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民著訴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民著訴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民著訴字第49號上訴人 楊朝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謝佩芬 間因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官林怡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
書記官鄭楚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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