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繼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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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繼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囑執行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繼字第225號聲請人 施冠瑋 關係人 謝勝合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遺囑執行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31日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中第1頁第16行及第2頁第5行所載「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均應更正為「屏東縣○○鄉○○段00000000地號土地」。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另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明定,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關於被繼承人 施有說 贈與之土地為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係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唐淑嫻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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