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訴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家訴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訴字第57號
原告 周培璋 被告 周培瑛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9日
書記官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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