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55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55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557號聲請人 許國文 代理人 周正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206號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將上開公示催告於民國102年11月30日登載公報,依民法第121條第2項後段規定,以月或年定期間,於最後之月,無相當日者,以其月之末日,為期間之末日,故3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應以103年2月28日為申報權利期間之末日,惟該日為紀念日,103年3月1日、103年3月2日為例假日,依民法第122條之規定,延至103年3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芳華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
書記官楊茗瑋┌────────────────────────────┐│附表:103年度除字第55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裕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1│30│├──┼──────────┼───────┼───┼──┤│0002│裕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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