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9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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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7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79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列具保人乙○○因被告甲○○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萬元,出具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而被告經本院於96年4月3日當庭諭知於96年4月12日進行準備程序,且嗣再依其住、居所傳喚、拘提均未到庭,且具保人經傳喚並以電話通知,均拒不帶被告到庭,並表示不知被告行蹤,此有被告及具保人法務部戶役政個人資料查詢結果、本院96年4月3日訊問筆錄、送達證書、拘票、執行報告及通知具保人之送達證書、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等資料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足認被告已經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2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魏于傑法官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佩玲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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