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再易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再易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再易字第37號再審原告藍園房屋仲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盛玲 再審被告苗栗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豐 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12日所為之95年度簡上字第556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6,28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3,150元,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並提出苗栗大廈管理委員會現登記資料,逾期不繳及提出,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匡偉
法官游悅晨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
書記官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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