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53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在台灣桃園看守所)義務辯護人 高雪琴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2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王耀興法官鄭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月香中華民國96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