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豐簡上字第6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豐簡上字第65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併案,故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2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平勳
法官周瑞芬法官曾佩琦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淵瀛中華民國94年11月25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豐簡上字第6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豐簡上字第65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併案,故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2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平勳
法官周瑞芬法官曾佩琦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淵瀛中華民國94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