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409號上訴人 黃湘楹 被上訴人 魏文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0日
書記官陳怡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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