買賣事宜,而陳信宏事後指派丁○○由我陪同前往太萊公司與何政鋒當面洽談合作事宜,當時丁○○代表如興公司表示有意願先購買一千張太萊公司股票,在丁○○向陳信宏報告協商結果後,陳信宏同意依雙方約定進行,之後如興公司即陸續於市場上買進一千張的股票,何政鋒也依約將一成的退佣(約二百萬元左右)退給如興公司。」、「我聽取何政鋒、張大方所開出之鎖單條件為以銷售股票成交價的一成作為退佣,且買方必須持有半年以上後,約於九十四年十月初,我向甲○○表示,依據太萊公司董事長何政鋒親口告訴我該公司接獲大訂單,預計在明(九十四)年三、四月份每股獲利達五、六元,股價可達三、四十元以上,且該公司董事長何政鋒現在願意支付股票成交價的一成作為條件,出脫一千張太萊股票,請甲○○向陳信宏建議接受該條件,向何政鋒買入一千張太萊股票,並連續持股半年以上。甲○○即依據我的說法向陳信宏建議買入一千張太萊股票;陳信宏對此感興趣,即指如興公司執行副總丁○○出面至太萊公司拜訪董事長何政鋒,並進一步了解公司營運狀況;我即依陳信宏指示陪同丁○○至台北縣中和市太萊公司拜訪何政鋒,當日何政鋒親口向丁○○表示該公司近期接獲大訂單,預計明(九十四)年每股獲利可達五、六元以上;且何政鋒再提出配合鎖單一千張太萊股票條件為一、願以二十一元左右為底價,支付買方買入價格之間之價差。二、買方必須持股半年以上。當場丁○○表示底價太高,應該在十八、十九元才合理,但因雙方沒有交集,丁○○再次表示必須返回如興公司向董事長陳信宏請示。其後經丁○○與陳信宏面報商談後,陳信宏指示甲○○要我居中協商計算底價,經我居間與何政鋒、甲○○協商底價,最後陳信宏與何政鋒雙方同意之約定為:一、以二十元左右為退價差之計算底價,並於數日內馬上進行買賣一千張太萊股票。二、為配合如興公司之製作財務季報需要,如興公司得在九十三年十二月底賣出,而應再於九十四年元月份買回;太萊公司必須配合九十三年十二月底買回,且九十四年元月份再行賣出,相關買賣手續費及稅金自行吸收。三、我負責依每日購股價格、股數計算,向何政鋒領取該購股差價,轉交如興公司。」等語(參A4卷第六二一至六二二、六二四頁)。
②就戊○○受何政鋒之託操盤買賣股票,如興公司於九十三年
十月二十日至二十二日連續三日購買,事後戊○○經手何政鋒退佣二百七十萬餘元給如興公司,及九十三年十二月如興公司賣出太萊股票等節,其於調查站供稱:「(問:何政鋒使用哪些帳戶買賣太萊股票?你依何人指示操控太萊股價?如何分配利潤?)何政鋒係使用杜美連、吳伊芸、黎倍宏等多人帳戶買賣太萊公司股票,該等帳戶均是依何政鋒要求,由我指示營業員配合前往辦理開戶手續。」(參A4卷第六二三頁)、「(〈提示太萊公司九十三年六月至九十四年四月股價線圖〉,問:前述你與如興公司陳信宏約定向太萊何政鋒買入一千張太萊股票之詳情為何?)如興公司陳信宏依約定向太萊公司何政鋒買入一千張股票之時間為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左右,分三日逐筆掛單買入一千張太萊股票。交易模式為在該日之盤中代表如興公司陳信宏之甲○○電話告訴我當日預定買入張數(通常約三至四百張),我即打電話給何政鋒要其準備掛出相對張數及備妥核退股價價差之款項,並向何政鋒表示可立即掛單進行買進賣出。三天之交易模式均如此進行,買進各為三百張、三百張、四百張。」(參A4卷第六二五至六二六頁)、「(〈提示台灣證券交易所太萊監視報告之前二百名投資人明細表〉,問:請依該明細表中如興公司九十三年十月至九十四年三月買賣太萊股之詳情如何?前述你負責交付如興購買太萊股價價差詳情為何?)我於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確定如興公司已買入三百張太萊股票以後,我傳真前述復華證券頭份分公司如興公司買賣交割單給何政鋒,我叫何政鋒匯入我客戶(詳細姓名己忘)帳戶內、「(問:同前二百名投資人明細表中,顯示如興公司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二十九日共賣出一千張太萊股票,原因為何?執行過程為何?)如我前述如興公司與太萊公司之約定,如興公司得於九十三年十二月底因季報關係暫賣出該一千張太萊公司股票;同時太萊公司為維持股價必須同時買進該一千張太萊公司股票。如興公司賣出該一千張太萊股票是由我與當時太萊股票抄盤手丙○○及太萊公司特助兼發言人乙○○共同處理該一千張太萊股票之掛出、掛進事宜。當時之雙方賣出、買進交易之方式為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
八、二十九日分二日進行,我與乙○○在台北市豐銀證券總行丙○○之辦公室,乙○○叫我通知代表如興公司之甲○○可在盤中依當日價格上下、分批掛出五百張,我即於馬上打給甲○○要其立即分批賣出五百張股票,由太萊公司買回。
」等語(參A4卷第六二六至六二七頁)。
③就戊○○引介並參與如興公司鎖單買進太萊股票之交易,迄
至九十四年六月八日仍有參與,且就丙○○委請 黃清貴 喊盤一事,戊○○亦知情乙節,其於調查站供稱:「(〈提示九十四年六月八日,九時二十八分通訊監察資料〉,問:該內容是否為你與丙○○之對話?主要內容為何?)該通電話確實為丙○○與我本人之通聯。主要內容是丙○○向我表示,太萊公司乙○○六月七日要匯一筆交割款給甲○○,結果匯錯了,但錢仍在丙○○那邊,不用擔心;另丙○○有花錢請 天魁 老師連續喊盤,一千一百張掛漲停買進,建議我可以調節套牢之太萊股票」等語(參A4卷第六二九至六三0頁)。
④其於檢察官複訊時經具結,就伊如何透過如興公司董事長陳
信宏之好友甲○○向陳信宏遊說而引介如興公司參與買賣太萊股票,雙方並言明由如興公司以二十元左右買進一千股,須放半年才可以自由買賣,並約定由何政鋒給予價差,對該等協議陳信宏均知情,及如興公司實際買賣太萊股票之經過等情,證述明確,與調查站所供大致相符。並有九十四年六月八日九時二十八分戊○○與丙○○之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其主要內容是:主要內容是丙○○向戊○○表示,太萊公司乙○○六月七日要匯一筆交割款給甲○○,結果匯錯了,但錢仍在丙○○那邊;另丙○○請天魁老師連續喊盤,一千一百張掛漲停買進,建議戊○○可以調節套牢之太萊股票等情(參A4卷第六四二頁)。
⑤扣案搜索自戊○○之指定人頭帳戶,即楊文慶之建華銀行新
竹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內之交易明細資料影本(附於本院另案審理卷五第五六至五七頁)、卷附如興公司廠長許文杰之竹南信用合作社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參本院另案審理卷四第二六六頁)。
⒉戊○○於九十四年八月十七日調查站調查及檢察官複訊時之供述及佐證:
①就戊○○引介如興公司鎖單購買太萊公司股票之協議洽談過
程,及實際退佣二百七十萬餘元之流程,其於調查站供稱:「(約於十月中旬我帶著如興公司執行副總丁○○至太萊公司與何政鋒見面,當時由於何政鋒與丁○○對於購買太萊公司股票之底價未達成協議,由我居中協調後達成協議由如興公司以當時太萊公司股價每股約二十元左右出資購買太萊公司股票一千張,何政鋒則相對提供如興公司資金購買金額百分之十作為佣金退還如興公司。」、「(問:你於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六日於本站供述:『於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確定如興已買入三百張太萊股票後...再叫我所任職之復華證券頭份分公司小姐蔡明書領出該款後,再送到如興公司交給會計人員。其後二筆股票差價,一次是我親自到太萊公司自何政鋒處領取相關股價價差並前次交付如興公司之收據,領回後,我同樣叫蔡明書送到如興公司交會計方雅萍。另一次亦同樣叫何政鋒匯入我客戶帳戶內,再叫蔡明書送到如興公司,前後三次共約轉交股票差價二百萬元左右』,你轉交如興公司鎖單購入一千張太萊股票之佣金支付給如興公司何人簽收?該三筆佣金用途為何?)經我事後回想三筆佣金均是由何政鋒將款項匯入我客戶的帳戶中,再由客戶的帳戶提取現金後,請蔡明書把前述款項送到如興公司,並由如興公司會計人員簽收。蔡明書將簽收單據交給我後,我再交給何政鋒。該三筆款項是作為如興公司購入太萊公司股票之退價差。我在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六日於臺中市調查站所作之『我親自到太萊公司向何政鋒領取』等供述應是我記錯了。」、「(〈提示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六日戊○○苗栗竹南合作一村七十五號住處扣押物編號乙伍A-04存摺〉,問:楊文慶復華苗栗分行帳戶:周昭惠、許麗惠、許政輝三筆匯入款,該三筆匯入款作何用途?)三筆匯入款即是我前述太萊公司給如興公司買進價差的差額款項,第一次是於十月二十日以人頭戶周昭惠之名義匯入七十二萬元,第二次是於十月二十一日以人頭戶許麗惠之名義匯入七十六萬元,第三次則是以許政輝名義匯入一百二十二萬二千元,如前述我每次收到匯款後即於當日提領現金交給蔡明書,由蔡明書送到如興公司給該公司會計方雅萍簽收,我並將簽收單據交給太萊公司何政鋒。」等語(參A4卷第六四五至六四九頁)。
②就如興公司於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至二十二日連續三日鎖單
交易,使太萊公司股價上漲乙節,其於調查站供稱:「(問:你於九十三年十月幫何政鋒引進如興公司資金鎖單買進由何政鋒人頭帳戶出脫之一千張太萊股票後,你戊○○係如何操盤?當時股價走勢如何?)如興公司連續三日購入一千張太萊公司股票後,太萊公司股價在三日間共上漲二元。」等語(參A4卷第六四七頁)。其於檢察官複訊時供稱上開供述屬實,並具結在卷(參E卷第一二二至一二三頁)。
③而綜合參照本院另案審理卷附向OTC所函調太萊公司之最
近三年個股日成交資訊查詢資料(參本院另案審理卷三第九至二十九頁)及本院另案審理時依職權向復華證券苗栗分公司、太平洋證券公司、復華證券總公司大華證券忠孝分公司、富邦證券南京分公司、一銀證券頭份分公司復華證券世貿分公司、豐銀證券、寶來證券頭份分公司函調如興公司買賣太萊公司股票之買賣雙方交易(含下單)明細資料(參本院另案審理卷四第四二三至四二五頁、第二0八至二0九頁、第二一0至二一四頁、第一三四至一三八頁、第一八三至一八九頁、第一六一至一七四頁、第一七六至一八二頁、第一五八至一五九頁、第一四0至一五五頁,交易明細資料之彙整如附表所示,其中於成交時間欄內標示★者,係何政鋒所提供之人頭戶之交易情形)顯示,九十三年十月十九日太萊股價之收盤為二十一點六元,當日成交筆數僅五十三筆,而自九十三年十月一日至九十三年十月十九日止,其收盤最高未逾二十一點七元(十月十二日,當日成交筆數為一一五筆,此後成交筆數大幅下滑,一度僅有二十九筆),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如興公司開始鎖單交易後,至十月二十二日之股價收盤價上漲至二十三元。其中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當日如興公司以二十一點九元自何政鋒之人頭戶蔡萓鎂、吳伊芸分別買進一0四張、一九六張,共計三百張,收盤價上漲為二十二元,當日成交筆數九十六筆,成交量六五0張,如興公司之鎖單交易佔成交量之百分之四十六點十五;十月二十一日,如興公司以二十二元,自何政鋒人頭戶吳玉芬買進七十一張,自人頭戶林沅錡買進二十九張,自人頭戶賴瑞麟買進九十八張,自人頭戶林沅錡買進二張,另以二十二點一元,自人頭戶蔡萓鎂買進八十一張、自人頭戶林沅錡買進八張,另以二十二點一元自交易市場上之投資人宏碁科技帳戶買進十一張,共計三百張,當日收盤價再上漲為二十二點一元,當日成交筆數八十六筆,成交量為六百九十一張,如興公司之鎖單交易佔成交量之百分之四十三點四二;十月二十二日,如興公司先是以二十二點三元,自何政鋒人頭戶杜美連買進一張,自人頭戶黎倍宏買進十九張,自人頭戶吳玉芬買進七十張,之後再加碼,以二十二點四元自人頭戶吳伊芸買進三十二張,自人頭戶陳家瑩買進四十張,自人頭戶杜美連買進一0一張,之後再加碼逐步以二十二點五元、二十三元、二十三點四元自其他交易市場上之投資人帳戶買進而累積當日買進四百張,當日收盤價再上漲為二十三元,當日成交筆數一百五十七筆,成交量八百十二張,如興公司之買進交易佔成交量之百分之四九點二六。其後幾日之太萊股價及交易量持續上揚,十月二十六日以二十三點七元收盤,成交二百十六筆數,十月二十七日更高至以二十四點三元收盤,成交筆數高達二百六十八筆,十月二十八日亦以二十四點三元收盤,成交筆數一百九十四筆,十月二十九日雖小幅下跌,其收盤價仍有二十三點九元,成交筆數一百九十五筆(參本院另案審理卷三第九至二十九頁)。由是以觀,如興公司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至二十二日之連續鎖單交易確實有帶動太萊股票之價、量均上揚。雖就上開如興公司於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至二十二日買進太萊股票,係刻意分三日,且每日之交易又分散多筆之舉,被告何政鋒、乙○○、戊○○、陳信宏、丁○○等人於本院審理中曾飾詞供稱係為免一次大量集中交易,會影響個股之股價波動云云,然本院認為股市個股之炒作,不僅只在股價之拉抬,刻意製造成交量之增加,亦會生誤導一般投資人以為該個股受投資人青睞之假象,而吸引不知情之投資人交易。上開如興公司鎖單交易太萊股票,其刻意分散多次交易,一方面會造成個股交易之熱絡現象,另方面亦可避免證券交易管理機關之監視察覺,且在事實上亦確帶動太萊公司個股之成交量及股價均上揚,而太萊股價上揚,如興公司依事前協議可抽得之一成之佣金亦將隨之高漲,如興公司及何政鋒一方均可獲利,其炒作大萊公司股票至為昭然。
⒊戊○○於九十五年八月二日本院另案審理中行交互詰問時之
證稱,就戊○○上開所稱引介如興公司買賣太萊公司股票,係因為太萊公司欲引進法人投資,並刻意迴避鎖單交易等情,顯與其於調查站及偵查中所供者不符,亦與被告何政鋒、乙○○、陳信宏、丁○○於調查站所供者不符。而參照何政鋒於證人戊○○上開經交互詰問調查之後供稱:當時與如興公司協議時,並無約定如興公司要取得董監事席位,而在如興公司於九十三年十月買進太萊股票迄至九十三年十二月底賣出股票前,太萊公司並無對外釋放如興公司是太萊公司之法人股東的訊息等語,顯見太萊公司引進如興公司購買太萊股票,目的不是要利用法人股東來增加公司的知名度或是經營團隊的信譽,何政鋒、戊○○於本院審理中所稱係為引進法人股東而引進如興公司投資云云,乃係事後臨訟卸飾之詞,不足採信。而相較戊○○於調查站所言,與被告何政鋒、乙○○、陳信宏、丁○○於調查站所供者大略一致,應是與事實接近,具較可信之特別情況。另戊○○雖於本院另案審理中曾辯稱:伊於九十三年年底即不再介入如興公司買賣太萊股票之事云云,惟據何政鋒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四日調查站所供:「我將杜美連、林沅錡、吳玉芬、柯宜娟、吳伊芸、蔡萓鎂、黎倍宏、許政輝、賴瑞麟等人設於復華證券公司頭份分公司及太平洋證券公司之帳戶供戊○○使用,且均有簽署委任書,由戊○○擔任受任人來替我操作前述人頭帳戶買賣太萊公司股票,所以戊○○確實有幫我操盤,另外,貴單位從我辦公室扣押之電話錄音帶中亦有我打電話到復華證券公司頭份分公司找戊○○之通聯錄音,當時是九十三年十二月底,我打該電話中止與戊○○之委任關係,即戊○○不得再使用我的人頭帳戶買賣太萊公司股票,所以戊○○確實有幫我操盤。」(參A2卷第二四三頁)等語以觀,九十三年底僅係何政鋒不再委託戊○○操盤而已,但依上開相關佐證猶可見戊○○在如興公司與何政鋒鎖單交易太萊股票一事仍持續為如興公司操盤及交涉。是本院認就證人戊○○於本院做證所言與調查、偵查中所言不符部分,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第二項、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二規定,採用其先前於調查站調查及偵查中所供為證。
㈨證人蔡明書於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五日調查站調查時之供述:
⒈蔡明書確有受戊○○之指示而經手退還如興公司鎖單代價乙
節,其供稱:「(問:戊○○九十四年八月十七日於本站供述『該三筆佣金均是由何政鋒將款項匯入我客戶的帳戶中,再由客戶的帳戶提取現金後,請蔡明書把前述款項送到如興,並由如興會計人員簽收』,戊○○將退給如興佣金交給你後,你又交給如興公司何人簽收?)我確實曾經將三筆退給如興公司的佣金送到如興公司,該三筆款項是復華證券頭份分公司客戶楊文慶親自交給我,再叫我送至如興公司給該公司會計人員簽收,該會計人員名字是「雅萍」,但姓氏為何我不清楚。我第一次是親自將現金送到如興公司給雅萍簽收,第二、三次則是到銀行以匯款方式將款項匯入如興公司後,再親自將匯款條送到如興公司給雅萍簽收。我每次都把雅萍簽收的回條交給戊○○。」、「(問:楊文慶是何人?為何由楊文慶交錢給你?如興公司雅萍係以何種方式收執?)戊○○事先有告知我,客戶楊文慶會拿錢給我,要我將錢交給如興公司人員收執,至於楊文慶與戊○○關係為何及交給我的款項來源,我則不清楚,而我將前述現金分三次拿到如興公司給會計雅萍收執,雅萍在收執聯上面是以其印章簽收,我再將取得之收執聯交給戊○○。」等語(參A5卷第七八六至七八七頁)。
⒉就何政鋒提供人頭帳戶供戊○○操盤炒作股票乙節,其供稱
:「(問:經查何政鋒之人頭戶吳伊芸、杜美連、林沅錡於復華銀行頭份分行之帳戶下單方式均是委託你蔡明書,原因為何?由何人指示你下單的量價?)吳伊芸、杜美連、林沅錡等三人之帳戶是由戊○○帶著我另外一名同事蔡惠琴去辦理開戶手續,辦妥後戊○○再將前述吳伊芸等三人之帳戶交給我處理。吳伊芸等三人之帳戶每次下單時均是由受委託人以電話說明帳號及姓名,經我核對無誤後,我即接受該受委託人指示接單。」、「(問:何政鋒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四日於本站供述『我另提供杜美連、林沅錡、吳玉芬、柯宜娟、吳伊芸、蔡萓鎂、 黎信宏 、許政輝、賴瑞麟等人頭帳戶,供戊○○使用』,前述何政鋒提供戊○○代操作之帳戶中,哪些是由你協助開戶?哪些是由你負責下單?)前述帳戶中,除了吳伊芸、杜美連、林沅錡以外,尚有蔡萓鎂及黎倍宏等二人之帳戶亦由戊○○帶著蔡惠琴去辦理,辦妥後再交給我以前述方式接單。」、「(問:前述受委託人係何人?)前述受委託人即是戊○○,戊○○會指示我下單之帳戶、金額、數量及購買股票之種類。」、「(問:你與復華證券頭份分公司營業員蔡惠琴之關係為何?)戊○○交給我前述吳伊芸、杜美連、林沅錡、蔡萓鎂及黎倍宏等帳戶,均是由我和蔡惠琴二人接受受委託人戊○○指示下單。」等語(參A5卷第七八七至七八八頁)。
㈩證人方雅萍於本院另案審理中之證述及佐證:
⒈方雅萍於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三日本院另案審理中行交互詰問
時證稱:伊是擔任如興公司之會計出納,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二十一日、二十二日三天戊○○有將三筆何政鋒匯款後的現金交蔡明書送到如興公司,由伊收受,有開收據,是交給蔡明書,收據沒有抬頭;收據是以如興公司的名義開立,是公司簡便的收據,上面有如興公司的抬頭名稱,沒有公司的大小章,並非陳信宏個人名義開立;(提示本院另案審理卷一第二0一頁,九十五年四月十九日答辯狀附件簽收單)伊知道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如興公司有位 林慧卿 開了一張簽收單一百元給戊○○,確實是這張簽收單,該張簽收單也是補償如興公司買太萊公司第一次股票差價一部分;如興公司有投資太萊公司的股票伊是交割時才知道。是伊去交割,因伊是負責跑銀行;伊不知道如興公司投資太萊股票的詳情,伊只知道有投資;伊不太清楚為何會有退價差,是副總丁○○告訴伊,會有人拿現金或是匯款進來,伊不會過問為何原因;錢進來之後,第一次副總有提供一個廠長許文杰的帳戶給伊,告訴伊如果因為剛才所說的事有人拿現金來就把錢存入 許文傑 帳戶,如果是匯款的話,就去查許文杰的帳戶錢有無進來。這件事情,後來總共有好幾次錢進來,有現金的,也有匯款的,最後伊去跟副總報告錢都進來了,副總指示伊將錢領出來,放在公司的金庫,這件事情因為錢都是存到或是匯到許文杰的帳戶,所以伊將它當作同一件事情。錢放在金庫約九個月之後,才將錢存入公司帳戶伊不知道為何放那麼久,副總說放在哪裡,都是由副總指示,伊不會過問;(提示如興公司九十四年財報節本)該節本的資料,是如興公司的財務報表資料,該節本上有以色筆標記部分資料,上面八百多萬的彌補虧損,有包含從許文杰帳戶裡領出的款項;從許文傑帳戶領出的錢,一次二百多萬,一次一百多萬,是年底的時候匯錢進來,什麼錢伊不知道,也是副總告訴伊的叫伊領出來放在金庫;副總丁○○跟伊說有一個叫林鴻潭的會拿錢來;全部的錢伊是放在金庫,最後都是入到公司的銀行帳戶,由會計做帳;有一個蔡小姐曾拿七十二萬元現金給伊,伊不知道是什麼錢,副總只是說有人會拿錢來;這筆錢沒有交給會計做帳;一百元之收據,錢是伊收的,是蔡明書交給伊,而收據之所以簽別人的名字,是因為那時錢是伊收的,另一位出納小姐在旁邊,由他簽收收據;該張一百元是什麼錢,伊不是很清楚;該一百元沒有做帳,但是有入金庫;剛剛提示的財報節本是九十四年第三季,即九月以後作的;關於八百多萬元,在該次財報之前從來沒有出現在以前的財報過;而如興公司董事長、副總是九十四年七月被搜索,該份財報是九十四年七月之後才作的財報;在陳信宏被搜索後,伊有聽主管講或是同事之間講,伊才知道八百多萬元是買太萊股票的虧損;而伊確認財報所提列的八百多萬元虧損與許文傑帳戶收款匯款有關,是因為八百多萬元是伊去存的,因為當時伊把放在金庫的錢後來拿去銀行存款;金庫的錢是一次存入公司帳戶,八月一日時存的;是在陳信宏被搜索之後存的,是副總丁○○叫伊存入公司帳戶;他沒說錢存入公司帳戶有什麼用途。」等語(參本院另案審理卷二第一四一至一四九頁)。
⒉卷附如興公司之九十四年八月一日轉帳傳票影本,其內將太
萊晶體之買賣股票,列為短期投資股票,其中短期投資出售損失列記五百四十五萬零七百八十元,短期投資出售利益列記二百八十二萬二千一百四十六元(參本院另案審理卷五第十七頁)。卷附如興公司九十四年第三季之財務報表資料節本,其內註記「本公司因購買太萊公司股票產生投資損失,於九十四年第三季取得非關係人賠償款項八百二十七萬三千元,帳列『營業外收入及利益─其他收入』項下。」(參本院另案審理卷五第二十七頁)。卷附如興公司九十四年第一、二季之財務報表資料(參本院另案審理卷二,第二二五至三五0頁)。
林鴻潭於九十五年七月十二日本院另案審理中行交互詰問時
證稱:「伊在日盛、寶來證券公司均有開戶,該二帳戶均有借給如興公司,是丁○○向伊借的,因伊哥哥之前在如興公司上班,伊等泡茶時認識,聊天過程中提到如興公司投資股票有虧損,對方要賠償;以伊的帳戶買股票,對方會來交割,是買入太萊股票,數量是三百三十張;買股票由伊自己下單,是甲○○通知伊下單;(問:丁○○向你借帳戶,為何是甲○○通知你下單?)是甲○○叫伊下單,丁○○給伊帳戶時,就有跟伊說,要買的時候,甲○○會通知伊;伊問丁○○為何不用如興公司的帳戶買,他好像是說會計做帳的問題;伊不知道如興公司投資太萊股票的情形,伊只知道賠償的部分;股票係九十四年六月初買的;買完好像過一陣子,丁○○才指示伊可以開始賣,賣完時,就整筆資金交給如興公司會計;賣的時候是伊掛單,分好幾筆,丁○○要伊看市價的盤,不要波動到股價市價慢慢賣,有人掛出來慢慢賣,所以總共分幾筆,伊也不清楚;伊全部賣完之後,全部賣完,隔三天交割完,算完明細,直接交給如興公司會計;伊在處理該股票,沒有跟陳信宏接觸;借帳戶給如興公司使用,沒有代價;(問:關於你掛三百三十張股票,股票交割款如何來?)丁○○有說這是人家要賠償,所以有人會付錢,該筆款項不是伊出的,錢是太萊公司匯到伊的帳戶的,但是詳情伊不清楚;匯入多少錢,實際有無匯入,伊不知道沒有查證,證券公司有打一通電話給伊,說還沒有交割,伊也沒有理它;伊不知道錢是乙○○去匯款;伊不知道錢中間有匯錯過,伊只知道證券公司有打電話給伊,丁○○那時人在國外,所以伊有打給甲○○,告訴他還沒有交割的事;丁○○、陳信宏事先未交給伊該交割款;伊有提供二本帳戶給丁○○,印章沒有一起提供,只有存摺帳號給他們。」等語(參本院另案審理卷二第一八六至一九二頁)。
相關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資料之佐證:
⒈九十四年四月六日十五時十九分許,丁○○與乙○○間通訊
監察錄音及譯文資料,其主要內容係:丁○○要求乙○○支付如興公司鎖單炒作太萊公司股票之保證或價差等情(參A5卷第八四六頁)。
⒉九十四年四月八日十八時二十一分許,丁○○與乙○○間通
訊監察錄音及譯文資料,其主要內容係:丁○○向乙○○索取價差,林表示要將價差匯給誰?請丁○○提具戶頭及匯款名目(因何政鋒料定如興陳信宏不敢光明正大索取價差,有意拖延或不給)等情(參A5卷第八五八頁)。
⒊九十四年四月十二日十八時二分許,丁○○與乙○○間通訊
監察錄音及譯文資料,其主要內容係:陳 向林 追討鎖單價差, 林向陳 表示,何政鋒請對話窗口改成如興公司董事長陳信宏等情(參A5卷第八七0頁)。
⒋九十四年五月三日十三時二十五分許,乙○○與丙○○間通
訊監察錄音及譯文資料,其主要內容係: 林向郭 表示如興公司陳董追討價差就要他們寫收據,看如興陳董敢不敢寫等情(參A6卷第九一四頁)。
⒌九十四年五月五日十二時七分許,丙○○與何政鋒間通訊監
察錄音及譯文資料,其主要內容係:丙○○向何政鋒質疑太萊公司營運太差,又表示如興公司陳董來要錢,就要拿收據,因陳信宏那筆錢入帳,一定要入公司帳,不入公司帳不行,但又沒辦法入公司帳。何政鋒那張收據掌握住,陳信宏沒入公司帳就死了,而公司帳也沒辦法入帳,進不去。所以這筆錢陳信宏不敢向何政鋒要等情(參A6卷第九三八頁)。⒍九十四年五月五日十三時三十分許,丙○○與乙○○間通訊
監察錄音及譯文資料,其主要內容係:郭與林通謀炒作太萊公司股票價量,林表示其握有股東名冊,相當清楚股東分布,市場上如果被買走三千張太萊股票,經營權就會換人;另表示要如興陳董拿收據來拿錢等情(參A6卷第九四四頁)。
⒎九十四年五月六日十八時三十三分許,丁○○與乙○○間通
訊監察錄音及譯文資料,其主要內容係:丁○○要求在五月二十一日前解決如興公司鎖單太萊股票的價差問題,並表示已將資料傳真過去,乙○○表示已給何政鋒看過,何政鋒會處理等情(參A6卷第九四九頁)。
⒏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三日十七時四十五分許,丁○○與乙○○
間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資料,其主要內容係: 陳向林 表示如興公司董事長陳信宏最後接受三百六十張的太萊公司股票作為保證價差,但若何政鋒不馬上處理,就要回歸到原來要求的五百四十五萬現金等情(參A6卷第一00七頁)。
⒐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三日十七時五十一分許,丁○○與乙○○
間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資料,其主要內容係:陳再次向林表示如興公司董事長陳信宏同意三百六十張,但是要馬上處理,林表示禮拜三(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五日)中午以前就可以給丁○○答覆等情(參A6卷第一00九頁)。
⒑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九時五分許,乙○○與丙○○間通訊
監察錄音及譯文資料,其主要內容係:林向郭表示這幾天不要讓太萊公司股價下跌,否則如興公司陳董到時候不接受以股票退還價差(因如興陳董向太萊 何董 要求支付價差,何董表示沒有現金,最後協議由陳董再買進三百六十張太萊股票,何董再將賣股票的錢匯入陳董指定帳戶)等情(參A6卷第一0一二頁。
⒒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九時四十四分許,乙○○與丙○○間
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資料,其主要內容係:林向郭表示何政鋒現在股票也要有剩,因如興公司陳董要三百六十張太萊公司股票,但何董不太想給如興陳董等情(參A6卷第一0一七頁)。
⒓九十四年六月三日九時十分許,丙○○與乙○○間通訊監察
錄音及譯文資料,其主要內容係:林指示郭於九時四十分將三百三十張股票轉售給如興陳董指定帳戶等情(參A6卷第一0三三頁)。
⒔九十四年六月三日九時三十八分許,戊○○與丙○○間通訊
監察錄音及譯文資料,其主要內容係:蔡詢問郭有關何政鋒要轉單三百三十張股票給如興公司陳信宏,要轉到甲○○那邊,蔡並質疑何政鋒還欠如興公司陳信宏五、六百萬元,郭表示何政鋒沒錢給,改用股票支付價差等情(參A6卷第一0三四頁)。
⒕九十四年六月三日九時四十九分許,丙○○與乙○○間通訊
監察錄音及譯文資料,其主要內容係: 郭向林 表示戊○○來電詢問轉單給甲○○,作為給如興公司炒股鎖單之價差,並敲定以十塊五、六角轉等情(參A6卷第一0三六頁)。
⒖九十四年六月三日十時三十三分許,丙○○與乙○○間通訊
監察錄音及譯文資料,其主要內容係:林與郭討論交易價量,並確定如興公司陳董股票作手甲○○傳真交割單,及下週二(六月七日)匯款給如興公司陳董指定帳戶等情(參A6卷第一0四0頁)。
⒗九十四年六月三日二十時五十八分許,張大方與乙○○間通
訊監察錄音及譯文資料,其主要內容係: 林向張 表示如興公司鎖單購買太萊公司之股票已賣出,但有五百四十萬元的價差必須付給如興公司陳董,經過太萊何董與如興陳董特助丁○○等磋商後,由何政鋒提供三百三十張股票轉賣給如興陳董之作手甲○○帳戶,何董再將售出股票之現款匯款給如興陳董指定之帳戶提還價差。 張向林 抱怨幫太萊公司作業績,何政鋒要拿出三千張股票當價碼等事等情(參A6卷第一0四九頁)。
⒘九十四年六月七日十四時四十三分許, 賴蘭娃 與何政鋒間通
訊監察錄音及譯文資料,其主要內容係:賴詢問何政鋒一百零五萬元是否已經匯給如興公司陳信宏指定帳戶,並表示負責匯款之乙○○好像將匯款帳號寫錯了等情(參A6卷第一0五八頁)。
⒙九十四年六月七日十四時五十八分許,甲○○與丙○○間通
訊監察錄音及譯文資料,其主要內容係:甲○○詢問丙○○匯了兩筆錢嗎?可能是帳號不對,有一筆一百多的還沒有進來,丙○○問甲○○是台企銀還是華銀的匯款還沒有到,甲○○表示華銀的部分還沒到等情(參A6卷第一0五九頁)。
⒚九十四年六月七日十六時二十分許,乙○○與何政鋒間通訊
監察錄音及譯文資料,其主要內容係: 林向何 表示,匯款帳戶已經改好,都改成電匯的,都使用賴瑞麟名義匯款等情(參A6卷第一0六0頁)。
⒛九十四年四月十二日十三時三十二分、十五時五十三分許,
丙○○與乙○○間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資料,其主要內容係:林向郭表示,郭操盤情形都有向董事長何政鋒報告,何政鋒很憂心OTC全面查太萊公司股票炒作問題,包括如興公司追討鎖單炒股價差的問題。又郭向林表示最怕OTC查到如興公司鎖單的問題,郭表示要把彼此的電話錄音都消掉,用當面委託蓋章,超過兩個月錄音就消掉等情(參A5卷第
八六六、八六七頁)。據卷附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即OTC)九
十四年四月二十一日證櫃交字第0940300018號函交易意見分析書之佐證:
⒈其第五項顯示:太萊公司獲利不佳,即其最近三年每股獲利
均不超過零點五元,九十一年每股獲利零點四元、九十二年每股獲利零點四元、九十三年每股獲利零點四七元、九十四年第一季每股獲利虧損零點四五元等情(參A6卷第一一00頁)。
⒉其第七項顯示:何政鋒等使用人頭帳戶操控股價太萊公司,
即何政鋒等內部人為避免受OTC監視查核,多使用人頭帳戶,內部人之何政鋒配偶許麗惠賣出股票最多等情(參A6卷第一一0一頁)。
⒊其第八項顯示:⑴如興公司於配合鎖單後共買進二千張,亦
全數賣出二千張,損失由如興公司認賠,價差則進入董事長陳信宏等人手中(參A6卷第一一二七頁),按OTC係於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一日出具交易分析,當時如興公司因本案鎖單交易所取得之二百七十萬餘元佣金及以私人名義所取得之賠償差價三百三十張股票而出售所易得之現金四百餘萬元,均尚未存入公司帳戶內,迄至陳信宏於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六日被調查站約談後,於九十四年八月一日始存入公司帳戶內)。⑵如興公司鎖單買賣太萊股票,其交易券商集中在丙○○操盤之豐銀證券公司及戊○○操盤之復華證券頭份分公司(參A6卷第一一0九至一一二六頁)。⑶相對成交及操控股價之相關帳戶,經OTC查核出三十三名投資人具有關聯性。三十三名投資人交易行為有明顯買賣集中且頻繁沖洗之情形,計買進二三二一一仟股,賣出二四五五三仟股,佔市場上太萊公司股票買賣成交五成以上。該三十三名投資人集團於查核期間相對成交一五0九八仟股,相對成交數佔買賣數量之65.04%及61.49%。職是,相關帳戶投資人集團於查核期間曾以相對成交,而對個股價格有明顯之影響等情(參參A6卷第一一二八至一一二九頁、第一一0六頁)。
三、本案被告甲○○參與另案被告之戊○○、如興公司之丁○○、陳信宏及太萊公司之何政峰、乙○○及丙○○等人鎖單對敲交易太萊公司股票而炒作太萊公司股票之事實,已據被告何政鋒、乙○○分別於調查站調查、檢察官偵查及本院另案(九十五訴字第四一四號,下同)審理中、被告丙○○於本院另案審理中、被告戊○○於調查站調查、檢察官偵查中,被告陳信宏、丁○○於調查站調查、檢察官偵查中,分別供承不諱,並有相關佐證如下:
㈠何政鋒於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四日調查站調查及檢察官複訊時之供述及佐證:
⒈就何政鋒委由戊○○操作人頭戶買賣太萊公司股票乙節,其
於調查站調查時供稱:「(問:你何政鋒於九十四年八月十二日供述:『戊○○利用如興公司鎖單買進一千張太萊股票入帳款一千九百五十萬元,幫我操作前述人頭帳戶內之太萊股票』、戊○○於九十四年八月十七日供稱『我並未利用人頭戶買賣任何太萊股票,我只負責替何政鋒找到如興公司買進太萊股票,並由受如興公司委託下單之甲○○以電話通知我當日預定買入張數,再由我打電話告知何政鋒如興公司當日可買張數,及備妥核退股價價差之款項,因此,我並未幫何政鋒操盤,更未有所謂將我持有之太萊股票倒貨給何政鋒之人頭戶之情事,何政鋒所言不實在』,問:為何戊○○供稱未幫你操盤?)我將杜美連、林沅錡、吳玉芬、柯宜娟、吳伊芸、蔡萓鎂、黎倍宏、許政輝、賴瑞麟等人設於復華證券公司頭份分公司及太平洋證券公司之帳戶供戊○○使用,且均有簽署委任書,由戊○○擔任受任人來替我操作前述人頭帳戶買賣太萊公司股票,所以戊○○確實有幫我操盤。另外貴單位從我辦公室扣押之電話錄音帶中亦有我打電話到復華證券公司頭份分公司找戊○○之通聯錄音,當時是九十三年十二月底,我打該電話中止與戊○○之委任關係,即戊○○不得再使用我的人頭帳戶買賣太萊公司股票,所以戊○○確實有幫我操盤。」等語(參A2卷第二四二至二四三頁)。又雖何政鋒於該日調查站調查時亦供稱:(問:你何政鋒九十四年八月十二日在筆錄供稱『支付三百萬元佣金給戊○○』,你是如何支付該款?)我將三百萬元匯入戊○○指定之 徐孟珠 位於高雄的某家銀行帳戶,另外匯了四十萬元至戊○○指定之楊文慶人頭帳戶。」(參A2卷第二四三頁)。⒉於檢察官複訊時供稱上開供述屬實等語(參E卷第一四八頁
);而何政鋒於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本院另案審理中供稱「(問:就本件交易,有無另外給戊○○報酬?)沒有。當時在調查站所說的,給戊○○的報酬,應該就是指二百七十二萬二千元這些錢,我當時是講個大概的數字。」等語(參本院另案審理卷四第二八五頁)。
㈡證人乙○○在調查站、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供述及佐證:
⒈乙○○於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七日在調查站供稱:「(問:上
市公司如興董事長陳信宏配合鎖單一千張大萊,陳信宏與何政鋒議定配合鎖單三條件為何?退差價金額為何?)九十三年十月間如興公司陳信宏確與何政鋒議定配合鎖單之條件據我事後所知有:①退購股價差之結算底價為十九點五元。②配合鎖單一千張、六個月以上。③如興公司為配合財報季報需要,得在九十三年十二月底暫賣出該一千張太萊股票,而太萊公司必須負責買回該一千張。同樣如興公司必需要在九十四年一月初買回該一千張。其後如興公司,有依約買入一千張太萊股票,配合鎖單六個月以上,而何政鋒亦依約定支付退股價差三百萬元予如興公司陳信宏。」、「(問:前述九十四年元月,如興公司有無依約定再買回一千張太萊股票?條件為何?)如興公司確實有依照約定於九十四年一月間買回一千張太萊公司股票,但當時太萊公司股價跌到二十元左右,談定前如興公司陳信宏透過執行副總丁○○與何政鋒洽商,要求更改買回條件,最後議定的條件為:①退購股價差之結算底價為二十點五元,續配合鎖單至九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②為避免股價繼續下跌,何政鋒必須以私人名義開具保證支票,金額為一千零三十萬元。③該保證支票保管在國泰世華銀行中正分行之保險箱內,雙方各持有一把保險箱鑰匙以資擔保。④何政鋒必須於九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買回如興公司所購之一千張太萊公司股票。」、「(問:前述何政鋒有無依約定於九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買回如興公司所購之一千張太萊股票?)何政鋒於九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到期時,因太萊公司股價已跌至十五元左右,須回補予如興公司的差價太高,故未將前述一千張股票買回,拖延至九十四年四月中旬始由我請控盤之丙○○以賴瑞麟、黎倍宏之人頭戶,以每股十四、十五元左右買進該一千張股票而完成履約。陳信宏要求何政鋒補回股票跌價每股五點五元左右,總計約五百餘萬元的損失,幾經陳信宏與何政鋒洽商,最後以何政鋒必須支付三百三十張太萊公司股票予陳信宏作為補償,何政鋒並要我將三百三十張太萊公司股票交予陳信宏。約於九十四年六月間,我先與陳信宏的代表甲○○談定交付三百三十張股票的事宜,最後議定以市場上一買一賣之相對買賣方式進行,再將股款匯予陳信宏。」「(問:前述之三百三十張太萊股票,你係如何賣與陳信宏?股款如何交予陳信宏?)九十四年六月上旬,太萊公司股價跌至十一元左右,我從人頭戶賴瑞麟、黎倍宏帳戶內以每股十一元左右價金分批賣出三百三十張,同時我通知甲○○立即配合以相近的價格、數量掛單分批買進我所賣出的三百三十張股票,隔三天後,我統合入帳的股款計約三百六十餘萬元,自前述二人頭戶帳戶內提領現金轉匯入被告陳信宏指定的私人帳戶內,匯款單由我交予何政鋒收執。」等語(參A2卷第二五七至二六0頁)。
⒉乙○○於九十四年八月三日調查站調查及檢察官複訊時經具結之供述及佐證如下:
①其於調查站供稱:「(問:妳乙○○於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七
日供述『九十四年六月我先與如興陳信宏的代表甲○○談定交付三百三十張股票事宜,最後議定以市場上一買一賣的方式進行,再將股款匯予陳信宏』,前述甲○○與陳信宏關係為何?如何將三百三十張股票議定以市場上一買一賣對敲相對成交?)因何政鋒為支付其與陳信宏間因鎖單買賣太萊股票積欠陳信宏之債務,乃與何政鋒協議由何政鋒賣出其手中太萊股票,並由陳信宏買入以作為何政鋒支付予陳信宏之後餘款,於九十四年六月間甲○○即以電話與我聯絡,與我約定時間,在當日以定時、定量、定價下一買一賣,在上午十時至十二時間,由甲○○先行掛買單一次約五、六十張,我立刻掛出等數、等價的賣單,分批成交,總計有三百三十張太萊股票係以上開方法一買一賣對敲相對成交。」等語(參A2卷第二九0頁)。
②於檢察官複訊時供稱上開供述屬實,並具結在卷(參A2卷第一二八頁)。
⒊乙○○於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三日本院另案審理中以證人身分結證供稱:
①「何政鋒與如興公司洽談要買賣太萊公司股票的事,伊事前
不知情;是在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二十九日買回太萊股票及之後的事情才知情,買回股票當天,伊到豐銀證券公司,當時蔡先生(按指戊○○)、丙○○均在場;是何政鋒決定要以何政鋒的人頭戶買回如興公司釋出的股票,這是他的事情,伊等只是按照他的指示去作交易;(問:買賣的張數是誰決定的?是否都是事先談好雙方再下單的?)事隔已久,我記得沒有事先談好,當天在場所就是在口頭上交易,講好用多少價錢及張數交易,這是戊○○跟丙○○講好的,再各別下單;戊○○是代表如興公司;(問:戊○○他自己作決定買賣張數跟價錢,或是他有請示之後才下決定?)當時兩、三天的情形,他都有電話跑進跑出,但是我不確定他是否有請示,但是他有指定一個價錢,伊不知道為什麼;這兩天的多筆交易,在下單前,代表如興的戊○○跟代表何政鋒的丙○○都會先確認再下單;九十四年一月三日、四日這兩天的交易,伊亦有在場,戊○○說他九十四年以後他就不再管了,實際上這兩天他還有在場,還有丙○○也在場;如興公司之所以在這兩天還要再買進太萊公司的股票,這是何政鋒說如興公司要做帳,他們不願意在帳面上看出有短期投資的資料或是虧損,所以他們才要先賣出,何政鋒再買回;在這次買回之前,何政鋒有跟如興公司協議如果有虧損要如何處理之事,伊不知情;何政鋒於九十四年有開立一張一千零三十萬的擔保支票,開這張支票是對太萊公司不堪,本來買賣股票就不應該開立這種擔保支票,但是陳副總有打電話來,說太萊公司的股票都沒有在漲,希望太萊公司能夠提供擔保,所以在農曆年前,我也經過公司業務經理開車南下到如興公司拜訪他們,請他們高抬貴手,請如興公司股票放一下,當天戊○○也在場,所以當天雙方有一個協議,說要開一張支票,所以才會達成這張開立一千零三十萬的擔保支票,就是要擔保如興公司買賣太萊公司股票虧損用的;九十四年一月三日、四日雙方買賣太萊公司股票沒有事先約定要以多少價格來交易,而是當天在那邊談的,是不是戊○○有跟何政鋒事前談好伊不知道,一月三日、四日的買賣價格也不是伊作的決定;開立擔保支票是在一月三日之後,是在農曆過年前,就是二月的時候;九十四年一月三日、四日雙方買賣太萊公司股票的方法,也是跟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二十九日一樣,由雙方事先講好交易張數、價格後,再各自下單,是當天決定張數及價格;當天伊不知道戊○○是誰授權給他,當天他的主導權很大,他說要買多少張就買多少張,伊認為他是代表如興公司,至於他跟誰聯絡伊不知道,何政鋒方面就是伊跟丙○○,伊等是在丙○○的辦公室決定交易;(提示本院另案審理卷三第三十九、四十二頁,為何這兩天的交易也是一樣呈現多筆下單、多筆成交的狀況,甚至在一月四日的時候,成交價從二十點四元一直上升到二十點六元?)就如同十二月二十八日、二十九日一樣,太萊公司股票的每天交易不到幾十張,如果一次下單購買大量一千張的話,會造成股價的震盪。一月三日當天市場的價格都是二十點五元,但是戊○○想要主導到二十點六,結果伊不認同,但是伊還是賣出去;(問:在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二十九日、九十四年一月三日、四日這兩回交易的下單,你們如何確認電腦上所顯示的下單就是你們跟對方講好的下單數量?)都是他們雙方在確認,包括戊○○、丙○○,還有對方的甲○○。
②九十四年三月十七日、十八日、二十四日如興公司又將太萊
公司股票賣出,這算是太萊公司買回,伊不知道是什麼原因,但是伊有去執行,可能是雙方負責人認為交易時候到了,可能是他們的協議;這次太萊公司股票買回,伊沒有在場,伊人在公司,但是有通聯,郭副總(即丙○○)在豐銀,中間有跟甲○○聯絡,這次伊沒有聽到戊○○參與;丙○○在買回股票前會先跟伊電話確認,因要跟老闆報告,對方也有跟有跟丙○○確認,伊有時候會打電話給甲○○;九十四年六月三日賣出三百三十張股票至林鴻潭的帳戶下之事,伊知情,伊於三月十二日出國,何政鋒用視訊跟伊講,這些股票賣出去,不夠賠人家錢,他已經沒有錢了,如興公司的陳副總曾經來公司坐了好幾天,可能是要錢,伊就出國了,伊出國的前一天陳副總也有打電話給我,出國第二天,何政鋒自己有一個想法,因沒有錢了,決定要把三百三十張的股票當作補償;而為何這三百三十張股票不是給如興公司而是給私人名義的林鴻潭,伊不清楚。」等語(參本院另案審理卷三第八八至九五頁)。
㈢被告甲○○如何參予如興公司以鎖單方式買賣炒作太萊公司股票,有共犯丙○○於本院另案審理中之供述:
⒈丙○○於九十五年十一月一日本院另案之準備程序期日認罪
供承:「何政鋒、乙○○是委託我買賣的,人頭戶是兩位,他們親自來我這裡開戶,他們也有寫委任書,委任何政鋒可以用他們的名義來下單。這兩個人頭戶就是賴瑞麟、黎倍宏。何政鋒說這兩個人,是他跟他們公司買汽車的公司的職員。何政鋒下單時,有指示我以多少錢掛出或掛進,說對方就會以同樣的價格買進或賣出,成交以後就叫我回報,有時候我回報給乙○○,他們第三天就會去交割。他們會在交割期間內,存足足夠的錢或股票。」、「(問:你在接受何政鋒指示下單時,是否會跟對方的人確認,以這方要掛出或掛進的價額或張數?)好像最後一筆,乙○○給我一通電話後,對方有打電話給我,是一位吳先生【本院按即甲○○,下同】來聯絡。其他的我都沒有,其他的都是他們聯絡好,才叫我下單的。」、「乙○○有指示我當天要掛出的單子,他跟我說有一位吳先生會打電話給我,跟我確認我掛出的價位、張數,叫我依吳先生的指示來掛出。後來吳先生確實有跟我聯絡,他也有講價位跟張數。」等語(參本院另案審理卷三第一四八至一四九頁)。
⒉丙○○於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本院另案審理之準備程序
期日認罪供承:「我認罪,檢察官起訴的是事實。…。我是經由戊○○認識太萊公司的何政鋒,戊○○說幫何政鋒護盤炒作太萊公司的股票,後來何政鋒直接來找我說戊○○幫他們護盤不順,因為我在證券公司比較久,請我幫他們維持股價,我是在大約是九十三年十月的時候認識何政鋒,接洽完後,何政鋒就指派他的特助乙○○全權來跟我聯絡,何政鋒就找兩個人頭到豐銀證券來開戶,這兩個人頭戶一個是賴瑞麟,一個是黎倍宏。賴瑞麟、黎倍宏都有親自到證券公司來,寫委託單委託何政鋒用他們的帳戶來進行股票買賣。我自己在看盤,我會把每天看盤的結果通知乙○○,乙○○會指示我,看是要買還是要賣。這個大約是在九十三年十月到九十四年六月的事情。乙○○會指示我多少價錢及多少張數買進或賣出,他們都會依規定辦理交割。這兩個人頭戶開完戶後,股票交易都有存到這兩個人頭戶的集保帳戶。一開始委託我買賣股票的時候,我還不知道有如興公司買賣的事,但他們雙方已經有發生買賣了,我是到後來如興公司第二次要賣出,何政鋒買回的時候,我才知道。是何政鋒告訴我,他跟如興公司有這些交易,他要向如興公司買回,要我去進行這些交易。這應該是九十四年三月的事情。我是跟一位在苗栗的吳先生【本院按即甲○○,下同】聯絡,吳先生不是證券公司的人,他是幫如興公司護盤的人。九十四年三月跟如興公司買回的下單數量跟價格是乙○○跟我聯絡,是他決定的。我要下單前,乙○○有叫我跟吳先生確認。我有跟吳先生確認要買進的張數和價格。如果價格或張數不確認的話,到時候電腦撮合可能會買到別人的,乙○○就不承認這筆交易。是對方先掛出,電腦上會顯示他的張數出來,例如說他掛出二百張,我一看到電腦秀出二百張我確認是他掛出的,所以我就用乙○○給我的那兩個人頭戶用事先約定好的價格和張數下單買進。成交後我會再跟吳先生確認他所掛出的是否成交,確認我們兩個是同一筆交易。從九十三年十月開始我幫何政鋒護盤的股價是二十幾塊,但是護盤後股價還是一直往下跌。因為何政鋒的資金不足,經常我原來建議他購買一定數量的股票,但是他常常因為資金不足,以致於沒有辦法買進,這些我都是跟乙○○報告,乙○○會轉述說是何政鋒沒那麼多錢,指示我當天不要買或不要買那麼多。何政鋒提供給我的資金和股票都是用在這兩個人頭戶的。我沒有跟其他如興公司的人接觸,我只有跟如興公司的戊○○接觸過,是在最後一次我買進如興公司的釋出股票時,戊○○有在場,是在我旁邊,他是確認這筆交易的情況如何,吳先生是戊○○介紹我認識的。」、「如興公司一開始轉帳約定我都不是很清楚,是後來聽乙○○、戊○○提起如興的事,好像他們有糾紛,好像如興公司要叫何政鋒賠買賣太萊股票的差額,好像是何政鋒事先有跟如興公司保證,詳細情形是後來我看過起訴書我才知道確實的情形。據我所知,何政鋒要賠如興公司差額,但是何政鋒沒有現金,所以用股票來彌補他。就是用我使用的這兩個人頭帳戶裡面的股票轉給如興公司,作為補償,至於轉給對方什麼帳號我不知道,也是在公開市場利用掛進掛出的方式,形式上賣給他,但是交割的錢還是何政鋒出錢的。這個張數大概是三百多張,這是同一天交易。在我下單前,我有跟對方的吳先生確認,我剛才說的戊○○在旁邊,應該是指這次,前面所說有誤。」等語(參本院審理卷三第一八三頁)。
⒊丙○○於本院另案審理時,到案後之上揭準備程序期日之自
白,係不利於被告何政鋒、乙○○、戊○○等人之證言,並間接不利於被告陳信宏、丁○○,雖係未經交互詰問之供述,惟事後其餘同案被告知悉丙○○到案並為自白,而本案被告甲○○亦捨棄聲請傳喚丙○○到法庭進行對質、詰問,均無人對之欲行使對質權、詰問權以彈劾其供述之憑信性,準此,對本件被告甲○○訴訟上權利之保障已足以兼顧,是被告丙○○於本院之自白不利於其餘同案被告及本件被告甲○○,因與同案被告何政鋒、乙○○之供述,及戊○○先前於調查站、偵查中之供述相符,應認係屬事實。
⒋此外,並有⑴九十四年六月三日九時三十八分許,戊○○與
丙○○間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資料,其主要內容係:蔡詢問郭有關何政鋒要轉單三百三十張股票給如興公司陳信宏,要轉到甲○○那邊,蔡並質疑何政鋒還欠如興公司陳信宏五、六百萬元,郭表示何政鋒沒錢給,改用股票支付價差等情(參A6卷第一0三四頁),及⑵九十四年六月三日九時四十九分許,丙○○與乙○○間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資料,其主要內容係:郭向林表示戊○○來電詢問轉單給甲○○,作為給如興公司炒股鎖單之價差,並敲定以十塊五、六角轉等情(參A6卷第一0三六頁),及⑶九十四年六月三日十時三十三分許,丙○○與乙○○間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資料,其主要內容係:林與郭討論交易價量,並確定如興公司陳董股票作手甲○○傳真交割單,及下週二(六月七日)匯款給如興公司陳董指定帳戶等情(參A6卷第一0四0頁),及⑷九十四年六月七日十四時五十八分許,甲○○與丙○○間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資料,其主要內容係:甲○○詢問丙○○匯了兩筆錢嗎?可能是帳號不對,有一筆一百多的還沒有進來,丙○○問甲○○是台企銀還是華銀的匯款還沒有到,甲○○表示華銀的部分還沒到等情(參A6卷第一0五九頁)。本院自得以之作為認定被告甲○○犯罪之證據。
㈣被告甲○○如何參予如興公司以鎖單方式買賣炒作太萊公司股票,有共犯陳信宏於調查站及偵查中之供述及佐證:
⒈陳信宏於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六日調查站調查時供稱:「(〈
提示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六日如興公司竹南總公司扣押之物品甲壹之2「雜記」第四十三頁〉,問:該筆記是否為你所記載?從你筆記內記載『太萊一事如何?甲○○解說』之文字,與你前述『不認識甲○○』顯不相符,對此你有何解釋?該文字記載作何用途?)…該筆記確實是我的筆記,是我親自記載的,該『太萊一事如何?甲○○解說』之文字係丁○○向我報告事情時之內容,我便將其記載下來…」等語(參A4卷第五五四頁),而參照卷附上開筆記顯示,陳信宏係於十月十一日為上開記載。本院核與扣案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六日如興公司竹南總公司扣押之物品甲壹之2「雜記」第四十三頁,其內容顯示,九十三年十月十一日丁○○向陳信宏報告購買太萊股票由甲○○操盤,陳信宏便將記載「10/11,3.『太萊一事如何?甲○○解說』」等字相符(參A5卷第七七九頁)。
⒉陳信宏於九十四年九月九日調查站調查供:「(〈提示九十
四年六月七日十五時乙○○與0000000000陳董間之通訊監察譯文並播放錄音帶〉,問:該通訊譯文稱『陳董』的人是誰?你與乙○○的談話內容為何?)該通電話確實是太萊公司特助乙○○與我之對話,該手機0000000000所有人是如興公司協理賴桂炎所有,乙○○談及要甲○○趕快回電話的事情,我就交給丁○○處理。」、「(問:你一再供述與太萊何政鋒並無協議約定買進一千張太萊股票之保證價差,為何要向何政鋒索償投資損失?)因太萊財務狀況未如預期,所以我向何政鋒索取投資損失,並非事前約定的保證獲利價差。」等語(A4卷第五九四至五九五頁)⒊扣案之九十四年六月七日十五時乙○○與00000000
00陳董間之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其主要內容是乙○○打電話向陳信宏回報以股票支付如興公司退還差價而要連繫甲○○以匯款至林鴻潭帳戶之情形。(參A4卷第六0三頁)㈤被告甲○○如何參予如興公司以鎖單方式買賣炒作太萊公司股票,有共犯丁○○於調查站及偵查中之供述及佐證:
⒈於調查站供稱:「(問:如興公司為何會買太萊股票?協議
洽談過程為何?)如興公司資金鎖單炒作太萊公司股票之交易過程九十三年十月間戊○○推薦購買太萊公司股票,經我指示財務部門分析評估後,認為可以投資,並將投資建議書呈董事長批示核准,但我認為太萊公司股價當時價位太高,經與何政峰討論後,何政峰表示該公司營運前景很好,且該公司願意以每股十九點五元為基準,本公司購買超過之價位即作為折扣,經我向董事長報告太萊公司願意支付折扣,董事長同意後,即授權我執行購買太萊公司股票,我委任我的友人甲○○幫我掛單買進,本公司以每股平均價二十二餘元,分三至五天購入一千張(千股)太萊公司股票,折扣有二百七十餘萬元,我提供如興公司廠長許文杰於竹南信用合作社之帳戶給何政峰,同年11月間何政峰就依約將上述折扣二百七十餘萬元匯入該帳戶,數日後我指示許文杰(許某當時人在薩爾瓦多)請他太太陪同本公司財務人員到竹南信合社提領出該二百七十餘萬元現金,存放在公司之金庫內,迄至九十四年七月賣出太萊公司所有股票後,我才將該筆款項存入公司的帳戶內」、「(問:你前述購買之一千張太萊股票,後來如何處理?)如興公司資金第一次鎖單炒作太萊公司股票結果該一千張股票於九十三年底時,因顧及財務報表不要有短期投資項目,因此在去年底時已委任甲○○掛出處分賣掉,認列虧損一百餘萬元。」、「(問:如興公司購入一千張太萊股票之底價及差價協議情形為何?)如興公司資金第一次鎖單炒作太萊公司股票條件本案係由我與太萊公司董事長何政峰協議,如興公司買進太萊公司股票一千張,底價為十九點五元,超過底價之部分,作為折扣」、「如興公司資金鎖單炒作太萊公司股票退佣利益該筆交易產生之二百七十餘萬元折扣並未在九十三年之財務報表內認列,而是於九十四年八月初才存入公司的帳戶,並以沖抵短期投資損失的科目登載到公司之財務報表。」、「(問:前述如興投資購買太萊股票所得之折扣,於九十四年八月初沖轉二百七十餘萬元短期投資損失,不符會計準則,如何登帳?)前述如興公司投資購買太萊公司股票所得之折扣於九十四年八月初沖轉二百七十餘萬元短期投資損失,不符會計準則,如何登帳,係先把該筆二百七十餘萬元折扣存回公司登帳,如會計師查帳時有意見,屆時再來處理。」等語(參A4卷第五七一至五七四頁)。
⒉就為何要求何政鋒開立保證支票,及何政鋒後續以三百三十
張太萊股票賠償如興公司之損失情形,其供稱:「(問:根據何政鋒九十四年八月十二日供述『如興公司確依約於九十四年一月買回一千張太萊股票,但當時股價跌至二十元左右,如興公司陳信宏透過執行副總丁○○與我洽商更改買回條件,最後議定條件⑴、退購股價差之結算底價為二十點五元,繼續配合鎖單至九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⑵、為免股價續跌,我必須以私人名義開具保證支票,金額一千零三十萬元。⑶、該支票保管在世華銀行中正分行保管箱內,雙方各持一把鎖匙擔保。⑷、我須於九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買回如興之一千張股票。』,則與你所說沒有協議,顯然不符,你作何解釋?)是因本公司購買太萊公司股票一千張後,太萊公司股價卻一直下跌,我擔心將會導致如興公司嚴重虧損,因此我要求何政峰要保證賠償如興公司之損失,由於本公司購入太萊公司一千張股票,共花費二千零六十萬元,我乃要求何政峰要開立該投資額之一半即一千零三十萬元作為擔保,所以何政峰才開立該一千零三十萬元之支票,由我與何政峰共同前往台北市○○○路上之國泰世華銀行中正分行開立聯名保險箱內,由雙方各保管一支鑰匙,需要兩人共同簽名才可以開啟。」、「(問:前述何政鋒開立一千零三十萬元保證支票於何時何人取出?)如興公司將所購入之一千張太萊公司股票全數賣出,約虧損五百四十餘萬元,因此我就要求何政峰賠償該損失,經多次協調後,於九十四年六月間何政峰因缺乏現金就答應賠償如興公司三百三十張太萊公司股票,由我提供我友人林鴻潭之集保帳戶買入該三百三十張太萊公司股票,並由甲○○通知太萊公司將交割股款匯入林鴻潭之帳戶內完成交割,之後我才和何政峰共同前往銀行將一千零三十萬元之保證支票取出,交還給何政峰。」、「(問:乙○○九十四年八月三日供述『九十四年六月甲○○即以電話與我聯絡,與我約時間,在當日以定時、定量、定價下一買一賣,在上午十時至十二時之間由甲○○先行掛買單,一次約五、六十,我立即掛出等數、等價的賣單,分批成交,總計有三百三十張太萊股票係以上開方法一買一賣對敲相對成交』,為何退股是由甲○○與乙○○聯繫,經過情形為何?)因為太萊公司股票買賣之事宜,我都是委託甲○○幫我下單處理,因此我提供林鴻潭之帳戶給甲○○處理三百三十張之太萊公司股票,甲○○即與太萊公司乙○○去協調處理」、「(問:上述如興公司以林鴻潭帳戶承接太萊公司賠償之三百三十張太萊股票後,後續處理為何?)以林鴻潭之帳戶承接太萊公司所賠償之三百三十張太萊公司股票後,陸續處分賣出,約在今年七月間就處分完畢,均價約十一、十二元,合計得款約四百餘萬元,於九十四年八月一日提款轉存入如興公司帳戶內登帳。」、「(問:上述由林鴻潭之帳戶轉存入如興公司帳戶之四百餘萬元,如興公司如何登帳?)林鴻潭之帳戶轉存入如興公司帳戶之四百餘萬元,是以沖抵短期投資之損失科目來認列,如會計師查帳時有意見,屆時再來處理。」等語(參A4卷第五七六至五七八頁)。
⒊就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六日如興公司竹南總公司扣押之物品甲
壹之2「雜記」第四十三頁,為何有陳信宏記載「10/11,
3.「太萊一事如何?甲○○解說』」之文字乙節,其供稱:這是九十三年十月十一日伊向董事長陳信宏報告投資太萊公司股票的事宜,伊向陳信宏報告要委由甲○○下單買進太萊公司股票等語(參A4卷第五七八頁)㈥被告甲○○如何參予如興公司以鎖單方式買賣炒作太萊公司
股票,有共犯戊○○於調查站、偵查及本院另案審理中之供述及佐證:
⒈戊○○於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六日調查站調查及檢察官複訊時之供述及佐證:
①就戊○○引介如興公司鎖單購買太萊公司股票之協議洽談過
程,其於調查站供稱:「大約在九十三年十月間,張大方連絡我一同前往太萊公司與何政鋒會面,張大方及何政鋒告訴我,他們決定以銷售股票成交價的一成作為退佣,條件是買方必須持有半年,要我協助引介大客戶購買太萊公司股票,我允應後即先行離去。之後我找如興公司董事長陳信宏,告知何政鋒及張大方開出的條件,請陳信宏考量是否與太萊公司合作進行股票買賣事宜,而陳信宏事後指派丁○○由我陪同前往太萊公司與何政鋒當面洽談合作事宜,當時丁○○代表如興公司表示有意願先購買一千張太萊公司股票,在丁○○向陳信宏報告協商結果後,陳信宏同意依雙方約定進行,之後如興公司即陸續於市場上買進一千張的股票,何政鋒也依約將一成的退佣(約二百萬元左右)退給如興公司。」、「我聽取何政鋒、張大方所開出之鎖單條件為以銷售股票成交價的一成作為退佣,且買方必須持有半年以上後,約於九十四年十月初,我向甲○○表示,依據太萊公司董事長何政鋒親口告訴我該公司接獲大訂單,預計在明(九十四)年三、四月份每股獲利達五、六元,股價可達三、四十元以上,且該公司董事長何政鋒現在願意支付股票成交價的一成作為條件,出脫一千張太萊股票,請甲○○向陳信宏建議接受該條件,向何政鋒買入一千張太萊股票,並連續持股半年以上。甲○○即依據我的說法向陳信宏建議買入一千張太萊股票;陳信宏對此感興趣,即指如興公司執行副總丁○○出面至太萊公司拜訪董事長何政鋒,並進一步了解公司營運狀況;我即依陳信宏指示陪同丁○○至台北縣中和市太萊公司拜訪何政鋒,當日何政鋒親口向丁○○表示該公司近期接獲大訂單,預計明(九十四)年每股獲利可達五、六元以上;且何政鋒再提出配合鎖單一千張太萊股票條件為一、願以二十一元左右為底價,支付買方買入價格之間之價差。二、買方必須持股半年以上。當場丁○○表示底價太高,應該在十八、十九元才合理,但因雙方沒有交集,丁○○再次表示必須返回如興公司向董事長陳信宏請示。其後經丁○○與陳信宏面報商談後,陳信宏指示甲○○要我居中協商計算底價,經我居間與何政鋒、甲○○協商底價,最後陳信宏與何政鋒雙方同意之約定為:一、以二十元左右為退價差之計算底價,並於數日內馬上進行買賣一千張太萊股票。二、為配合如興公司之製作財務季報需要,如興公司得在九十三年十二月底賣出,而應再於九十四年元月份買回;太萊公司必須配合九十三年十二月底買回,且九十四年元月份再行賣出,相關買賣手續費及稅金自行吸收。三、我負責依每日購股價格、股數計算,向何政鋒領取該購股差價,轉交如興公司。」等語(參A4卷第六二一至六二二、六二四頁)。
②就戊○○受何政鋒之託操盤買賣股票,如興公司於九十三年
十月二十日至二十二日連續三日購買,其於調查站供稱:「(問:何政鋒使用哪些帳戶買賣太萊股票?你依何人指示操控太萊股價?如何分配利潤?)何政鋒係使用杜美連、吳伊芸、黎倍宏等多人帳戶買賣太萊公司股票,該等帳戶均是依何政鋒要求,由我指示營業員配合前往辦理開戶手續。」(參A4卷第六二三頁)、「(〈提示太萊公司九十三年六月至九十四年四月股價線圖〉,問:前述你與如興公司陳信宏約定向太萊何政鋒買入一千張太萊股票之詳情為何?)如興公司陳信宏依約定向太萊公司何政鋒買入一千張股票之時間為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左右,分三日逐筆掛單買入一千張太萊股票。交易模式為在該日之盤中代表如興公司陳信宏之甲○○電話告訴我當日預定買入張數(通常約三至四百張),我即打電話給何政鋒要其準備掛出相對張數及備妥核退股價價差之款項,並向何政鋒表示可立即掛單進行買進賣出。三天之交易模式均如此進行,買進各為三百張、三百張、四百張。」(參A4卷第六二五至六二六頁)、「(〈提示台灣證券交易所太萊監視報告之前二百名投資人明細表〉,問:請依該明細表中如興公司九十三年十月至九十四年三月買賣太萊股之詳情如何?前述你負責交付如興購買太萊股價價差詳情為何?)我於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確定如興公司已買入三百張太萊股票以後,我傳真前述復華證券頭份分公司如興公司買賣交割單給何政鋒,我叫何政鋒匯入我客戶(詳細姓名己忘)帳戶內、「(問:同前二百名投資人明細表中,顯示如興公司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二十九日共賣出一千張太萊股票,原因為何?執行過程為何?)如我前述如興公司與太萊公司之約定,如興公司得於九十三年十二月底因季報關係暫賣出該一千張太萊公司股票;同時太萊公司為維持股價必須同時買進該一千張太萊公司股票。如興公司賣出該一千張太萊股票是由我與當時太萊股票抄盤手丙○○及太萊公司特助兼發言人乙○○共同處理該一千張太萊股票之掛出、掛進事宜。當時之雙方賣出、買進交易之方式為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二十九日分二日進行,我與乙○○在台北市豐銀證券總行丙○○之辦公室,乙○○叫我通知代表如興公司之甲○○可在盤中依當日價格上下、分批掛出五百張,我即馬上打給甲○○要其立即分批賣出五百張股票,由太萊公司買回。」等語(參A4卷第六二六至六二七頁)。
③就戊○○引介並參與如興公司鎖單買進太萊股票之交易,迄
至九十四年六月八日仍有參與,且就丙○○委請黃清貴喊盤一事,戊○○亦知情乙節,其於調查站供稱:「(〈提示九十四年六月八日,九時二十八分通訊監察資料〉,問:該內容是否為你與丙○○之對話?主要內容為何?)該通電話確實為丙○○與我本人之通聯。主要內容是丙○○向我表示,太萊公司乙○○六月七日要匯一筆交割款給甲○○,結果匯錯了,但錢仍在丙○○那邊,不用擔心;另丙○○有花錢請天魁老師連續喊盤,一千一百張掛漲停買進,建議我可以調節套牢之太萊股票」等語(參A4卷第六二九至六三0頁)。
④其於檢察官複訊時經具結,就伊如何透過如興公司董事長陳
信宏之好友甲○○向陳信宏遊說而引介如興公司參與買賣太萊股票,雙方並言明由如興公司以二十元左右買進一千股,須放半年才可以自由買賣,並約定由何政鋒給予價差,對該等協議陳信宏均知情,及如興公司實際買賣太萊股票之經過等情,證述明確,與調查站所供大致相符。並有九十四年六月八日九時二十八分戊○○與丙○○之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其主要內容是:主要內容是丙○○向戊○○表示,太萊公司乙○○六月七日要匯一筆交割款給甲○○,結果匯錯了,但錢仍在丙○○那邊;另丙○○請天魁老師連續喊盤,一千一百張掛漲停買進,建議戊○○可以調節套牢之太萊股票等情(參A4卷第六四二頁)。
⑤九十四年六月三日九時三十八分,戊○○與丙○○間通訊監
察譯文,其內容主要是:戊○○詢問丙○○有關何政鋒要轉單三百三十張太萊股票給如興公司陳信宏,要轉甲○○那邊,戊○○並質疑何政鋒還欠如興陳信宏五、六百萬元,丙○○表示何政鋒沒錢給,改用股票支付差價等情(參A6卷第一0三四頁)。
⒉戊○○於九十五年八月二日本院另案審理中行交互詰問時之
證稱:(問:這些股票價差,既然是當初如興公司投資太萊公司雙方的約定,為何這些錢不直接匯款給如興公司,而是先匯到你的人頭帳戶,再提領出來,轉交如興公司?)當時不知道如興公司的這筆帳要怎麼入帳,如果直接匯給如興公司,會計不知以何科目記帳,伊是中間人,何政鋒他將錢先給伊,伊再請小姐拿給如興公司的會計;這三筆款項是分別於十月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日三天當天就給如興公司會計;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日如興公司買進太萊公司股票不是伊指示甲○○下單,是甲○○在伊公司看盤,是丁○○打電話給甲○○說要買進多少數量,伊再問甲○○要買進的數量,然後伊再打電話給何政鋒準備多少股票,多少錢(要補價差的錢):如興公司買進股票的價格,是如興公司自己出價那是甲○○掛單的,他們當時協議時,沒有約定買進的價格,只有約定投資價格,就是結算底價十九點五元;(問:依照十月二十二日如興公司買進太萊公司股票下單情形,當天是分由二個證券公司〈復華、一銀〉,其中一銀部分還分七次交易,以你證券的專業,既然純粹是投資買進股票,為何是這樣子的操作方式?)那是甲○○下單買的,依我專業判斷,一定是買不到,他去追;(問:從十月二十至二十二日買進股票的情況來看,這樣子的交易在市場上會否吸引買氣?)會吸引到下單的證券商的其他散戶會跟進;伊撮合如興公司與太萊公司投資協議時,當時雙方有約定何政鋒個人要擔保如興公司的虧損,但當時並無約定如興公司要取得太萊公司董監事的席位。」等語(參本院另案審理卷三第伍十六至六十四頁)。
⒊本院依戊○○上開所稱如何引介如興公司買賣太萊股票之經
過乙節,顯然戊○○確實經由甲○○之引介而曾經當面對陳信宏提議購買太萊公司股票之事,陳信宏當時指示交由丁○○處理,並稱丁○○會向其報告,而丁○○與何政鋒間就如何鎖單交易及抽佣之計算等情,均有實際交涉而協議,並經陳信宏同意後,如興公司始買進太萊股票,此與戊○○於調查站所言相符,而此亦與上開陳信宏於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六日調查站詢間時供稱:「(〈提示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六日如興公司竹南總公司扣押之物品甲壹之2「雜記」第四十三頁〉,問:該筆記是否為你所記載?從你筆記內記載『太萊一事如何?甲○○解說』之文字,與你前述『不認識甲○○』顯不相符,對此你有何解釋?該文字記載作何用途?)…該筆記確實是我的筆記,是我親自記載的,該『太萊一事如何?甲○○解說』之文字係丁○○向我報告事情時之內容,我便將其記載下來…」等語相符,戊○○此部之證言,應可採信,從而陳信宏對於以何條件買進太萊公司股票之經過,不須親自接洽,經由丁○○、甲○○、戊○○居間與何政鋒之交涉協議,並於丁○○、甲○○事後向渠報告,即可完全知情並掌握情況。
㈦被告甲○○本人參予如興公司以鎖單方式買賣炒作太萊公司
股票,有其於九十四年八月十七日調查站調查及檢察官複訊時之供述及佐證(此供述之內容,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表示無意見):
⒈就戊○○如何透過甲○○引介如興公司鎖單購買太萊公司股
票之協議洽談過程,及甲○○受丁○○之委託實際操盤買賣太萊股票等節,其於調查站供稱:「(問:如興公司為何會購買太萊公司股票,協議洽談過程為何?)約於九十三年九、十月間,戊○○向我表示太萊公司的股票值得投資,要求我向如興公司的副總經理丁○○轉達,投資購買太萊公司股票。」、「(問:如興公司陳信宏同意太萊何政鋒以對敲三百三十張股票作為保證價差之經過情形為何?)我不清楚如興公司陳信宏同意太萊公司何政鋒的以對敲三百三十張股票作為保證價差之經過情形;就我所知丁○○約於九十四年五月間要求我通知林鴻潭,要林鴻潭使用其個人帳戶買進太萊公司股票三百三十張。」、「我受丁○○之委託,除前述九十三年十月間下單購入太萊股票一千張外,九十三年十二月間將上開太萊公司股票一千張賣出;嗣於九十四年一月間再下單購入太萊股票一千張,九十四年三月間又將上開太萊公司股票一千張賣出。」等語(參A5卷第七七一、七七三、七七六頁)。
⒉其於檢察官複訊時雖供稱上開供述屬實,並具結在卷(參E
卷第一二二至一二三頁)。【惟其另供稱:丁○○委託伊買進太萊股票,由伊電話下單,是以市價買進,丁○○沒有跟伊說以何價格買進云云,本院認為此部分之供述,與共犯戊○○、何政鋒、丙○○及乙○○之供述截然不同,與事實不符,未予採信】⒊其於九十五年七月十二日本院另案審理中行交互詰問時供稱
:「伊平日從事茶葉買賣;因戊○○在證券公司上班,伊會去證券公司看盤而認識;戊○○有請伊引薦看有無法人願意投資太萊公司股票,是在九十三年九月、十月間,後來伊有引薦,伊到如興公司找丁○○,告訴他戊○○有投資案件,看他是否有此意願;後來如興公司有投資;伊不知道他們投資的細節,但是伊知道投資幾張股票,因為丁○○後來有委託伊下單買進;下單的張數是丁○○決定的,價格是以當天下單時的盤價交易,沒有指定特定的買進價格;(問:丁○○為何沒有叫如興公司的人下單,為何叫你下單?)可能是他要作面子給我,因為我是戊○○介紹的,戊○○又是復華證券的經理,下單的業績要做給戊○○;本案從九十三年十月買進一千張,及九十三年底賣出一千張,及九十四年一月買進一千張,九十四年三月賣出一千張,這四次買進賣出都由伊下單;買進賣出是由丁○○指示;後來林鴻潭帳戶裡面在九十四年六月時,有買進三百三十張,是伊通知林鴻潭下單,因為該部分是丁○○委託伊處理,伊再通知林鴻潭;伊知道該三百三十張太萊股票做何用途,是針對本案如興公司的投資損失,太萊公司應賠償;伊曾經在御國建設任職過是御國建設派伊在工地看管建材,伊不知道御國建設是否為陳信宏投資的公司;伊不是陳信宏的好朋友;九十三年十月那次是分三天買進,總數量是一千張。我忘記一次買多少張,因為每天都有好幾筆的下單,不是一筆就買進三百張;是分別連續三天,有二天各買進三百張,另一天買進四百張;因為伊都是有看盤勢,看有人要出手的量有多少張,伊就買進多少張;是丁○○指示伊下單買股票,他叫伊分三天購買一千張;丁○○沒有指示每天要買進幾張,他只說要伊買一千張,因為公司要投資一千張,要分三天購買,沒有詳細交代一天要買進幾張;如興公司會買太萊公司的股票是伊介紹的,伊告訴如興公司,太萊公司的股票可以投資,伊後來有去跟丁○○說,可以投資太萊股票;伊下單時,戊○○在第一次九十三年十月份買進時他知道,十二月那次賣出亦知道,但是九十四年買進賣出他就不知道了;伊不清楚在伊下單時,戊○○有無替太萊掛賣出;伊不知道伊下單買進時,何政鋒那邊同時有賣出的情形;伊買進時並無刻意提高買價;伊是介紹如興公司向太萊公司買股票,不是介紹丁○○個人向太萊公司買股票,因為戊○○跟伊提起過,需要公司法人來投資,伊是叫丁○○以如興公司投資;九十三年跟九十四年伊先後四次買進賣出的下單,都是以如興公司的名義買進賣出;(問:你說你是介紹丁○○他們如興公司向太萊公司買股票投資,二家公司談買賣股票投資磋商,你是否有參與?)沒有;伊是事後知道他們二家公司有談過投資的條件,於九十四年差不多第二次買進前後伊才知道的;後來伊知道他們投資的條件是以十九點五為基準,其他伊就不知道了;伊買進太萊股票都沒有掛牌價等云云。惟本院按依前揭本院另案審理時,依職權向復華證券苗栗分公司、太平洋證券公司、復華證券總公司、大華證券忠孝分公司、富邦證券南京分公司、一銀證券頭份分公司、復華證券世貿分公司、豐銀證券、寶來證券頭份分公司函調如興公司買賣太萊公司股票之買賣雙方交易(含下單)明細資料(參本院另案審理卷四第四二三至四二五頁、第二0八至二0九頁、第二一0至二一四頁、第一三四至一三八頁、第一八三至一八九頁、第一六一至一七四頁、第一七六至一八二頁、第一五八至一五九頁、第一四0至一五五頁,交易明細資料之彙整如附表所示,其中於成交時間欄內標示★者,係何政鋒所提供之人頭戶之交易情形)顯示,如興公司買賣太萊股票,買賣雙方於下單時均有指定委託買進或賣出價格,甲○○所言僅在公開市場單純下單買賣太萊公司之股票部分,乃為不實。
⒋被告甲○○上揭所稱不知如興公司與何政鋒鎖單交易之協議
內容,及其係依市場價格下單,未指定價格等節,除核與上揭本院函調之如興公司買賣太萊股票之買賣雙方下單資料不符外,亦與上揭被告戊○○、乙○○、丁○○於調查站、偵查中及被告丙○○於本院另案審理中所供者不符如下:
①戊○○於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六日調查站調查時供稱:「大約
在九十三年十月間,張大方連絡我一同前往太萊公司與何政鋒會面,張大方及何政鋒告訴我,他們決定以銷售股票成交價的一成作為退佣,條件是買方必須持有半年,要我協助引介大客戶購買太萊公司股票,我允應後即先行離去。」、「我聽取何政鋒、張大方所開出之鎖單條件為以銷售股票成交價的一成作為退佣,且買方必須持有半年以上後,約於九十四年十月初,我向甲○○表示,依據太萊公司董事長何政鋒親口告訴我該公司接獲大訂單,預計在明(九十四)年三、四月份每股獲利達五、六元,股價可達三、四十元以上,且該公司董事長何政鋒現在願意支付股票成交價的一成作為條件,出脫一千張太萊股票,請甲○○向陳信宏建議接受該條件,向何政鋒買入一千張太萊股票,並連續持股半年以上。甲○○即依據我的說法向陳信宏建議買入一千張太萊股票;陳信宏對此感興趣,即指如興公司執行副總丁○○出面至太萊公司拜訪董事長何政鋒,並進一步了解公司營運狀況;我即依陳信宏指示陪同丁○○至台北縣中和市太萊公司拜訪何政鋒,當日何政鋒親口向丁○○表示該公司近期接獲大訂單,預計明(九十四)年每股獲利可達五、六元以上;且何政鋒再提出配合鎖單一千張太萊股票條件為一、願以二十一元左右為底價,支付買方買入價格之間之價差。二、買方必須持股半年以上。當場丁○○表示底價太高,應該在十八、十九元才合理,但因雙方沒有交集,丁○○再次表示必須返回如興公司向董事長陳信宏請示。其後經丁○○與陳信宏面報商談後,陳信宏指示甲○○要我居中協商計算底價,經我居間與何政鋒、甲○○協商底價,最後陳信宏與何政鋒雙方同意之約定為:一、以二十元左右為退價差之計算底價,並於數日內馬上進行買賣一千張太萊股票。二、為配合如興公司之製作財務季報需要,如興公司得在九十三年十二月底賣出,而應再於九十四年元月份買回;太萊公司必須配合九十三年十二月底買回,且九十四年元月份再行賣出,相關買賣手續費及稅金自行吸收。三、我負責依每日購股價格、股數計算,向何政鋒領取該購股差價,轉交如興公司。」等語(參A4卷第六二一至六二二頁、第六二四頁)、「(問:同前二百名投資人明細表中,顯示如興公司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二十九日共賣出一千張太萊股票,原因為何?執行過程為何?)如我前述如興公司與太萊公司之約定,如興公司得於九十三年十二月底,因季報關係暫賣出該一千張太萊公司股票;同時太萊公司為維持股價必須同時買進該一千張太萊公司股票。如興公司賣出該一千張太萊股票是由我與當時太萊股票抄盤手丙○○及太萊公司特助兼發言人乙○○共同處理該一千張太萊股票之掛出、掛進事宜。當時之雙方賣出、買進交易之方式為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二十九日分二日進行,我與乙○○在台北市豐銀證券總行丙○○之辦公室,乙○○叫我通知代表如興公司之甲○○可在盤中依當日價格上下、分批掛出五百張,我即於馬上打給甲○○要其立即分批賣出五百張股票,由太萊公司買回。」等語(參A4卷第六二七頁)。
②乙○○於九十四年八月三日調查站調查時供稱:「(問:妳
乙○○於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七日供述『九十四年六月我先與如興陳信宏的代表甲○○談定交付三百三十張股票事宜,最後議定以市場上一買一賣的方式進行,再將股款匯予陳信宏』,前述甲○○與陳信宏關係為何?如何將三百三十張股票議定以市場上一買一賣對敲相對成交?)因何政鋒為支付其與陳信宏間因鎖單買賣太萊股票積欠陳信宏之債務,乃與何政鋒協議由何政鋒賣出其手中太萊股票,並由陳信宏買入以作為何政鋒支付予陳信宏之後餘款,於九十四年六月間甲○○即以電話與我聯絡,與我約定時間,在當日以定時、定量、定價下一買一賣,在上午十時至十二時間由甲○○先行掛買單一次約五、六十張,我立刻掛出等數、等價的賣單,分批成交,總計有三百三十張太萊股票係以上開方法一買一賣對敲相對成交。」等語(參A2卷第二九0頁)。
③丁○○於九十四年八月十七日調查站調查時供稱:「(問:
乙○○九十四年八月三日供述『九十四年六月甲○○即以電話與我聯絡,與我約時間,在當日以定時、定量、定價下一買一賣,在上午十時至十二時之間由甲○○先行掛買單,一次約五、六十張,我立即掛出等數、等價的賣單,分批成交,總計有三百三十張太萊股票係以上開方法一買一賣對敲相對成交』,為何退股是由甲○○與乙○○聯繫,經過情形為何?)因為太萊公司股票買賣之事宜,我都是委託甲○○幫我下單處理,因此我提供林鴻潭之帳戶給甲○○處理三百三十張之太萊公司股票,甲○○即與太萊公司乙○○去協調處理。」等語(參A4卷第五七七頁)。
④丙○○於九十五年十一月一日本院另案準備程序期日供承:
「何政鋒下單時,有指示我以多少錢掛出或掛進,說對方就會以同樣的價格買進或賣出,成交以後就叫我回報,有時候我回報給乙○○,他們第三天就會去交割。他們會在交割期間內,存足足夠的錢或股票。」、「(問:你在接受何政鋒指示下單時,是否會跟對方的人確認,以這方要掛出或掛進的價額或張數?)好像最後一筆,乙○○給我一通電話後,對方有打電話給我,是一位吳先生來聯絡。其他的我都沒有,其他的都是他們聯絡好,才叫我下單的。」、「乙○○有指示我當天要掛出的單子,他跟我說有一位吳先生【本院按即是被告甲○○,下同】會打電話給我,跟我確認我掛出的價位、張數,叫我依吳先生的指示來掛出。後來吳先生確實有跟我聯絡,他也有講價位跟張數。」等語(參本院另案審理卷三第一四八至一四九頁)。另丙○○於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本院另案準備程序期日供承:「乙○○會指示我多少價錢及多少張數買進或賣出,他們都會依規定辦理交割。這兩個人頭戶開完戶後,股票交易都有存到這兩個人頭戶的集保帳戶。一開始委託我買賣股票的時候,我還不知道有如興公司買賣的事,但他們雙方已經有發生買賣了,我是到後來如興公司第二次要賣出,何政鋒買回的時候,我才知道。是何政鋒告訴我,他跟如興公司有這些交易,他要向如興公司買回,要我去進行這些交易。這應該是九十四年三月的事情。我是跟一位在苗栗的吳先生聯絡,吳先生不是證券公司的人,他是幫如興公司護盤的人。九十四年三月跟如興公司買回的下單數量跟價格是乙○○跟我聯絡,是他決定的。我要下單前,乙○○有叫我跟吳先生確認。我有跟吳先生確認要買進的張數和價格。如果價格或張數不確認的話,到時候電腦撮合可能會買到別人的,乙○○就不承認這筆交易。是對方先掛出,電腦上會顯示他的張數出來,例如說他掛出二百張,我一看到電腦秀出二百張我確認是他掛出的,所以我就用乙○○給我的那兩個人頭戶用事先約定好的價格和張數下單買進。成交後我會再跟吳先生確認他所掛出的是否成交,確認我們兩個是同一筆交易。」、「如興公司一開始轉帳約定我都不是很清楚,是後來聽乙○○、戊○○提起如興的事,好像他們有糾紛,好像如興公司要叫何政鋒賠買賣太萊股票的差額,好像是何政鋒事先有跟如興公司保證,詳細情形是後來我看過起訴書我才知道確實的情形。據我所知,何政鋒要賠如興公司差額,但是何政鋒沒有現金,所以用股票來彌補他。就是用我使用的這兩個人頭帳戶裡面的股票轉給如興公司,作為補償,至於轉給對方什麼帳號我不知道,也是在公開市場利用掛進掛出的方式,形式上賣給他,但是交割的錢還是何政鋒出錢的。這個張數大概是三百多張,這是同一天交易。在我下單前,我有跟對方的吳先生確認,我剛才說的戊○○在旁邊,應該是指這次,前面所說有誤。」等語(參本院另案審理卷三第一八三頁)。
⑤九十四年六月七日十四時五十八分許,甲○○與丙○○間通
訊監察錄音及譯文資料,其主要內容係:甲○○詢問丙○○匯了兩筆錢嗎?可能是帳號不對,有一筆一百多的還沒進來,甲○○告訴丙○○是華銀的部分還沒到等情(參A6卷第一0五九頁)。
四、綜合上開事證, 益徵 被告甲○○對如興公司與何政鋒間之鎖單對敲交易、退佣及後續補差價等情,不僅知之甚詳,並參與其間。而一如前所述,陳信宏、丁○○以如興公司資金參與鎖單對敲交易太萊公司股票之利得,係可取得成交價之一定價差的一成退佣,因而被告甲○○為如興公司下單買賣之股價及張數,均會影響如興公司之獲利高低,如興公司不可能毫無節制而任由被告甲○○自主下單,且一如戊○○、乙○○、丙○○之前開所供述,雙方在下單交易前既均會事前聯繫確認,則衡情被告甲○○不可能擅作主張,必然會與如興公司人員有所聯繫及確認,而被告甲○○嗣後於九十五年七月十二日本院另案審理中亦證稱:本案從九十三年十月買進一千張,及九十三年底賣出一千張,及九十四年一月買進一千張,九十四年三月賣出一千張,這四次買進賣出都由伊下單;買進賣出是由丁○○指示等語(參本院另案審理卷二,第一七八頁)。從而,被告甲○○於九十四年八月十七日調查站調查時所稱:其不清楚如興公司陳信宏同意太萊公司何政鋒以對敲三百三十張股票作為保證價差之經過情形云云、於檢察官複訊時所稱:丁○○委託伊買進太萊股票,由伊電話下單,是以市價買進,丁○○沒有跟伊說以何價格買進云云,及嗣後於本院審理中供稱:下單的張數是丁○○決定的,價格是以當天下單時的盤價交易,沒有指定特定的買進價格云云,暨在本院本案審理時辯稱完全不知情,僅係單純受託下單買賣太萊公司股票一節,均顯有不實。而被告甲○○於如興公司與何政鋒間之鎖單對敲交易部分,明顯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而為共同正犯,堪以認定之。故本院綜上調查,上揭如興公司之鎖單對敲交易,被告甲○○與另案之被告何政鋒與陳信宏、丁○○、戊○○、乙○○及丙○○間之協議,係屬通謀行為,而於實際交易時,以約定價格及數量,彼此買賣,則為相對委託行為,另其等在一定期間內重複多次為買賣之相對委託,益顯彼此之通謀及影響股價意圖。是被告甲○○於本院所辯,即無可採。又按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七十七年台上字第二一三五號判例可資參照。是被告甲○○與另案被告何政鋒、乙○○、陳信宏、丁○○、戊○○即丙○○間就如興公司之鎖單對敲買賣太萊公司股票,事前有鎖單及退佣協議之犯意聯絡,事後並實際以對敲方式相對成交買賣太萊股票,被告甲○○並實際為下單買賣太萊公司股票間有之行為分擔,故其等就被訴如興公司鎖單對敲交易太萊公司股票之犯行,為共同正犯,已堪認定。
叁、論罪科刑:
一、按證券市場之不法案件有四類型,其中之一即是操縱股價,其方式大多為以鎖單、軋空方式或利用人頭戶以高價買進方式拉抬股價,或向金主借貸資金,以人頭戶炒作;挪用公司資金,利用人頭戶,買進或賣出公司股票,藉以維持股價。所謂之股市「鎖單」,即就是公司派跟基金經理人講好要買的張數及退佣百分比,例如均價五十元買進一千張,共花了五千萬元,講好退佣比例是百分十,公司派就退五百萬給經理人。目前的一般市場行情,投信鎖單退佣比例大約是百分之七至百分之十,和認養的道理一樣,鎖單也是買的價錢愈高,經理人拿得退佣愈多,不同的是,認養通常由低檔買起,經理人把股價推到切換價格之上,才開始自己拿錢,而進行鎖單時經理人不用費力推升股價,因此,公司派在高檔出貨時,就會找投信鎖單,再高檔大量倒給基金,公司派順利出貨,基金套牢,經理人中飽私囊。而證券交易市場中確實有俗稱「鎖單」之交易情形,且鎖單交易之情節,因應股市炒作交易多樣化,並非每件案例均全然一致,但卻極相似,共同特點均係用來從事不法之股價操縱,即大概係由鎖單交易之雙方通謀鎖定某個股買賣一定張數,以維持該個股之股價,參與鎖單交易者,並約定取得一定比例之退佣,以為獲利,在鎖單過程中,買進個股之股價愈高,退佣就愈多,買進者自然會將買進價格上推,以求更多退佣以獲利,投資人在不明究理下隨其鎖單交易價格上升而買進股票,終致套牢。而欲進行鎖單交易,雙方為確保買賣個股一定之價、量,自然得藉由事前約定及確認買賣個股之張數及價格,以免因股市交易係以電腦搓合而誤買或誤賣他人掛進或掛出之股票,此即俗稱「對敲」。而股票交易市場俗稱「鎖單」,就市場經驗而言,可區分為二,一為以控制交易市場流通股數為目的者,即係由市場主力、基金法人或外資法人等於交易市場買進持股,降低交易市場中流通股數,以達其特定目的之交易行為;另一為以套利為目的者,即係利用不同性質有價證券或不同交易工具,依存在之價差或工具特性,進行買賣交易,以獲取一定差價利益,為一般投資決策套利避險之交易行為。上開鎖單交易之常識,已是股票市場中人,眾所周知之常識。
二、以本案言,如興公司與何政鋒間之交易太萊公司股票協議,約定並實際發生,由如興公司買進一定數量之太萊股票,持有一定期間,以維持太萊公司之股價,並由何政鋒保證由買進之如興公司按一定底價與實際買價之差額計算,以取得一定比例之退佣,買進股價不同退佣亦不同,買進股價愈高,退佣愈高,適與上開鎖單交易案例大致相符,且於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至二十二日連續三日之鎖單交易結果,一如上述,亦確實帶動太萊公司個股之買氣,成交量劇增,股價亦因而上揚,顯然於交易市場確實有不少投資人跟進買賣。再者,如興公司買進太萊公司股票之鎖單交易,刻意分散多日及多筆交易,明顯係為掩飾不法操縱,以避免查緝。雖本件被告甲○○否認犯行,及共犯即另案被告何政鋒、乙○○、戊○○、陳信宏、丁○○等人於本院另案審理中曾飾詞陳稱:分散多日及多筆交易係為免使股價動盪云云,惟按鎖單交易為股市不法操縱手法之一,而股價之不法炒作,力求個股股價之維持不使下跌,同樣具拉抬股價之效果,並非須生股價漲停或大幅上漲之結果,始謂拉抬之不法炒作。一如前述,如興公司之鎖單交易,分散三日各自多筆交易,其成交股價則逐日、逐次拉高,顯見其用意並不在於避免股價動盪,而是在於一方面避免一次大量交易而遭主管機關監視查緝,二方面可製造交易熱絡之假象,三方面則在藉由分散交易逐步拉抬股價。至太萊股價於該三日之交易,雖未有股價漲停或大幅上漲之情形,但相較於太萊股價自九十三年十月一日至同年月十九日間之最高收盤價僅二十一點七元,且九十三年十月十三、十四日均係下跌而言,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後之鎖單交易,已使股價小幅上漲,而達維持股價之效。九十四年一月三日、四日如興公司再買回之鎖單交易,依然分散多日且多筆交易,亦同樣有維持太萊股價之效。此外,如興公司鎖單之各筆交易前,均由交易雙方事前確認以一定數量及價錢買賣,其後各自依約定之價、量在先後時間內分別下單,亦確實因此而完成交易,此由如附表之雙方交易明細資料即可輕易看出,此等相對交易行為實係對敲交易。由上述可知,鎖單對敲之股市交易,實為操縱股價之不法炒作行為,因其交易手法具多樣性不一而足,究係違反九十五年一月十一日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各款所規定之何款行為,固須視個別實際交易情形而論,但以本案上揭之鎖單對敲交易手法而言,其屬違反該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所規定「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與他人通謀,以約定價格於自己出售,或購買有價證券時,使約定人同時為購買或出售之相對行為者」之相對委託行為,則甚為明確。
三、被告甲○○行為後,刑法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其中新法修正刑法第二條、第十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二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規定;及被告行為後,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於九十五年一月十一日修正公布,原第三、四、五、六款規範內容不變,因增訂第五款,原第五、六款之款次修正為第六、七款;另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亦於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修正公布第三、四項,將條文內之「共犯」修正為「正犯與共犯」。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現行刑法第2條第1項訂有明文。此條規定乃與刑法第1條罪刑法定主義契合,而貫徹法律禁止溯及既往原則,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是刑法第二條本身雖經修正,但刑法第二條既屬適用法律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現行刑法第二條規定,以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先予辨明。又以本次刑法修正之比較新舊法,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九十五年度第八次刑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被告甲○○行為後,法律之適用如下:
㈠就本案之適用而言,上開證券交易法之規定實質上無變動,
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之規定,對被告等人並無不利,自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適用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三、四、五、六款及同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項規定。
㈡修正後刑法第二十八條關於成立共同正犯之標準,將原來共
同正犯之共同「實施」犯罪,改為共同「實行」犯罪,剔除完全未參與犯罪相關行為之「實行」的「陰謀共同正犯」及「預備共同正犯」,是修正後之共同正犯之可罰性要件之範圍業已限縮。
㈢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業於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
刪除,並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是於新法修正施行後,被告甲○○連續多次分別犯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第一項第三款、第五款、第一百七十一條一項第一款等行為,即須分論併罰。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修正後之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適用被告等人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施行前之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論以連續犯,對被告等人並無不利之情形。
㈣綜合上述各條文修正前、後之比較,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
及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後段規定之「從舊、從輕」原則,被告甲○○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五款、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項及修正前刑法之相關規定予以論處。
四、核被告甲○○所為:㈠係違反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對於
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意圖抬高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與他人通謀,以約定價格於自己出售,或購買有價證券時,使約定人同時為購買或出售之相對行為」(即相對委託)之規定,應依修正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論處。
㈡被告甲○○與何政鋒、乙○○、丙○○、戊○○、陳信宏、
丁○○等人間,就如興公司鎖單對敲買賣太萊公司股票部分所犯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相對委託之罪,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為共同正犯。
㈢被告甲○○就本案之如興公司鎖單對敲買賣太萊公司股票部
分,與戊○○、陳信宏、丁○○等人共同利用不知情之林鴻潭提供帳戶及下單買賣股票,為間接正犯。
㈣被告甲○○連續多次相對委託之犯行,均係時間緊接,方法
相同,所犯係構成要件各自相同之罪名,均顯係出於概括犯意而為之,各為連續犯,均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論以一罪,並均加重其刑。
㈤爰審酌被告甲○○,共同參與操縱太萊公司股票價格、私下炒作太萊公司股票,欲藉由不斷製造交易活絡假象與異常價格,吸引不知情之投資人跟進,進而影響證券市場之交易秩序,以鎖單對敲交易方式由如興公司買進太萊公司股票,拉抬太萊公司股價及製造交易量增加之假象,影響股市交易秩序,誘使投資人跟進買賣太萊公司股票。並參酌上開各人之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參與犯罪時間之長短、所生損害、犯罪所得,而被告犯後仍矢口否認犯罪,不知悔悟等一切情狀,量處被告甲○○如主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刑法第十一條、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楊萬益
法官蔡建興法官劉邦繡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何俞瑩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九十五年一月十一日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左列各款之行為︰
一、在集中交易市場報價,業經有人承諾接受而不實際成交或不履行交割,足以影響市場秩序者。
二、(刪除)
三、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與他人通謀,以約定價格於自己出售,或購買有價證券時,使約定人同時為購買或出售之相對行為者。
四、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者。
五、意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而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者。
六、直接或間接從事其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者。
前項之規定,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準用之。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對於善意買入或賣出有價證券之人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之責。
第二十條第四項之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者。
二、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以直接或間接方式,使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且不合營業常規,致公司遭受重大損害者。
三、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或侵占公司資產。
犯前項之罪,其犯罪所得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有犯罪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共犯者,免除其刑。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犯罪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共犯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其犯罪所得利益超過罰金最高額時,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加重罰金;如損及證券市場穩定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其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應負損害賠償金額者外,以屬於犯人者為限,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
■附表:本案如興公司買賣太萊公司股票之交易明細┌─────────────────────────────────────┬─────────────────────────┬───┐│賣方│買方│當日成│├─┬──┬──┬──┬──┬───┬─┬───┬──┬───┬──────┼──┬───┬─┬──┬──┬───┬──────┤交量││日│成交│成交│成交│券商│帳號│營│投資姓│委託│委託書│備註(下單情│券商│帳號│營│投資│委託│委託書│備註(下單情│││期│時間│數量│價│││業│名│時間│編號│形)│││業│姓名│時間│編號│形)│││││││││員│││││││員││││││├─┼──┼──┼──┼──┼───┼─┼───┼──┼───┼──────┼──┼───┼─┼──┼──┼───┼──────┼───┤│93│★│104│21.9│9508│12672││蔡萓鎂│1127│40018│價格:21.9│9508│11369││如興│1127│40017│價格:21.9│650│││1127│││││││2800││股數:110張││││公司│1400││股數:300張││││4545│││││││││成交:112745│││││││成交:112745│││10├──┼──┼──┼──┼───┼─┼───┼──┼───┼──────┼──┼───┼─┼──┼──┼───┼──────┼───┤││★│196│21.9│9508│12708││吳伊芸│1127│40019│價格:21.9│9508│11369││如興│同上│40017│同上│46.15%││20│1127│││││││3400││股數:200張││││公司│││││││4545│││││││││成交:112745│││││││││├─┼──┼──┼──┼──┼───┼─┼───┼──┼───┼──────┼──┼───┼─┼──┼──┼───┼──────┼───┤│93│★│71│22│5180│495310││吳玉芬│9075│40065│價格:22│9508│11369││如興│9074│40018│價格:22││││9080│││││││900││股數:71張││││公司│800││股數:100張││││043│││││││││成交:090800│││││││成交:090830│││││││││││││││││││││││├──┼──┼──┼──┼───┼─┼───┼──┼───┼──────┼──┼───┼─┼──┼──┼───┼──────┤691││10│★│29│22│9508│12779││林沅錡│9080│40019│價格:22│9508│11369││如興│同上│40018│同上││││9083│││││││700││股數:30張││││公司│││││││043│││││││││成交:090830││││││││││├──┼──┼──┼──┼───┼─┼───┼──┼───┼──────┼──┼───┼─┼──┼──┼───┼──────┤││21│★│98│22│9535│363530││賴瑞麟│0911│50021│價格:22│9508│11369││如興│9101│40021│價格:22││││9103│││││││200││股數:100張││││公司│200││股數:100張││││046││││││││││││││││成交:091100│││├──┼──┼──┼──┼───┼─┼───┼──┼───┼──────┼──┼───┼─┼──┼──┼───┼──────┤│││★│2│22│9508│12779││林沅錡│9105│40023│價格:22│9508│11369││如興│同上│40021│同上││││9110│││││││000││股數:2張││││公司│││││││049│││││││││成交:091100│││││││├───┤│├──┼──┼──┼──┼───┼─┼───┼──┼───┼──────┼──┼───┼─┼──┼──┼───┼──────┤│││★│81│22.1│5723│77179││蔡萓鎂│9181│20041│價格:22.1│5381│24020│鍾│如興│9182│20021│價格:22.1││││9183│││││││100││股數:86張│││佳│公司│600││股數:81張││││051│││││││││成交:091831│││庭││││成交:091830│││││││││││││││││││││││├──┼──┼──┼──┼───┼─┼───┼──┼───┼──────┼──┼───┼─┼──┼──┼───┼──────┤43.42%│││★│8│22.1│9508│12779││林沅錡│9182│40025│價格:22.1│5381│24020│同│如興│同上│20021│價格:22.1││││9183│││││││700││股數:8張│││上│公司│││股數:8張││││051│││││││││成交:091830│││││││成交:091830│││├──┼──┼──┼──┼───┼─┼───┼──┼───┼──────┼──┼───┼─┼──┼──┼───┼──────┤│││9450│11│22.1│958P│30198││安碁科││30054││5381│24020│同│如興│同上│20021│價格:22.1││││053││││││技││││││上│公司│││股數:11張││││││││││││││││││││成交:094500││├─┼──┼──┼──┼──┼───┼─┼───┼──┼───┼──────┼──┼───┼─┼──┼──┼───┼──────┼───┤│93│9271│1│22.3│9508│12740││杜美連│9264│40033│價格:22.2│538I│24020││如興││20032││812│││023│││││││300││股數:11張││││公司││││││││││││││││成交:092710││││││││││├──┼──┼──┼──┼───┼─┼───┼──┼───┼──────┼──┼───┼─┼──┼──┼───┼──────┤││10│★│19│22.3│9508│12711││黎倍宏│9264│40034│價格:22.2│538I│24020││如興││20032│││││9271│││││││600││股數:19張││││公司│││││││023│││││││││成交:092710││││││││││├──┼──┼──┼──┼───┼─┼───┼──┼───┼──────┼──┼───┼─┼──┼──┼───┼──────┤││22│★│70│22.3│9535│363381││吳玉芬│9265│50042│價格:22.2│538I│24020││如興││20032│││││9271│││││││800││股數:70張││││公司│││││││023│││││││││││││││││││├──┼──┼──┼──┼───┼─┼───┼──┼───┼──────┼──┼───┼─┼──┼──┼───┼──────┤│││9284│2│22.3│9685│171724││ 張秀瓊 ││30158││538I│24020││如興││20032│││││026│││││││││││││公司││││││├──┼──┼──┼──┼───┼─┼───┼──┼───┼──────┼──┼───┼─┼──┼──┼───┼──────┤│││★│32│22.4│9645│150400││吳伊芸││60053││9508│11369││如興│9374│40038│價格:22.4││││9381│││││││││││││公司│500││股數:100張││││026││││││││││││││││成交:094310│││├──┼──┼──┼──┼───┼─┼───┼──┼───┼──────┼──┼───┼─┼──┼──┼───┼──────┤│││★│40│22.4│9645│150426│陳│陳家瑩│9380│60054│價格:22.4│9508│11369││如興│同上│40038│同上││││9381│││││立││900││股數:40張││││公司│││││││026│││││文││││成交:093810││││││││││├──┼──┼──┼──┼───┼─┼───┼──┼───┼──────┼──┼───┼─┼──┼──┼───┼──────┤│││9411│1│22.4│9508│12740││杜美連│9405│40039│價格:22.4│9508│11369││如興│同上│40038│同上││││026│││││││600││股數:6張││││公司││││││││││││││││成交:094110││││││││││├──┼──┼──┼──┼───┼─┼───┼──┼───┼──────┼──┼───┼─┼──┼──┼───┼──────┤│││★│27│22.4│9508│12740││杜美連│9424│40040│價格:22.4│9508│11369││如興│同上│40038│同上││││9431│││││││100││股數:100張││││公司│││││││026│││││││││成交:094310││││││││││├──┼──┼──┼──┼───┼─┼───┼──┼───┼──────┼──┼───┼─┼──┼──┼───┼──────┤│││★│73│22.4│9508│12740││杜美連││40040││538I│24020││如興││20041│││││9431│││││││││││││公司│││││││026│││││││││││││││││││├──┼──┼──┼──┼───┼─┼───┼──┼───┼──────┼──┼───┼─┼──┼──┼───┼──────┤│││9551│2│22.5│958P│30198││安碁科││30057││538I│24020││如興││20046│││││026││││││技│││││││公司││││││├──┼──┼──┼──┼───┼─┼───┼──┼───┼──────┼──┼───┼─┼──┼──┼───┼──────┤│││9551│6│22.5│958P│30198││安碁科││30061││538I│24020││如興││20046│││││026││││││技│││││││公司││││││├──┼──┼──┼──┼───┼─┼───┼──┼───┼──────┼──┼───┼─┼──┼──┼───┼──────┤│││9581│4│22.5│958P│30198││安碁科││30061││538I│24020││如興││20049│││││026││││││技│││││││公司││││││├──┼──┼──┼──┼───┼─┼───┼──┼───┼──────┼──┼───┼─┼──┼──┼───┼──────┤│││9581│6│22.5│958P│30198││安碁科││30062││538I│24020││如興││20049│││││026││││││技│││││││公司││││││├──┼──┼──┼──┼───┼─┼───┼──┼───┼──────┼──┼───┼─┼──┼──┼───┼──────┤│││1145│1│22.4│9893│181577││ 林思 翰││40289││538I│24020││如興││20041│││││1029│││││││││││││公司││││││├──┼──┼──┼──┼───┼─┼───┼──┼───┼──────┼──┼───┼─┼──┼──┼───┼──────┤│││1151│4│22.5│9419│163746││ 林美雲 ││50099││538I│24020││如興││20071│││││4029│││││││││││││公司││││││├──┼──┼──┼──┼───┼─┼───┼──┼───┼──────┼──┼───┼─┼──┼──┼───┼──────┤│││1151│1│22.5│8760│14668││ 吳萬煜 ││E0015││538I│24020││如興││20071│││││4029│││││││││││││公司││││││├──┼──┼──┼──┼───┼─┼───┼──┼───┼──────┼──┼───┼─┼──┼──┼───┼──────┤│││1254│2│23│565E│218782││ 蔡史琪 ││Z0066││538I│24020││如興││20078│││││1029││││2│││││││││公司││││││├──┼──┼──┼──┼───┼─┼───┼──┼───┼──────┼──┼───┼─┼──┼──┼───┼──────┤│││1254│3│23│971F│106083││ 何政仁 ││20050││538I│24020││如興││20078│││││1029│││││││││││││公司││││││├──┼──┼──┼──┼───┼─┼───┼──┼───┼──────┼──┼───┼─┼──┼──┼───┼──────┼───┤││1254│2│23│1216│43067││李玉昭││80023││538I│24020││如興││20078│││││1029│││││││││││││公司││││││├──┼──┼──┼──┼───┼─┼───┼──┼───┼──────┼──┼───┼─┼──┼──┼───┼──────┤49.26%│││1254│10│23│585Y│6488││ 劉昭利 ││A0002││538I│24020││如興││20078│││││1029│││││││││││││公司││││││├──┼──┼──┼──┼───┼─┼───┼──┼───┼──────┼──┼───┼─┼──┼──┼───┼──────┤│││1254│5│23│9439│59694││ 林營花 ││20145││538I│24020││如興││20078│││││1029│││││││││││││公司││││││├──┼──┼──┼──┼───┼─┼───┼──┼───┼──────┼──┼───┼─┼──┼──┼───┼──────┤│││1254│2│23│9465│7157││ 劉麗鈺 ││30055││538I│24020││如興││20078│││││1029│││││││││││││公司││││││├──┼──┼──┼──┼───┼─┼───┼──┼───┼──────┼──┼───┼─┼──┼──┼───┼──────┤│││1254│10│23│585Y│6488││劉昭利││A0003││538I│24020││如興││20078│││││1029│││││││││││││公司││││││├──┼──┼──┼──┼───┼─┼───┼──┼───┼──────┼──┼───┼─┼──┼──┼───┼──────┤│││1254│4│23│9834│142708││ 賴添南 ││40122││538I│24020││如興││20078│││││1029│││││││││││││公司││││││├──┼──┼──┼──┼───┼─┼───┼──┼───┼──────┼──┼───┼─┼──┼──┼───┼──────┤│││1254│1│23│779J│159565││ 蔡奇穎 ││N0001││538I│24020││如興││20078│││││1029│││││││││││││公司││││││├──┼──┼──┼──┼───┼─┼───┼──┼───┼──────┼──┼───┼─┼──┼──┼───┼──────┤│││1254│1│23│9611│173039││ 林哲夫 ││X0004││538I│24020││如興││20078│││││1029│││││││││││││公司││││││├──┼──┼──┼──┼───┼─┼───┼──┼───┼──────┼──┼───┼─┼──┼──┼───┼──────┤│││1254│6│23│585Y│6488││劉昭利││A0004││538I│24020││如興││20078│││││1029│││││││││││││公司││││││├──┼──┼──┼──┼───┼─┼───┼──┼───┼──────┼──┼───┼─┼──┼──┼───┼──────┤│││1254│2│23│2181│73093││ 李秋華 ││V0142││538I│24020││如興││20078│││││1029│││││││││││││公司││││││├──┼──┼──┼──┼───┼─┼───┼──┼───┼──────┼──┼───┼─┼──┼──┼───┼──────┤│││1254│1│23│982A│56662││ 黃筠雯 ││30048││538I│24020││如興││20078│││││1029│││││││││││││公司││││││├──┼──┼──┼──┼───┼─┼───┼──┼───┼──────┼──┼───┼─┼──┼──┼───┼──────┤│││1254│5│23│5093│910775││ 王哲男 ││N0367││538I│24020││如興││20078│││││1029│││││││││││││公司││││││├──┼──┼──┼──┼───┼─┼───┼──┼───┼──────┼──┼───┼─┼──┼──┼───┼──────┤│││1254│15│23│565E│218782││蔡史琪││Z0067││538I│24020││如興││20078│││││1029││││2│││││││││公司││││││├──┼──┼──┼──┼───┼─┼───┼──┼───┼──────┼──┼───┼─┼──┼──┼───┼──────┤│││1254│1│23│9634│12313││ 林梅卿 ││X0205││538I│24020││如興││20078│││││1029│││││││││││││公司││││││├──┼──┼──┼──┼───┼─┼───┼──┼───┼──────┼──┼───┼─┼──┼──┼───┼──────┤│││1254│1│23│979H│4093││ 黃淑貞 ││H0341││538I│24020││如興││20078│││││1029│││││││││││││公司││││││├──┼──┼──┼──┼───┼─┼───┼──┼───┼──────┼──┼───┼─┼──┼──┼───┼──────┤│││1254│1│23│9651│164558││ 賴玲娜 ││X0743││538I│24020││如興││20078│││││1029│││││││││││││公司││││││├──┼──┼──┼──┼───┼─┼───┼──┼───┼──────┼──┼───┼─┼──┼──┼───┼──────┤│││1254│3│23│9686│59078││ 李貞夫 ││10189││538I│24020││如興││20078│││││1029│││││││││││││公司││││││├──┼──┼──┼──┼───┼─┼───┼──┼───┼──────┼──┼───┼─┼──┼──┼───┼──────┤│││1254│30│23│9452│3012││ 陳新坤 ││10095││538I│24020││如興││20078│││││1029│││││││││││││公司││││││├──┼──┼──┼──┼───┼─┼───┼──┼───┼──────┼──┼───┼─┼──┼──┼───┼──────┤│││1255│1│23.4│979H│4093││黃淑貞││H0340││538I│24020││如興││20081│││││1032│││││││││││││公司││││││├──┼──┼──┼──┼───┼─┼───┼──┼───┼──────┼──┼───┼─┼──┼──┼───┼──────┤│││1255│5│23.4│9439│59694││林營花││20147││538I│24020││如興││20081│││││1032│││││││││││││公司│││││├─┼──┼──┼──┼──┼───┼─┼───┼──┼───┼──────┼──┼───┼─┼──┼──┼───┼──────┼───┤│93│★│90│21.2│9508│11369││如興│1031│40025│價格:21.2│950C│6134││ 戴美 │1031│40016│價格:21.2│1087.1│││1032││││││公司│5300││股數:100張││││玲│5500││股數:102張│55│││1530│││││││││成交:103215│││││││成交:103215│││├──┼──┼──┼──┼───┼─┼───┼──┼───┼──────┼──┼───┼─┼──┼──┼───┼──────┤││12│★│10│21.2│9508│11369││如興│同上│40025│同上│5500│55630││黎倍││30040│││││1032││││││公司│││││05││宏│││││││1530│││││││││││││││││││├──┼──┼──┼──┼───┼─┼───┼──┼───┼──────┼──┼───┼─┼──┼──┼───┼──────┤││28│1037│104│21.1│5381│24020│鍾│如興│1036│20028│價格:21.1│950C│6134││戴美│1037│40020│價格:21.1││││1530│││││佳│公司│0400││股數:104張││││玲│0700││股數:130張│││││││││庭││││成交:103715│││││││成交:103715│││├──┼──┼──┼──┼───┼─┼───┼──┼───┼──────┼──┼───┼─┼──┼──┼───┼──────┤│││★│19│21.1│5381│24020│同│如興│同上│20028│價格:21.1│950C│6147││戴美│1037│40021│價格:21.1││││1037│││││上│公司│││股數:77張││││華│2100││股數:90張││││4530│││││││││成交:103745│││││││成交:103845│││├──┼──┼──┼──┼───┼─┼───┼──┼───┼──────┼──┼───┼─┼──┼──┼───┼──────┼───┤││★│77│21.1│5381│24020│同│如興│同上│20028│價格:21.1│9508│12672││蔡萓│1037│40027│價格:21.1│45.99%│││1037│││││上│公司│││股數;7張││││鎂│3100││股數:100張││││4530│││││││││成交:103745│││││││成交:103745│││├──┼──┼──┼──┼───┼─┼───┼──┼───┼──────┼──┼───┼─┼──┼──┼───┼──────┤│││★│83│21.1│9508│11369││如興││40028││950C│6147││戴美│1038│40022│價格:21.2││││1038││││││公司│││││││華│0000││股數:17張││││4530││││││││││││││││成交:103815│││├──┼──┼──┼──┼───┼─┼───┼──┼───┼──────┼──┼───┼─┼──┼──┼───┼──────┤│││★│71│21.1│9508│11369││如興││40028││950C│6147││戴美│同上│40022│價格:21.1││││1038││││││公司│││││││華│││股數:83張││││4530││││││││││││││││成交:103845│││├──┼──┼──┼──┼───┼─┼───┼──┼───┼──────┼──┼───┼─┼──┼──┼───┼──────┤│││★│46│21.1│9508│11369││如興││40028││5500│55630││黎倍││30042│││││1039││││││公司│││││05││宏│││││││4530││││││││││││││││││├─┼──┼──┼──┼──┼───┼─┼───┼──┼───┼──────┼──┼───┼─┼──┼──┼───┼──────┼───┤│93│★│182│21.3│9508│11369││如興│9071│40013│價格:21.3│5500│556299│賴│賴瑞│9075│30016│價格:21.3│760.1│││9081││││││公司│900││股數:182張││6│淑│麟│000││股數:200張││││043│││││││││成交:090810│││如││││成交:090810│││├──┼──┼──┼──┼───┼─┼───┼──┼───┼──────┼──┼───┼─┼──┼──┼───┼──────┤│││★│100│21.1│9508│11369││如興│9102│40014│價格:21.1│5500│556299│同│賴瑞│9105│30020│價格:21.2│64││12│9111││││││公司│200││股數:100張││6│上│麟│300││股數:302張││││045│││││││││成交:091110│││││││成交:091110│││├──┼──┼──┼──┼───┼─┼───┼──┼───┼──────┼──┼───┼─┼──┼──┼───┼──────┤│││★│190│21.1│5381│24020│鍾│如興│9102│10059│價格:21.1│5500│556299│同│賴瑞│同上│30020│同上│││29│9111│││││佳│公司│800││股數:190張││6│上│麟│││├───┤││045│││││庭││││成交:091110│││││││├───┤│├──┼──┼──┼──┼───┼─┼───┼──┼───┼──────┼──┼───┼─┼──┼──┼───┼──────┤65.78%│││★│10│21.1│5381│24020│同│如興│同上│10059│價格:21.1│5500│556299│同│賴瑞│9113│30021│價格:21.1││││9114│││││上│公司│││股數:10張││6│上│麟│200││股數:10張││││045│││││││││成交:091140│││││││成交:091140│││├──┼──┼──┼──┼───┼─┼───┼──┼───┼──────┼──┼───┼─┼──┼──┼───┼──────┤│││★│18│21.2│9508│11369││如興│9121│40018│價格:21.1│5500│556299│同│賴瑞│9122│30022│價格:21.2││││9124││││││公司│100││股數:18張││6│上│麟│400││股數:20張││││045│││││││││成交:091240│││││││成交:091240││├─┼──┼──┼──┼──┼───┼─┼───┼──┼───┼──────┼──┼───┼─┼──┼──┼───┼──────┼───┤│94│9422│5│20.5│9667│91893││ 楊菊英 │9310│20134││9508│11369││如興│9420│40030│價格:20.5│1003│││033│││││││058││││││公司│278││股數:30張││││││││││││││││││││成交:094220│││├──┼──┼──┼──┼───┼─┼───┼──┼───┼──────┼──┼───┼─┼──┼──┼───┼──────┤││01│★│25│20.5│950C│6147││ 戴美華 │9411│40008│價格:20.5│9508│11369││如興│9420│40030│同上││││9422│││││││747││股數:101張││││公司│278││││││033│││││││││成交:094420││││││││││├──┼──┼──┼──┼───┼─┼───┼──┼───┼──────┼──┼───┼─┼──┼──┼───┼──────┤││03│★│41│20.5│950C│6147││戴美華│9411│40008│同上│9508│11369││如興│9424│40031│價格:20.5││││9425│││││││747││││││公司│205││股數:41張││││033││││││││││││││││成交:094250│││├──┼──┼──┼──┼───┼─┼───┼──┼───┼──────┼──┼───┼─┼──┼──┼───┼──────┤│││★│29│20.5│950C│6147││戴美華│9411│40008│同上│9508│11369││如興│9430│40032│價格:20.5││││9432│││││││747││││││公司│980││股數:29張││││033││││││││││││││││成交:094320│││├──┼──┼──┼──┼───┼─┼───┼──┼───┼──────┼──┼───┼─┼──┼──┼───┼──────┤│││★│20│20.9│950C│6147││戴美華│9025│40003│價格:20.9│││││││││││9025│││││││100││股數:11張│││││││││││100│││││││││成交:090650││││││││││├──┼──┼──┼──┼───┼─┼───┼──┼───┼──────┼──┼───┼─┼──┼──┼───┼──────┤│││★│132│20.5│950C│6134││ 戴美玲 │9472│40009│價格:20.5│9508│11369││如興│9480│40036│價格:20.5││││9482│││││││047││股數:132張││││公司│873││股數:133張││││033│││││││││成交:094820│││││││成交:094820│││├──┼──┼──┼──┼───┼─┼───┼──┼───┼──────┼──┼───┼─┼──┼──┼───┼──────┤│││9482│1│20.5│9702│57640││ 曾桂珠 │9453│20042││9508│11369││如興│9480│40036│同上││││033│││││││849││││││公司│873│││││├──┼──┼──┼──┼───┼─┼───┼──┼───┼──────┼──┼───┼─┼──┼──┼───┼──────┤│││★│65│20.5│9508│12672││蔡萓鎂│9485│40037│價格:20.4│9508│11369││如興│9493│40038│價格:20.5││││9495│││││││481││股數:66張││││公司│580││股數:67張││││033│││││││││成交:094950│││││││成交:094950│││├──┼──┼──┼──┼───┼─┼───┼──┼───┼──────┼──┼───┼─┼──┼──┼───┼──────┤│││9495│2│20.5│9702│57640││曾桂珠│9453│20042││9508│11369││如興│9493│40038│同上││││033│││││││849││││││公司│580│││││├──┼──┼──┼──┼───┼─┼───┼──┼───┼──────┼──┼───┼─┼──┼──┼───┼──────┤│││★│62│20.5│9508│12672││蔡萓鎂│1020│40050│價格:20.4│9702│60226│許│如興│1022│20064│價格:20.5││││1022│││││││0548││股數:64張│││瑞│公司│2868││股數:63張││││5035│││││││││成交:102020│││鳳││││成交:102250│││││││││││││102250││││││││││├──┼──┼──┼──┼───┼─┼───┼──┼───┼──────┼──┼───┼─┼──┼──┼───┼──────┼───┤││1022│1│20.5│9702│57640││曾桂珠│9453│20042││9702│60226││如興│1022│20064││49.85%│││5035│││││││849││││││公司│2868│││││├──┼──┼──┼──┼───┼─┼───┼──┼───┼──────┼──┼───┼─┼──┼──┼───┼──────┤│││1025│3│20.5│9587│239227││林李枝│9560│60143││9702│60226│許│如興│1025│10036│價格:20.5││││5035││││││宇│860│││││瑞│公司│3791││股數:40張││││││││││││││││鳳││││成交:102550│││├──┼──┼──┼──┼───┼─┼───┼──┼───┼──────┼──┼───┼─┼──┼──┼───┼──────┤│││★│37│20.5│9645│150439│陳│許政輝│1025│60138│價格:20.5│9702│60226│同│如興│1025│10036│同上││││1025│││││立││0708││股數:37張│││上│公司│3791││││││5035│││││文││││成交:102550││││││││││├──┼──┼──┼──┼───┼─┼───┼──┼───┼──────┼──┼───┼─┼──┼──┼───┼──────┤│││★│37│20.5│9645│150439│陳│許政輝│1025│60138│價格:20.5│9702│60226│同│如興│1026│20067│價格:20.5││││1026│││││立││0708││股數:37張│││上│公司│3410││股數:37張││││5037│││││文││││成交:102650│││││││成交:102650│││├──┼──┼──┼──┼───┼─┼───┼──┼───┼──────┼──┼───┼─┼──┼──┼───┼──────┤│││★│15│20.5│9645│150439│同│許政輝│1025│60138│價格:20.5│9702│60226│同│如興│1027│20069│價格:20.5││││1027│││││上││0708││股數:15張│││上│公司│1785││股數:15張││││2037│││││││││成交:102720│││││││成交:102720│││├──┼──┼──┼──┼───┼─┼───┼──┼───┼──────┼──┼───┼─┼──┼──┼───┼──────┤│││★│5│20.5│9645│150439│同│許政輝│1025│60138│價格:20.5│9702│60226│同│如興│1028│20070│價格:20.5││││1028│││││上││0708││股數:5張│││上│公司│0133││股數:7張││││2037│││││││││成交:102820│││││││成交:102820│││││││││││││││││││││││││││││││││││││││││││││││││││││││││││││││├──┼──┼──┼──┼───┼─┼───┼──┼───┼──────┼──┼───┼─┼──┼──┼───┼──────┤│││★│2│20.5│9645│150439│同│許政輝│1028│60140│價格:20.5│9702│60226│同│如興│1028│20070│同上││││1028│││││上││0663││股數:2張│││上│公司│0133││││││2037│││││││││成交:102820││││││││││├──┼──┼──┼──┼───┼─┼───┼──┼───┼──────┼──┼───┼─┼──┼──┼───┼──────┤│││★│38│20.5│9645│150439│同│許政輝│1028│60140│價格:20.5│9702│60226│同│如興│1028│20071│價格:20.5││││1029│││││上││0663││股數:38張│││上│公司│5097││股數:38張││││2037│││││││││成交:102920│││││││成交:102920││├─┼──┼──┼──┼──┼───┼─┼───┼──┼───┼──────┼──┼───┼─┼──┼──┼───┼──────┼───┤│94│★│30│20.4│950C│6147││戴美華│9021│40001│價格:20.4│9508│11369││如興│9023│40009│價格:20.4│631.2│││9024│││││││718││股數:89張││││公司│166││股數:30張│12│││531│││││││││成交:090415│││││││成交:090245│││├──┼──┼──┼──┼───┼─┼───┼──┼───┼──────┼──┼───┼─┼──┼──┼───┼──────┤││01│★│35│20.4│950C│6147││戴美華│9021│40001│同上│538I│24020│鍾│如興│9033│20020│價格:20.4││││9034│││││││718│││││佳│公司│353││股數:35張││││533││││││││││││庭││││成交:090345│││├──┼──┼──┼──┼───┼─┼───┼──┼───┼──────┼──┼───┼─┼──┼──┼───┼──────┤││04│★│24│20.4│950C│6147││戴美華│9021│40001│同上│9508│11369││如興│9041│40012│價格:20.4││││9041│││││││718││││││公司│147││股數:50張││││533││││││││││││││││成交:090415│││├──┼──┼──┼──┼───┼─┼───┼──┼───┼──────┼──┼───┼─┼──┼──┼───┼──────┤│││★│26│20.4│950C│6134││戴美玲│9022│40002│價格:20.4│9508│11369││如興│9041│40012│同上││││9041│││││││394││股數:100張││││公司│147││││││533│││││││││成交:090515││││││││││├──┼──┼──┼──┼───┼─┼───┼──┼───┼──────┼──┼───┼─┼──┼──┼───┼──────┤│││★│74│20.4│950C│6134││戴美玲│9022│40002│同上│9508│11369││如興│9050│40014│價格:20.4││││9051│││││││394││││││公司│957││股數:74張││││533││││││││││││││││成交:090515│││├──┼──┼──┼──┼───┼─┼───┼──┼───┼──────┼──┼───┼─┼──┼──┼───┼──────┤│││9091│9│20.5│5180│483458││ 張和英 │8551│70042││538I│24020│鍾│如興│9090│20021│價格:20.5││││534│││││││630│││││佳│公司│838││股數:9張││││││││││││││││庭││││成交:090915│││├──┼──┼──┼──┼───┼─┼───┼──┼───┼──────┼──┼───┼─┼──┼──┼───┼──────┤│││★│56│20.5│5723│77166││柯宜娟│9083│20007│價格:20.5│538I│24020│鍾│如興│9090│20021│價格:20.5││││9091│││││││854││股數:100張│││佳│公司│838││股數:56張││││534│││││││││成交:091321│││庭││││成交:090915│││├──┼──┼──┼──┼───┼─┼───┼──┼───┼──────┼──┼───┼─┼──┼──┼───┼──────┤│││★│40│20.5│5723│77166││柯宜娟│9083│20007│同上│9702│60226│許│如興│9095│20011│價格:20.5││││9101│││││││854│││││瑞│公司│994││股數:40張││││534││││││││││││鳳││││成交:091015│││├──┼──┼──┼──┼───┼─┼───┼──┼───┼──────┼──┼───┼─┼──┼──┼───┼──────┼───┤││9131│6│20.5│7321│6223││ 章孝成 │9130│40142││9508│11369││如興│9125│40018│價格:20.5│79.21%│││536│││││││190││││││公司│372││股數:62張││││││││││││││││││││成交:091315│││├──┼──┼──┼──┼───┼─┼───┼──┼───┼──────┼──┼───┼─┼──┼──┼───┼──────┤│││★│2│20.5│5723│77166││柯宜娟│9083│20007││9508│11369││如興│9125│40018│同上││││9131│││││││854││││││公司│372││││││536│││││││││││││││││││├──┼──┼──┼──┼───┼─┼───┼──┼───┼──────┼──┼───┼─┼──┼──┼───┼──────┤│││★│54│20.5│9645│150439│陳│許政輝│9113│60033│價格:20.5│9508│11369││如興│9125│40018│同上││││9131│││││立││595││股數:54張││││公司│372││││││536│││││文││││成交:091315││││││││││├──┼──┼──┼──┼───┼─┼───┼──┼───┼──────┼──┼───┼─┼──┼──┼───┼──────┤│││★│6│20.5│9645│150439│同│許政輝│9113│60033│價格:20.5│9508│11369││如興│9135│40019│價格:20.5││││9141│││││上││595││股數:6張││││公司│990││股數:6張││││537│││││││││成交:091415│││││││成交:091415│││├──┼──┼──┼──┼───┼─┼───┼──┼───┼──────┼──┼───┼─┼──┼──┼───┼──────┤│││★│60│20.6│9645│150439│同│許政輝│9113│60034│價格:20.6│9702│60226│許│如興│9142│20016│價格:20.6││││9144│││││上││973││股數:60張│││瑞│公司│329││股數:60張││││537│││││││││成交:091445│││鳳││││成交:091445│││├──┼──┼──┼──┼───┼─┼───┼──┼───┼──────┼──┼───┼─┼──┼──┼───┼──────┤│││★│50│20.6│9645│150439│同│許政輝│9153│60035│價格:20.6│538I│24020│鍾│如興│9162│20025│價格:20.6││││9164│││││上││035││股數:50張│││佳│公司│227││股數:50張││││537│││││││││成交:091645│││庭││││成交:091645│││├──┼──┼──┼──┼───┼─┼───┼──┼───┼──────┼──┼───┼─┼──┼──┼───┼──────┤│││★│20│20.6│9535│363381││吳玉芬│9155│A0006│價格:20.6│9508│11369││如興│9163│40022│價格:20.6││││9164│││││││379││股數:50張││││公司│978││股數:20張││││537││││││││││││││││成交:091645│││├──┼──┼──┼──┼───┼─┼───┼──┼───┼──────┼──┼───┼─┼──┼──┼───┼──────┤│││★│8│20.6│9535│363381││吳玉芬│9155│A0006│同上│9702│60226│許│如興│9170│20018│價格:20.6││││9171│││││││379│││││瑞│公司│209││股數:8張││││537││││││││││││鳳││││成交:091715││├─┼──┼──┼──┼──┼───┼─┼───┼──┼───┼──────┼──┼───┼─┼──┼──┼───┼──────┼───┤│94│1211│39│15.5│9702│60226││如興│1209│C0037││5118│57270││李秀│1210│10182││861.1│││0541││││││公司│4775││││││玉│5203│││63││├──┼──┼──┼──┼───┼─┼───┼──┼───┼──────┼──┼───┼─┼──┼──┼───┼──────┤││03│1211│11│15.5│9702│60226││如興│1209│C0037││5118│57270││李秀│1210│10183│││││0541││││││公司│4775││││││玉│5686│││││├──┼──┼──┼──┼───┼─┼───┼──┼───┼──────┼──┼───┼─┼──┼──┼───┼──────┤││17│1212│33│15.5│9702│60226│許│如興│1212│C0039│價格:15.5│5118│57270││李秀│1210│10183│││││3541│││││瑞│公司│3322││股數:50張││││玉│5686│││││││││││鳳││││成交:121235││││││││││├──┼──┼──┼──┼───┼─┼───┼──┼───┼──────┼──┼───┼─┼──┼──┼───┼──────┤│││1212│1│15.5│9702│60226│同│如興│1212│C0039│同上│950L│91250││ 陳慶 │1211│30177│││││3541│││││上│公司│3322││││││偉│3483│││││├──┼──┼──┼──┼───┼─┼───┼──┼───┼──────┼──┼───┼─┼──┼──┼───┼──────┤│││1212│1│15.5│9702│60226│同│如興│1212│C0039│同上│950L│89136││ 林素 │1211│30179│││││3541│││││上│公司│3322││││││花│3505│││││├──┼──┼──┼──┼───┼─┼───┼──┼───┼──────┼──┼───┼─┼──┼──┼───┼──────┤│││1212│1│15.5│9702│60226│同│如興│1212│C0039│同上│950L│83174││ 林佳 │1211│30176│││││3541│││││上│公司│3322││││││成│3473│││││├──┼──┼──┼──┼───┼─┼───┼──┼───┼──────┼──┼───┼─┼──┼──┼───┼──────┤│││1212│1│15.5│9702│60226│同│如興│1212│C0039│同上│950L│88425││ 王東 │1211│30178│││││3541│││││上│公司│3322││││││洋│3495│││││├──┼──┼──┼──┼───┼─┼───┼──┼───┼──────┼──┼───┼─┼──┼──┼───┼──────┤│││1212│1│15.5│9702│60226│同│如興│1212│C0039│同上│950L│91645││ 楊春 │1211│30181│││││3541│││││上│公司│3322││││││霞│3535│││││├──┼──┼──┼──┼───┼─┼───┼──┼───┼──────┼──┼───┼─┼──┼──┼───┼──────┼───┤││1212│1│15.5│9702│60226│同│如興│1212│C0039│同上│950L│90853││ 陳惠 │1211│30180││23.22%│││3541│││││上│公司│3322││││││華│3527│││││├──┼──┼──┼──┼───┼─┼───┼──┼───┼──────┼──┼───┼─┼──┼──┼───┼──────┤│││★│11│15.5│9702│60226│同│如興│1212│C0039│同上│5500│556300│賴│黎倍│1215│30062│價格:15.5││││1216│││││上│公司│3322││││5│淑│宏│5600││股數:11張││││0543││││││││││││如││││成交:121605│││├──┼──┼──┼──┼───┼─┼───┼──┼───┼──────┼──┼───┼─┼──┼──┼───┼──────┤│││1225│47│15.5│9702│60226││如興│1221│C0040││9676│390307││ 李國 │1224│30421│││││0543││││││公司│4433││││││祥│4424│││││├──┼──┼──┼──┼───┼─┼───┼──┼───┼──────┼──┼───┼─┼──┼──┼───┼──────┤│││1226│3│15.5│9702│60226││如興│1221│C0040││5856│259767││江鴻│1225│A0300│││││0543││││││公司│4433││││││彰│3780│││││├──┼──┼──┼──┼───┼─┼───┼──┼───┼──────┼──┼───┼─┼──┼──┼───┼──────┤│││1233│47│15.5│9702│60226│許│如興│1231│C0041│價格:15.55│9676│390307││李國│1232│30438│││││0543││5│││瑞│公司│1364││股數:50張││││祥│4596│││││││││││鳳││││成交:123305││││││││││├──┼──┼──┼──┼───┼─┼───┼──┼───┼──────┼──┼───┼─┼──┼──┼───┼──────┤│││★│2│15.5│9702│60226│同│如興│1231│C0041│同上│5500│556300│賴│黎倍│1243│30068│價格:15.55││││1243││5│││上│公司│1364││││5│淑│宏│2297││股數:3張││││3546││││││││││││如││││成交:124335│││├──┼──┼──┼──┼───┼─┼───┼──┼───┼──────┼──┼───┼─┼──┼──┼───┼──────┤│││★│1│15.5│9702│60226│同│如興│1231│C0041│同上│5500│556300│賴│黎倍│1243│30070│價格:15.55││││1244││5│││上│公司│1364││││5│淑│宏│5340││股數:1張││││0546││││││││││││如││││成交:124405││├─┼──┼──┼──┼──┼───┼─┼───┼──┼───┼──────┼──┼───┼─┼──┼──┼───┼──────┼───┤│94│1158│37│15.7│538I│24020││如興│1158│20041││958P│341459││ 丁國 │1158│60146││865│││4044││5││││公司│0483││││││琳│2713│││││├──┼──┼──┼──┼───┼─┼───┼──┼───┼──────┼──┼───┼─┼──┼──┼───┼──────┤││03│1158│13│15.7│538I│24020││如興│1158│20041││958P│341459││丁國│1158│60147│││││4044││5││││公司│0483││││││琳│3440│││││├──┼──┼──┼──┼───┼─┼───┼──┼───┼──────┼──┼───┼─┼──┼──┼───┼──────┤││18│1159│37│15.7│538I│24020│鍾│如興│1159│20042│價格:15.75│958P│341459││丁國│1158│60147│││││1045││5│││佳│公司│0403││股數:37張││││琳│3440│││││││││││庭││││成交:115910││││││││││├──┼──┼──┼──┼───┼─┼───┼──┼───┼──────┼──┼───┼─┼──┼──┼───┼──────┤│││1204│2│15.7│538I│24020│同│如興│1159│20042│價格:15.75│958D│98475││書茂│1203│10180│││││1045││5│││上│公司│0403││股數:2張││││興│4338│││││││││││││││成交:120410││││││││││├──┼──┼──┼──┼───┼─┼───┼──┼───┼──────┼──┼───┼─┼──┼──┼───┼──────┤│││1214│1│15.7│538I│24020│同│如興│1159│20042│價格:15.75│7000│988422││趙淑│1213│30159│││││1044││5│││上│公司│0403││股數:1張││0││圓│4679│││││││││││││││成交:121410││││││││││├──┼──┼──┼──┼───┼─┼───┼──┼───┼──────┼──┼───┼─┼──┼──┼───┼──────┤│││★│10│15.7│538I│24020│同│如興│1159│20042│價格:15.75│5500│556299│賴│賴瑞│1214│30024│(第一次)││││1214││5│││上│公司│0403││股數:10張│││淑│麟│0996││價格:15.75││││1044│││││││││成交:121410│││如││││股數:10張││││││││││││││││││││成交:121410││││││││││││││││││││(第二次)││││││││││││││││││││價格:15.75││││││││││││││││││││股數:1張││││││││││││││││││││成交:121610│││││││││││││││││││││││├──┼──┼──┼──┼───┼─┼───┼──┼───┼──────┼──┼───┼─┼──┼──┼───┼──────┤│││1227│8│15.8│538I│24020││如興│1223│20047││9417│108884││陳俊│1227│40069│││││4045││││││公司│2794││││││宏│3908│││││├──┼──┼──┼──┼───┼─┼───┼──┼───┼──────┼──┼───┼─┼──┼──┼───┼──────┤│││1227│42│15.8│9508│11369││如興│1224│10102││9417│108884││陳俊│1227│40069│││││4045││││││公司│0176││││││宏│3908│││││├──┼──┼──┼──┼───┼─┼───┼──┼───┼──────┼──┼───┼─┼──┼──┼───┼──────┤│││1227│2│15.8│9702│60226││如興│1223│20037││9417│108680││ 袁立 │1227│40068│││││4045││││││公司│2059││││││君│2989│││││├──┼──┼──┼──┼───┼─┼───┼──┼───┼──────┼──┼───┼─┼──┼──┼───┼──────┼───┤││1227│42│15.8│538I│24020││如興│1223│20047││9417│108680││袁立│1227│40068│││││4045││││││公司│2794││││││君│2989│││││├──┼──┼──┼──┼───┼─┼───┼──┼───┼──────┼──┼───┼─┼──┼──┼───┼──────┤│││1240│50│15.7│9702│60226│許│如興│1238│20040│價格:15.75│9417│108884││陳俊│1239│40073│││││1049││5│││瑞│公司│4249││股數:100張││││宏│5466│││││││││││鳳││││成交:124010││││││││││├──┼──┼──┼──┼───┼─┼───┼──┼───┼──────┼──┼───┼─┼──┼──┼───┼──────┤│││1240│26│15.7│9702│60226│同│如興│1238│20040│同上│9417│108680││袁立│1239│40072│││││1049││5│││上│公司│4249││││││君│5131│││││├──┼──┼──┼──┼───┼─┼───┼──┼───┼──────┼──┼───┼─┼──┼──┼───┼──────┤│││★│6│15.7│9508│11369││如興│1249│10109│價格:15.7│5500│556299│賴│賴瑞│1249│30046│價格:15.7││││1250││││││公司│1169││股數:6張││6│淑│麟│5615││股數:13張││││1052│││││││││成交:125010│││如││││成交:125010│││││││││││││││││││││││├──┼──┼──┼──┼───┼─┼───┼──┼───┼──────┼──┼───┼─┼──┼──┼───┼──────┤│││★│1│15.7│9702│60226││如興│1238│20040││5500│556299│賴│賴瑞│1250│30047│價格:15.75││││1250││5││││公司│4249││││6│淑│麟│3920││股數:1張││││4053││││││││││││如││││成交:125040│││├──┼──┼──┼──┼───┼─┼───┼──┼───┼──────┼──┼───┼─┼──┼──┼───┼──────┤│││★│3│15.7│9702│60226│同│如興│1238│20040│價格:15.75│5500│556299│賴│賴瑞│1252│30048│價格:15.75││││1252││5│││上│公司│4249││股數:100張││6│淑│麟│1492││股數:3張││││4053│││││││││成交:124010│││如││││成交:125240│││├──┼──┼──┼──┼───┼─┼───┼──┼───┼──────┼──┼───┼─┼──┼──┼───┼──────┤│││★│10│15.7│9702│60226│同│如興│1238│20040│同上│5500│556299│賴│賴瑞│1255│30052│價格:15.75││││1255││5│││上│公司│4249││││6│淑│麟│2544││股數:10張││││4055││││││││││││如││││成交:125540│││├──┼──┼──┼──┼───┼─┼───┼──┼───┼──────┼──┼───┼─┼──┼──┼───┼──────┤│││★│10│15.7│9702│60226│同│如興│1238│20040│同上│5500│556299│賴│賴瑞│1255│30053│價格:15.75││││1256││5│││上│公司│4249││││6│淑│麟│5748││股數:10張││││1055││││││││││││如││││成交:125610│││├──┼──┼──┼──┼───┼─┼───┼──┼───┼──────┼──┼───┼─┼──┼──┼───┼──────┤│││1321│100│15.5│9508│11369││如興│1320│10125││5500│555928││章喜│1320│30060│││││1054││││││公司│1694││││4││元│4278││││├─┼──┼──┼──┼──┼───┼─┼───┼──┼───┼──────┼──┼───┼─┼──┼──┼───┼──────┼───┤│94│1256│6│14.5│9702│60226││如興│1252│20048││9417│108680││袁立│1256│40128││859│││1047││││││公司│4354││││││君│0126│││││├──┼──┼──┼──┼───┼─┼───┼──┼───┼──────┼──┼───┼─┼──┼──┼───┼──────┤││03│1256│36│14.5│9508│11369││如興│1253│10134││9417│108680││袁立│1256│40128│││││1047││││││公司│1930││││││君│0126│││││├──┼──┼──┼──┼───┼─┼───┼──┼───┼──────┼──┼───┼─┼──┼──┼───┼──────┤││24│1257│50│14.5│9508│11369││如興│1253│10134││9417│108884││陳俊│1257│40130│││││4047││││││公司│1930││││││宏│3900│││││├──┼──┼──┼──┼───┼─┼───┼──┼───┼──────┼──┼───┼─┼──┼──┼───┼──────┤│││1304│2│14.3│9508│11369││如興│1304│10138│價格:14.3│950L│88425││王東│1206│30188│││││1047││││││公司│0823││股數:208張││││洋│0053│││││││││││││││成交:130410││││││││││├──┼──┼──┼──┼───┼─┼───┼──┼───┼──────┼──┼───┼─┼──┼──┼───┼──────┤│││1304│2│14.3│9508│11369││如興│1304│10138│同上│950L│89136││林素│1206│30189│││││1047││││││公司│0823││││││花│0063│││││├──┼──┼──┼──┼───┼─┼───┼──┼───┼──────┼──┼───┼─┼──┼──┼───┼──────┤│││★│200│14.3│9508│11369││如興│1304│10138│同上│5500│556299│賴│賴瑞│1303│60066│價格:14.3││││1304││││││公司│0823││││6│淑│麟│5230││股數:200張││││1047││││││││││││如││││成交:130410│││├──┼──┼──┼──┼───┼─┼───┼──┼───┼──────┼──┼───┼─┼──┼──┼───┼──────┼───┤││1304│2│14.3│9508│11369││如興│1304│10138│同上│950L│90853││陳惠│1206│30190││46.57%│││1047││││││公司│0823││││││華│0075│││││├──┼──┼──┼──┼───┼─┼───┼──┼───┼──────┼──┼───┼─┼──┼──┼───┼──────┤│││1304│2│14.3│9508│11369││如興│1304│10138│同上│950L│91645││楊春│1206│30191│││││1047││││││公司│0823││││││霞│0085│││││├──┼──┼──┼──┼───┼─┼───┼──┼───┼──────┼──┼───┼─┼──┼──┼───┼──────┤│││1314│40│14.5│9508│11369││如興│1314│10140│價格:14.5│9417│108884││陳俊│1313│40132│││││4049││││││公司│2414││股數:100張││││宏│1075│││││││││││││││成交:131640││││││││││├──┼──┼──┼──┼───┼─┼───┼──┼───┼──────┼──┼───┼─┼──┼──┼───┼──────┤│││1314│50│14.5│9508│11369││如興│1314│10140│同上│9417│108680││袁立│1313│40133│││││4049││││││公司│2414││││││君│4506│││││├──┼──┼──┼──┼───┼─┼───┼──┼───┼──────┼──┼───┼─┼──┼──┼───┼──────┤│││★│10│14.5│9508│11369││如興│1314│10140│同上│5500│55629│賴│賴瑞│1316│60068│價格:14.5││││1316││││││公司│2414││││96│淑│麟│1978││股數:10張││││4049││││││││││││如││││成交:131640││├─┼──┼──┼──┼──┼───┼─┼───┼──┼───┼──────┼──┼───┼─┼──┼──┼───┼──────┼───┤│94│★│78│10.5│5500│556300││黎倍宏│1009│20048││9702│65056││林鴻│1010│20054││722│││1010││││5│││3550││││││潭│0523│││45.71%│││1054│││││││││││││││││││├──┼──┼──┼──┼───┼─┼───┼──┼───┼──────┼──┼───┼─┼──┼──┼───┼──────┤││06│★│49│10.5│5500│556300││黎倍宏│1010│20049││9702│65056││林鴻│1011│20055│││││1011││││5│││4587││││││潭│3347││││││4054│││││││││││││││││││├──┼──┼──┼──┼───┼─┼───┼──┼───┼──────┼──┼───┼─┼──┼──┼───┼──────┤││03│1012│2│10.5│9793│328443││ 呂學琪 │1011│10230││9702│65056││林鴻│1011│20055│││││1054│││││││4496││││││潭│3347│││││├──┼──┼──┼──┼───┼─┼───┼──┼───┼──────┼──┼───┼─┼──┼──┼───┼──────┤│││★│10│10.5│5500│556300││黎倍宏│1012│20051││9702│65056││林鴻│1011│20055│││││1012││││5│││2463││││││潭│3347││││││4054│││││││││││││││││││├──┼──┼──┼──┼───┼─┼───┼──┼───┼──────┼──┼───┼─┼──┼──┼───┼──────┤│││★│36│10.5│9645│556300││黎倍宏│1012│20051││9702│65056││林鴻│1013│20056│││││1013││││5│││2463││││││潭│0845││││││1054│││││││││││││││││││├──┼──┼──┼──┼───┼─┼───┼──┼───┼──────┼──┼───┼─┼──┼──┼───┼──────┤│││1013│3│10.4│5500│152903││ 洪娜娟 │1013│A0233││9702│65056││林鴻│1013│20056│││││4054│││││││2782││││││潭│0845│││││├──┼──┼──┼──┼───┼─┼───┼──┼───┼──────┼──┼───┼─┼──┼──┼───┼──────┤│││★│50│10.5│5500│556300││黎倍宏│1013│20053││9702│65056││林鴻│1014│20057│││││1014││││5│││3365││││││潭│0331││││││1054│││││││││││││││││││├──┼──┼──┼──┼───┼─┼───┼──┼───┼──────┼──┼───┼─┼──┼──┼───┼──────┤│││★│76│10.5│5500│556300││黎倍宏│1014│20054││116J│131397││林鴻│1016│60074│││││1016││││5│││5685││││││潭│1952││││││4054│││││││││││││││││││├──┼──┼──┼──┼───┼─┼───┼──┼───┼──────┼──┼───┼─┼──┼──┼───┼──────┤│││★│2│10.6│5500│556300││黎倍宏│1020│20058││9702│65056││林鴻│1020│20062│││││1021││5││5│││5721││││││潭│0379││││││1054│││││││││││││││││││├──┼──┼──┼──┼───┼─┼───┼──┼───┼──────┼──┼───┼─┼──┼──┼───┼──────┤│││★│22│10.6│5500│556300││黎倍宏│1020│20058││116J│131397││林鴻│1020│60076│││││1021││5││5│││5721││││││潭│1387││││││1054│││││││││││││││││││├──┼──┼──┼──┼───┼─┼───┼──┼───┼──────┼──┼───┼─┼──┼──┼───┼──────┤│││1023│2│10.8│527F│42047││闕山嶽│1011│20107││116J│131397││林鴻│1023│60079│││││4054││5│││││5355││││││潭│1105││││├─┼──┼──┼──┼──┼───┼─┼───┼──┼───┼──────┼──┼───┼─┼──┼──┼───┼──────┼───┤│94│1222│1│12│551d│85325││ 蕭金川 │9102│70040││116J│131397││林鴻│1222│60132││385.08│││4585│││││││551││││││潭│3862│││3.12%││├──┼──┼──┼──┼───┼─┼───┼──┼───┼──────┼──┼───┼─┼──┼──┼───┼──────┤││06│1222│1│12│5184│53910││王余嶂│9270│20062││116J│131397││林鴻│1222│60132│││││4585│││││││506││││││潭│3862│││││├──┼──┼──┼──┼───┼─┼───┼──┼───┼──────┼──┼───┼─┼──┼──┼───┼──────┤││07│★│2│12.0│5500│556299││賴瑞麟│1224│20137││116J│131397││林鴻│1224│60133│││││1222││5││6│││4023││││││潭│2778││││││4585│││││││││││││││││││├──┼──┼──┼──┼───┼─┼───┼──┼───┼──────┼──┼───┼─┼──┼──┼───┼──────┤│││★│2│12.0│5500│556299││賴瑞麟│1224│20137││116J│131397││林鴻│1226│60136│││││1226││5││6│││4023││││││潭│3876││││││4585│││││││││││││││││││├──┼──┼──┼──┼───┼─┼───┼──┼───┼──────┼──┼───┼─┼──┼──┼───┼──────┤│││1330│6│11.9│116J│131397││林鴻潭│1326│60165││5500│556300││黎倍│1325│20162│││││0000│││││││0503││││5││宏│5129││││├─┼──┼──┼──┼──┼───┼─┼───┼──┼───┼──────┼──┼───┼─┼──┼──┼───┼──────┼───┤│94│1308│4│12.6│9702│65056││林鴻潭│1307│20069││9701│10947││李江│1255│H0324││481.29│││0082││5│││││3669││││││懷│3358│││3││├──┼──┼──┼──┼───┼─┼───┼──┼───┼──────┼──┼───┼─┼──┼──┼───┼──────┤16.62%││06│1308│20│12.6│9702│65056││林鴻潭│1307│20069││565I│52081││李茂│1255│20395│││││0082││5│││││3669││││││松│4142│││││├──┼──┼──┼──┼───┼─┼───┼──┼───┼──────┼──┼───┼─┼──┼──┼───┼──────┤││15│1308│20│12.6│9702│65056││林鴻潭│1307│20069││5854│132527││ 陳洞 │1255│60180│││││0082││5│││││3669││││││達│5780│││││├──┼──┼──┼──┼───┼─┼───┼──┼───┼──────┼──┼───┼─┼──┼──┼───┼──────┤│││1308│4│12.6│9702│65056││林鴻潭│1307│20069││565I│519537││ 翁孝 │1256│20397│││││0082││5│││││3669││││││文│0858│││││├──┼──┼──┼──┼───┼─┼───┼──┼───┼──────┼──┼───┼─┼──┼──┼───┼──────┤│││1308│5│12.6│9702│65056││林鴻潭│1307│20069││527M│6264││傅祥│1256│10172│││││0082││5│││││3669││││││欽│1775│││││├──┼──┼──┼──┼───┼─┼───┼──┼───┼──────┼──┼───┼─┼──┼──┼───┼──────┤│││1308│7│12.6│9702│65056││林鴻潭│1307│20069││565I│509246││ 王玠 │1256│20400│││││0082││5│││││3669││││││雯│2598│││││├──┼──┼──┼──┼───┼─┼───┼──┼───┼──────┼──┼───┼─┼──┼──┼───┼──────┤│││1308│10│12.6│9702│65056││林鴻潭│1307│20069││5920│249111││ 薛彩 │1256│P0256│││││0082││5│││││3669││││││蓮│5500│││││├──┼──┼──┼──┼───┼─┼───┼──┼───┼──────┼──┼───┼─┼──┼──┼───┼──────┤│││1308│1│12.6│9702│65056││林鴻潭│1307│20069││7791│125970││陳麗│1257│K0568│││││0082││5│││││3669││││││玉│0211│││││├──┼──┼──┼──┼───┼─┼───┼──┼───┼──────┼──┼───┼─┼──┼──┼───┼──────┤│││1308│3│12.6│9702│65056││林鴻潭│1307│20069││9787│693540││ 鄭東 │1259│H1733│││││0082││5│││││3669││││││昇│0829│││││├──┼──┼──┼──┼───┼─┼───┼──┼───┼──────┼──┼───┼─┼──┼──┼───┼──────┤│││1308│6│12.6│9702│65056││林鴻潭│1307│20069││7070│140566││ 黃燈 │1259│70019│││││0082││5│││││3669││││││燐│3130││││├─┼──┼──┼──┼──┼───┼─┼───┼──┼───┼──────┼──┼───┼─┼──┼──┼───┼──────┼───┤│94│9580│15│12.6│9702│65056││林鴻潭│9574│20045││9893│181577││林思│9525│40256││395.30│││575│││││││560││││││翰│684│││1││├──┼──┼──┼──┼───┼─┼───┼──┼───┼──────┼──┼───┼─┼──┼──┼───┼──────┤21.5%││06│1004│4│12.6│9702│65056││林鴻潭│1004│20052││126H│37284││ 林進 │1001│30093│││││3575│││││││2562││││││財│3621│││││├──┼──┼──┼──┼───┼─┼───┼──┼───┼──────┼──┼───┼─┼──┼──┼───┼──────┤││17│1122│10│12.5│9702│65056││林鴻潭│1121│20070││989N│80908││ 康廣 │1120│50225│││││0575│││││││3882││││││明│2602│││││├──┼──┼──┼──┼───┼─┼───┼──┼───┼──────┼──┼───┼─┼──┼──┼───┼──────┤│││1226│5│12.4│116J│131397││林鴻潭│1226│60263││6200│537467││ 黃明 │9485│C0182│││││3576│││││││1700││││4││仕│447│││││├──┼──┼──┼──┼───┼─┼───┼──┼───┼──────┼──┼───┼─┼──┼──┼───┼──────┤│││1226│20│12.4│116J│131397││林鴻潭│1226│60263││5828│117044││林文│1107│40165│││││3576│││││││1700││││││章│4698│││││├──┼──┼──┼──┼───┼─┼───┼──┼───┼──────┼──┼───┼─┼──┼──┼───┼──────┤│││1226│25│12.4│116J│131397││林鴻潭│1226│60263││979M│28605││ 吳永 │1218│X0035│││││3576│││││││1700││││││來│3691│││││├──┼──┼──┼──┼───┼─┼───┼──┼───┼──────┼──┼───┼─┼──┼──┼───┼──────┤│││1330│6│12.6│9702│65056││林鴻潭│1004│20052││5500│556300││黎倍│1328│20220│││││0000│││││││2562││││5││宏│0424││││├─┼──┼──┼──┼──┼───┼─┼───┼──┼───┼──────┼──┼───┼─┼──┼──┼───┼──────┼───┤││1330│1│13.1│116J│131397││林鴻潭│1326│60275││551E│410563││曾慶│1325│50165││504.2││94│0000││5│││││4244││││││標│0544│││1.59%││├──┼──┼──┼──┼───┼─┼───┼──┼───┼──────┼──┼───┼─┼──┼──┼───┼──────┤│││1330│2│13.1│116J│131397││林鴻潭│1326│60275││958E│78960││ 劉運 │1327│10240│││││0000││5│││││4244││││││祥│4755│││││06├──┼──┼──┼──┼───┼─┼───┼──┼───┼──────┼──┼───┼─┼──┼──┼───┼──────┤│││1330│4│13.1│116J│131397││林鴻潭│1326│60275││7530│244685││ 郭正 │1327│20449│││││0000││5│││││4244││││││容│5045│││││├──┼──┼──┼──┼───┼─┼───┼──┼───┼──────┼──┼───┼─┼──┼──┼───┼──────┤││20│1330│1│13.1│116J│131397││林鴻潭│1326│60275││965K│239442││ 莊傑 │1324│X0614│││││0000││5│││││4244││││││仁│0252││││├─┼──┼──┼──┼──┼───┼─┼───┼──┼───┼──────┼──┼───┼─┼──┼──┼───┼──────┼───┤││1313│15│13.3│9702│65056││林鴻潭│1312│20081││958Z│126727││劉曜│1207│20335││526││94│1599│││││││5030││││││東│3917│││8.94%││├──┼──┼──┼──┼───┼─┼───┼──┼───┼──────┼──┼───┼─┼──┼──┼───┼──────┤│││1313│1│13.3│9702│65056││林鴻潭│1312│20081││5271│15010││ 陳雲 │1208│10164│││││1599│││││││5030││││││柱│3167│││││06├──┼──┼──┼──┼───┼─┼───┼──┼───┼──────┼──┼───┼─┼──┼──┼───┼──────┤│││1313│2│13.3│9702│65056││林鴻潭│1312│20081││5656│132877││ 孫英 │1223│10135│││││1599│││││││5030││││││洲│0311│││││├──┼──┼──┼──┼───┼─┼───┼──┼───┼──────┼──┼───┼─┼──┼──┼───┼──────┤││21│1313│5│13.3│9702│65056││林鴻潭│1312│20081││958p│364672││ 杜勝 │1237│60158│││││1599│││││││5030││││││貴│3777│││││├──┼──┼──┼──┼───┼─┼───┼──┼───┼──────┼──┼───┼─┼──┼──┼───┼──────┤│││1313│3│13.3│9702│65056││林鴻潭│1312│20081││9652│137814││ 黃月 │1242│A0201│││││1599│││││││5030││││││如│1254│││││├──┼──┼──┼──┼───┼─┼───┼──┼───┼──────┼──┼───┼─┼──┼──┼───┼──────┤│││1313│20│13.2│9702│65056││林鴻潭│1313│20082││6912│21870││吳翠│1312│20133│││││1599│││││││3941││││││華│1798│││││├──┼──┼──┼──┼───┼─┼───┼──┼───┼──────┼──┼───┼─┼──┼──┼───┼──────┤│││1313│1│13.2│9702│65056││林鴻潭│1313│20082││9893│23923││陳隆│1026│60282│││││1599│││││││3941││││││盛│2085││││└─┴──┴──┴──┴──┴───┴─┴───┴──┴───┴──────┴──┴───┴─┴──┴──┴───┴──────┴───┘◎券商代號、名稱及其函覆文件附在本院另案審理卷四之頁次對照:
①9508:復華證券苗栗分公司:第176-178頁②5180:太平洋證券:第208-209頁③9535:復華證券總公司:第210-214頁④5723:大華證券忠孝分公司:第134-138頁⑤9645:富邦證券南京分公司:第183-189頁⑥538I:一銀證券頭份分公司:第161-174頁⑦950C:復華證券世貿分公司:第176-182頁⑧5500:豐銀證券:第158-159頁⑨9702:寶來證券頭份分公司:第140-15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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