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63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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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6356號
上訴人蒙地卡羅石材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林兼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誠企業有限公司間返還訂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7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書記官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