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37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上列聲請人與 趙恒逸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據計算式中所載債務人應支付之違約金新臺幣(下同)12,880元,為何未見納入比例計算之入會費及手續費(依入會規章第7條第4款似應納入)。
二、請提出本件存證信函送達債務人簽收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
三、請陳報聲請狀所載之計算式中「實際經過月數」之具體年月份。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