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36號原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87,85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4,5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7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錦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7月4日
書記官林美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