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26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2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易字第二六九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三一八號)及移送併案(九十年度偵第九八0號、一五九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共同連續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扣案之美工刀貳支、破壞剪壹支、鉗子壹支、電線剪壹支、固定鉗壹支及鐵鎚壹支均沒收。
事實
一、甲○○前因未經許可無故持有刀械、未經許可無故持有彈藥、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月十五日、有期徒刑四月、有期徒刑二月,並定應執行有徒刑七月確定,於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二日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其遊手好閒,為求金錢花,竟基於意圖為自已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於(一)與四名已成年而姓名之男子,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下午十四時三十分許,在彰化縣○○鄉○○路○段○○巷○○○號乙○○工廠內,分持該四名已成年男子所有之美工刀二支、破壞剪一支,結夥竊取其內乙○○所有之銅線約三公斤,得手後離去前,適為乙○○發現,報警前來查獲,並扣得前開美工刀二把及破壞剪一把。(二)於九十年一月三十日十九時二十分許,進入彰化縣○○鄉○○村○○段六一之五三六地號土地上之工寮內,持其所有鉗子一支,竊取其內 黃裕協 所有之電線三條,得手後為黃裕協之親戚 黃仁豪 發現,進而會同黃裕協將之扭送警察機關。(三)與 李文智 (另案偵查)基於共同意圖為自已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九十年二月二十日下午十三時四十分許,在彰化縣○○鄉○○村○○路○段○○○巷○○○號前,持李文智所有之電線剪一支、固定鉗一支及鐵鎚一支,竊取 黃共勳 所有之電纜線三條,得手後於離去前,為警當場獲,並扣得前揭電線剪一支、固定鉗一支及鐵鎚一支。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暨彰化縣警察局和美、鹿港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案理由
一、右開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且互核相符,並核與被害人乙○○、黃裕協及黃共勳所述情節相符,且有美工刀二支、破壞剪一支、鉗子一支、電線剪一支、固定鉗一支及鐵鎚一支扣案可稽,並有贓物領據三紙在卷可資佐證。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之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三次竊盜所為,係各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四款,同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同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等罪。被告就前開
(一)之竊盜行為,與其他四名已成年而姓名之男子間;就前開(三)之竊盜行為,與李文智間,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俱為共同正犯。被告前後三次竊盜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四款之一罪處斷,並依法加重其刑。又前開犯罪事實,原起訴書所漏部分,與有罪部分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故本院自得併予審理。被告前因未經許可無故持有刀械、未經許可無故持有彈藥、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月十五日、有期徒刑四月、有期徒刑二月,並定應執行有徒刑七月確定,於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二日執行完畢,此有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乙紙附卷可稽,其受此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爰酌被告有犯罪前科,且係年青力壯之人,意不思向上,連續他人財物危害國民之財產益,應予懲戒,及所生之危害與其於本院審理中擔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扣案之美工刀二支、破壞剪一支、鉗子一支、電線剪一支、固定鉗一支及鐵鎚一支或係被告所有,或係共犯所有,並均為供竊盜犯罪所用之物,此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故依法併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第四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黛利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二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洪志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法院書記官洪年慶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九日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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