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7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7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重利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792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徐國楨律師上列被告因重利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簡式審判程序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上午十一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進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楊麗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
書記官蕭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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