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399號原告 江珮瑩 訴訟代理人 黃仕翰 律師
戴維余 律師 陳鼎駿 律師被告 胡仲達 訴訟代理人 蔡惠子 律師
莊立群 律師 陳倚箴 律師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七日上午十一時四十分,在本院新店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江珮瑩及被告胡仲達均應親自到庭。
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賴武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
書記官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