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二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右被告因違反槍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因違反槍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五萬元,由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上開已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二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廖國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卓俊杰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