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117號上訴人庚○○○
戊○○辛○○乙○○己○○丁○○丙○○被上訴人甲○○(壬○○之承當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由上訴人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2月23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8年3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雖對該項裁定提起抗告,惟已經臺灣高等法院98年3月31日98年度抗字第506號、最高法院98年5月21日98度台抗字第391號裁定駁回確定。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6月24日
書記官李秀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