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7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7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79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南投縣草屯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林昆熠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徐彩碧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玉雪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錫源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士倫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士育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鈺淋 法定代理人 周美杏
一、債務人黃玉雪、黃錫源、黃士倫、黃士育、黃鈺淋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黃金幸 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黃徐彩碧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一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6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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