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12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1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訴字第212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毒偵字第三○三九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及補充理由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七日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臺中縣太平市戶政事務所九十四年九月六日函送之相驗屍體證明書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25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王鏗普
法官莊深淵法官羅智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孫立文中華民國94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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