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度上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上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上字第124號上訴人 王富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明朝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598,105元,第二審應徵裁判費為40,110元。惟上訴人僅繳納1,500元,尚有38,610元迄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第二審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10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上康
法官王浦傑法官丁振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1日
書記官汪姿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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