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73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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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7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7336號債權人普羅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普羅明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湯永貿易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普羅明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債務人湯永貿易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若有法定代理人姓名不符、法人解散、破產、清算之情形時,請依相關法律規定補正法定代理人。
中華民國98年11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11月3日
書記官林婷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