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0年度撤緩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0年撤緩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一三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侵占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按受緩刑之宣告,於緩刑前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宣告者,撤銷其緩刑宣告,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受刑人甲○○因犯侵占罪,前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八年九月六日以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二五四六號判決(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九八六九號),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三年確定。惟其於緩刑前即自八十六年四月間起,至緩刑期內之八十七年十月十四日止,因犯連續詐欺罪,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經台灣高等法院以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三八六二號判決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有上述兩案判決書正本附卷可證,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二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莊秋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盧麗涓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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