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單聲沒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單聲沒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聲沒字第1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婉萍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111年度聲沒字第21號、110年度毒偵字第1827、2076、2268、24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包(含包裝袋參個)、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包裝袋壹個,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附表二編號4、附表三編號2、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吸食器共伍組,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何婉萍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10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物,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等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或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第3項分別有明定。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經查:
(一)被告於民國(下同)108年11月9日,在臺南市○○區○○街000巷00號住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下稱系爭前案),經本院於110年7月13日以110年度毒聲字第64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0年10月8日釋放出所,嗣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1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又被告自109年6月6日起至110年8月20日間,分別在臺南市安南區、永康區、東區等地,施用第二級毒品5次(下稱系爭後案,即臺南地檢署110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14號、110年度毒偵字第1827號、第2076號、第2268號、第2420號),因被告已因系爭前案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0年10月8日釋放出所,並經臺南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業如前述,嗣系爭後案無重複執行觀察、勒戒之必要,亦有經臺南地檢署110年12月8日南檢文法110撤緩毒偵114字第1109077969號函、臺南地檢署檢察官簽呈各1份在卷可憑(臺南地檢署110年度毒偵字第2420號卷宗第24、25頁),上情首堪認定。
(二)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物,係系爭5案之扣押物,既然系爭後案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自得單獨宣告沒收。因此:
1、如附表二編號1至3、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經分別送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後,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如附表二編號1至3、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鑑定書附卷可稽,均屬違禁物無疑,是除就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毒品因檢驗用罄業已滅失而無從沒收銷燬外,剩餘部份不問是否屬於犯人所有,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原係供包裝上開毒品之用,無論依傾倒或刮取等何種方式分離,包裝袋內均會有極微量毒品殘留沾附,而無法析離,有法務部調查局93年3月19日調科壹字第09300113060號函可考,是前開包裝袋因無法與甲基安非他命剝離而須視同毒品之故,自仍應與上開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
2、另扣案之附表一編號1、附表二編號4、附表三編號2、附表四編號1之吸食器共5組,係被告所有而供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陳明確,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宣告沒收。
四、綜上,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1項、第2項,第40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2月18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陳淑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盧昱蓁中華民國111年2月18日附表一:被告於110年7月6日遭扣押物品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備註1吸食器1組保管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保管字第1652號(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1827號卷宗第55頁)附表二:被告於110年6月19日遭扣押物品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備註1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個)外觀:結晶、白色驗餘後淨重0.320公克(保管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安保字第532號)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0年7月1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8980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南市警永偵字第1100402055號卷宗第51頁)2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個)外觀:結晶、白色驗餘後淨重0.331公克(同上)(同上)3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個)外觀:結晶、白色驗餘後淨重0.051公克(同上)(同上)4吸食器1組保管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保管字第1667號(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2076號卷宗第17頁)附表三:被告於110年8月22日遭扣押物品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備註1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個)外觀:結晶、白色驗後檢體用罄(保管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安保字第654號)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0年11月2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0226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2268號卷宗第45頁)2吸食器1組保管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保管字第2001號(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2268號卷宗第34頁)附表四:被告於110年8月4日遭扣押物品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備註1吸食器2組保管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保管字第2042號(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2420號卷宗第1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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