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聲再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再字第87號聲請人 張仕豪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本院99年度上更㈠字第174號中華民國99年11月23日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再審意旨略以:本案判決確定後,聲請人因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聲請再審等語。
二、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及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本院99年度上更㈠字第174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然違背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1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高明發
法官夏金郎法官楊清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蘭櫻中華民國101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