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7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709號上訴人即被告佳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立三 上訴人即被告 林蔚萍 上列上訴人與原告即被上訴人 陳美樺 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3年2月2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07,4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74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拔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
書記官顏莉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