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8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820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建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字第2224號),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13日所為109年度聲字第820號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編號3確定判決案號欄關於「109年度侵訴字第24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08年度侵訴字第24號」。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刑事裁判之文字,如有顯然誤寫或漏載,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編號3確定判決案號欄部分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誤載情形,而該誤載尚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依前述說明,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2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胡文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0日
書記官王博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