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36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上列聲請人與 賴虹云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存證信函送達債務人簽收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
二、經查,會員合約書「第一次費用總額」記載已繳新臺幣(下同)5,076元,何以聲請狀僅列3,152元?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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